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乾隆初,命往江南河工學習,補淮安府外河同知。累遷永定河道。河決,總督方觀承劾英廉淤溝鑲埽,衝陷水上月隄,匿不以聞,遂誤要工。奪職,逮治,英廉抗辨。逾年讞未決,觀承請遣大臣蒞其事。上命尚書舒赫德會鞫,言英廉申報不以實,且未將淤溝先事預防,堵築經費,當責出私財以償。上諭言:“英廉上官未及兩月,淤溝失防,咎實在前政。然觀承以總督劾屬吏,不敢率意入罪,讞逾年未定,請遣大臣蒞其事。是其心有所警畏,亦朕明慎庶政之效。仍從其請。”
《清史稿·英廉傳》
【譯文】
乾隆初年,朝廷授命英廉前往江南黃河工程學習治河,並委任他為淮安府的外河同知。經多次升遷後擔任了永定河道一職。不久黃河決堤,總督方觀承對英廉進行彈劾,認為他負責管理河道,卻出現淤泥堵塞河道,護岸堤壩內空的情況,致使堤壩被水衝垮,河水漫上河堤。而且事情發生以後,英廉又將此情隱瞞不報,從而貽誤了集結力量修補堤壩的時機。英廉被解職逮捕治罪後,他為自己作了陳述辯解。這樁案子於是被擱置起來,過了一年多,這樁案子也沒有定論,方觀承隻好再奏請皇上派遣大臣親自來處理英廉的事情。乾隆皇帝命令兵部尚書舒赫德會同三法司共同審理,審理的結果,認為英廉在事情發生以後沒有把情況據實上報,而且沒有對淤泥堵塞河道事先采取措施加以預防,因此決堤後修築堤壩的經費,應責令英廉拿出自己的錢財來賠償。乾隆皇帝接到這份奏折,隨即作出批示說:“英廉上任不到兩個月,就發生淤泥堵塞河道,河堤失去防護的事情,責任實際在前任官吏身上。不過方觀承以總督的身份彈劾屬下的官吏,而不敢輕率地憑自己的主觀意向定罪,此案過了一年還沒有定論,但他仍然請求朝廷派遣大臣親自來處理此事,這表明他心裏對自己的職責時時有所警惕和畏懼,那也是我主張要明察審慎處理各種政務的效果。所以仍然同意他的請求。”
英廉擔任永定河道不久,就因為黃河決堤而被彈劾,遭到撤職查辦。盡管責任並不完全在他身上,但會審的結果,還是判決由他賠償修補河堤的全部費用。本案反映出當時對各級官吏的職能管理是十分嚴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