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凡擬人之罪,最貴原情。事有關於綱常名教,或強盜叛逆、為法之所不容貸者,是其犯罪本情,原與人以無可貸。而我因而入之,則彼雖遭顯殛,於我可無憾也。如婦人與人通奸、謀死親夫,通奸既有罪矣,又因奸而謀死其夫,擬以極刑,非雲過也。若夫因貧故,令妻與人接,以利其財;及後或生嫌妒,禁革往來,而妻已情**難禁,遂萌謀殺之心,以圖永好,則前此縱之者果誰為乎?謀殺之心,適所自取;若妻依本律,何以處瞞夫奸殺之婦乎?如殺人者死,固無可議矣。如孝子為親報仇,或報之數日之間,或報之數年之後。雖久暫有間,必其事勢有不可卒圖者,故寧隱忍而須之,處心積慮,良亦苦矣。在孝子原無求生之心,若律以平人無擅殺之條,則伊父亦無應死之法。殺仇正所以償之耳,而又並死其子,則是父之仇終不必報耶。此事關綱常倫紀,而情有可原者也。
又如強盜行劫,不分得財與未得財皆斬,亦律之無可議矣。然有貧民為饑寒所迫,鄉愚為匪類所引,計所得之贓,不過數衣數金,而遽令駢頸就戮,不亦慘乎?又如僻遠州縣,偶有一、二狂徒惑誘愚民,始而誆騙錢財,繼則剽劫鄉村。有司捕獲渠魁,餘黨自散,嚴飭地方倍加巡警可也。若輒以反寇申報,發兵剿洗,不惟百姓受其騷擾,無辜受其株連,即此輩之同就獮薙者,豈真有狐鳴篝火之罪乎?此又事涉強盜、叛逆,而情有可原者也。
諸如此類,指不勝屈。《書》雲:“罪疑惟輕,功疑惟重”;又雲:“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要皆從聖賢不忍人之心,每事作出人罪之想。苟有一線可寬,即從此處引而生之。若謂彼自所犯,於我何與;或據獄以讞,何能求寬,是則人在焚溺,號呼望救,而我方立而視其死,諒非仁人君子所忍出也。若詞奉上批或承審大案,但我認理既真,比擬確當,不妨具由詳請。上或再駁,仍造原擬,並附以稟函,備言所以宜寬之情,與仰體上台、慎獄好生之意,似亦同具惻隱者所樂聞。即或不從,仍應字句包含,為將來矜疑之地。不可因而拂意,遂竟改讞,致負造浮圖初念耳。
【譯文】
凡判決犯罪,最重要的是查清動機。凡是有關綱常名教,或強盜叛逆,為法律所不容寬貸的,這些犯罪動機原來就無法寬貸。如果我判得過重,罪犯即使被處死,我也沒有什麽可以遺憾的。例如婦人與別人通奸,害死自己的丈夫。通奸已經有罪了,又因通奸而害死丈夫,處以極刑,並不過分。如果丈夫因為貧窮,令妻子賣**,以謀取錢財;後來因為妒忌而禁止他們來往,但妻子已經情欲難忍,就產生了謀殺的意圖,以維持與奸夫的關係。那麽究竟是誰縱容她的呢?遭到謀殺,恰恰是自作自受。如果將妻子按律條處理,那麽如何懲罰瞞夫奸殺的婦人?如果殺人償命,也就沒有什麽可以指責的了。又如孝子為父母報仇,或者在幾天之內完成,或者在幾年之後才實施。雖然時間長短有不同,但其態勢必定有不可立即進行的原因,所以寧可隱蔽忍耐而等待,他們處心積慮,用心也夠良苦的了。對孝子來說,並沒有求生的意圖。如果運用法律上不得擅自殺人的規定,那麽孝子的父親難道就可以被殺死嗎?殺了仇人正是為了報仇,如果兒子也與父親一樣死了,那麽父親的仇終究不必報了吧。這是涉及綱常倫理而可以赦免的情節了。
又如強盜搶劫,不論是否搶到財物,都處以斬刑,這也是沒有什麽可以議論的律條。然而,有的是貧民為饑寒所迫,有的是鄉間愚人為土匪所誘,計算所得到的贓物,不過是數件衣服、數兩金銀。因此而讓他們引頸就戮,不也太殘酷了嗎?又如偏僻的州縣,偶然有一二個狂徒誘導愚民起先騙取錢財,然後劫掠鄉村。官府捕獲其首領,餘黨自然散去。因此,可以嚴令地方上加強警戒防範。如果動不動就以造反上報,發兵清剿,不但百姓遭受騷擾,無辜受到株連,就是這些人中間被處死者,難道就一定是犯有死罪的嗎?這又是涉及強盜、叛逆而有可以從寬的情節的了。
諸如此類,不勝枚舉。《尚書·大禹謨》說:“罪行可疑的就從輕發落,功勞可疑的就從重賞賜。”又說:“寧可放走了犯罪的人也不可判重。”這些都根據聖賢不忍之心,每個案子都將重罪輕判或將有罪判為無罪。隻要有一點機會就從寬,就是據此引中出來的。倘若說那是他自己犯罪,與我何幹;或者說是根據案情審訊,不能從寬,那麽有人落入水火之中號呼,盼望旁人去救援,我卻站在那裏而看著他死。這不是仁人君子忍心幹的啊。如果判決要經過上司批準,或者接受上司委托審理大案,隻要我認真執行上麵這個原則,判刑恰當,不妨將案卷呈上;上司如果駁回,我仍然按照原來的判決,並附以信函,詳細說明為什麽要從寬,以及體察上司慎獄好生的意思,這可能也是同樣懷有惻隱之心的人所樂於接受的吧。即使上司不聽,我也應該在判決書的字裏行間留有餘地,以便將來從寬。不可因此而與上司頂撞,以至被上司改判,違反了造塔度生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