性騷擾——是性歧視的一種形式,通過性行為濫用權力,在工作場所和其他公共場所欺淩、威脅、恐嚇、控製、壓抑或腐蝕他人。性騷擾表現形式尚無統一界定,一般認為有口頭、行動、人為設立環境三種方式。①口頭方式:以下流語言挑逗異性。向其講述個人的性經曆、黃色笑話或色情文藝內容;②行動方式:故意觸摸、碰撞、親吻異性臉部、**、腿部、臀部、**等性敏感部位;⑧設置環境方式:在工作場所周圍布置**圖片、廣告等,使對方感到難堪。廣義的性騷擾並不限於異性間。對象亦不單指女性而言。同性間也可構成性騷擾。

事件回放

2005年12月1日施行《婦女權益保障法》之後,2008年6月全國首例辦公室“性騷擾”者獲刑。案中人事經理要求和新來的女員工交往,遭到拒絕後,對其強行擁抱並親吻,女員工奮力反抗並逃脫,隔壁辦公室同事向公安機關報案。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采取強製手段已經構成強製猥褻婦女罪,而在實施過程中,利用自己主管人事的權力,侮辱婦女的行為應當受到刑事處分。法院以強製猥褻婦女罪判處拘役5個月,當事人對該判決未提起上訴。

全國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性騷擾這種在社會上受到極大關注而又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的問題,首次進入我國立法者的視野。“任何人不得對婦女進行性騷擾”,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場所的性騷擾”, “對婦女進行性騷擾,受害人提出請求的,由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草案的三個條款,在我國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確地對性騷擾行為說出了“不”字。

權威聲音

任何以言語或肢體,做出有關“性的含意”或“性的訴求”或性的行為,使受害人在心理上有不安、疑慮、恐懼、困擾、擔心,感到受到冒犯、侮辱或威脅等情況,均屬於性騷擾。這是一種以侵犯他人人格尊嚴權為特征的民事侵權行為,它以不受歡迎的與性有關的言語、行為、信息、環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權。判斷性騷擾的因素有:行為持續性,雙方的關係,對方的動機,當時的情況,當時的感受,不是經過雙方同意而發生的性行為等。

第一時間

性騷擾處理技巧

◆保持頭腦冷靜鎮定

◆保護自己避免騷擾

◆正當表明內心感受

◆使用身體防禦技巧

◆尋求專業人士協助

◆向你信任的人傾訴

◆性質惡劣迅速報警

生命通道

★拒絕任何人觸摸自己身體的私秘部位。

★遇到侵害危險時要大聲呼救,堅決抵抗,鬥智鬥勇,不要忍氣吞聲。

★接到邀請參加聚會前要弄清楚時間、地點、場合和參加人員,不適宜的要果斷拒絕,以防不測。

★不要單獨到單身異性家裏,即使是鄰居或熟人也要保持警惕。

★要時刻保護自己,你越軟弱,壞人越囂張,你受到的傷害就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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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性騷擾的法律依據

《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

《民法通則》第101條和第120條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公民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9條規定,婦女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宣揚隱私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

《刑法》也規定有猥褻、侮辱婦女罪及侮辱、誹謗罪。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行為是擾亂公共秩序行為。

此外,我國各地在製定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中,對性騷擾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如《上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規定,禁止“以戀愛、征婚、招聘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玩弄女性”,禁止“非法搜查百女的身體”等等,這些規定都是反對性騷擾的積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