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雍正壬子六月,夜大雷雨,獻縣城西有村民為雷擊死。縣令明公晟往驗,飭棺殮矣。越半月餘,忽拘一人訊之曰:“爾買火藥何為?”曰:“以取鳥。”詰曰:“以銃擊鳥,少不過數錢,多至兩許,足一日用矣。爾買二三十斤,何也?”曰:“備多日之用。”又詰曰:“爾買藥未滿一月,計所用不過一二斤,其餘今藏何處?”其人詞窮。刑鞫之,果得因奸謀殺狀,與婦並伏法。
或問:“何以知為此人?”曰:“火藥非數十斤不能偽為雷。合藥必以硫黃。今方盛夏,非年節放爆竹時,買硫黃者可數。吾陰使人至市,察買硫黃者誰多,皆日某匠。又陰察某匠賣藥於何人,皆曰某人。是以知之。”又問:“何以知雷為偽作?”曰:“雷擊人,自上而下,不裂地。其或毀屋,亦自上而下。今苫草屋梁皆飛起,土炕之麵亦揭去,知火從下起。又此地去城五六裏,雷電相同。是夜雷電皆盤繞雲中,無下擊之狀。是以知之。爾時其婦先歸寧,難以研問,故必先得是人,而後婦可鞫。”此令可謂明察矣。
《灤陽消夏錄》
【譯文】
雍正壬子年(1732)六月,夜裏雷響雨大,獻縣城西有個村民遭雷擊而死。縣令明晟去查驗後,下令入棺下葬。過了半個多月,縣令忽然拘拿一個人問道:“你買了火藥幹什麽?”隻聽那人回答:“用來打鳥。”縣令又問:“用銃來打鳥需要的火藥少的話不過幾錢,多的話也就一兩左右,那就足夠一天用了。你一下子買了二三十斤,到底要幹什麽?”那人又答道:“那是準備用好幾天的。”縣令進一步盤問:“你買藥到現在不滿一個月,算來所用不過就是一二斤,那麽剩下的火藥現在藏到哪裏去了?”那人再也說不出來了。縣令一用刑審訊,果然查出因奸情謀殺的案子,於是把他和那個女人一起按法處置了。
有人問縣令:“你怎麽知道是這個人呢?”縣令說:“火藥如果沒有幾十斤,就不可能裝作雷電的樣子。而把藥合在一起,必須要有硫磺。現在正是酷暑盛夏,不是逢年過節放爆竹的時候,買硫磺的人屈指可數。我暗地裏派人到市場,查看買硫磺的人中誰買的最多,結果大家都說是某匠。我又派人暗地裏查看某匠把火藥賣給誰,都回答說是某人。所以我就知道了。”有人又問:“你怎麽知道雷響是假造的呢?”縣令答道:“雷擊人,是從上而下,地麵不會裂開。雷電有時會炸毀房屋,也是從上而下的。現在屋頂上苫蘋屋梁都被炸得飛起來,土炕表麵也被掀掉,由此可知火是從下往上的。況且,這裏離縣城隻有五六裏地,閃電打雷情況應該是一樣的。那天夜裏雷電全盤繞在雲中,並沒有雷電擊人的情況。所以我就知道了。當時那女人已先回娘家省親,難以訊問,所以一定要先抓到這人,然後才能去審訊那女人。”這縣令真可謂明察秋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