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順治十年三月,龍溪老農黃中與其子小三操一小船,往漳州東門買糞,泊船浦頭。浦旁廁糞,黃所買也。父子飯畢,入廁擔糞,見遺有腰袱一具,攜以回船,解袱而觀,內有白金六封。黃謂其子曰:“此必上廁人所失者。富貴之人,必不親自腰纏,若貧困之人,則此銀即性命所係,安可妄取。我當待其人而還之。”小三大以為迂,爭之不聽,悻悻徑回龍溪。
黃以袱藏船尾,約篙坐待。良久,遙見一人狂奔而來,入廁周視,彷徨號慟,情狀慘迫。黃呼問故。其人曰:“我父為山賊妄指,現係州獄,昨造謁貴紳達情,州守許以百二十金為酬。今鬻田宅,丐親友,止得其半,待州守許父保釋,然後拮據全饋,事乃得解。故以銀袱纏腰入州,因急欲如廁,解袱置板,心焦意亂,結衣而出,竟失此銀。我死不足惜,何以救我父之死乎!”言訖淚如雨下。黃細詢銀數與袱色俱符,慰之曰:“銀固在也。我待子久矣。”挈而授之,封完如故。其人驚喜過望,留一封謝黃。黃曰:“使我有貪心,寧肯辭六受一?”揮手使去。這時船糞將滿,而了久不至,遂獨自刺船歸。
行至中途,風雨驟作,艤棹荒村之側。村岸為雨所衝洗,轟然而崩,露見一甕,錫灌其口。黃亦不知中有何物,但念取此可為儲米器,然重不能勝,力舉乃得至船。須臾,雨霽風和,月懸柳外,數聲欵乃,夜半抵家。小三以前事告母,兩相怨詈,黃歸扣門,皆不肯應。黃因誑雲:“我有寶甕在船,汝可出共舉之。”子母驚起趨船,月光射甕頭如雪。手舁而上,鑿錫傾甕,果皆白鏹,約有千金。黃愕然,悟蕉鹿之非夢矣。黃之鄰止隔葦牆,臥聽黃夫婦切切私語甚悉,明日,以“擅發私藏”首於官。
龍溪宰執黃庭訊。黃一無所諱,直陳還銀獲銀之由。宰曰:“為善者食其報,此天賜也。豈他人所得而問乎!”笞鄰釋黃。由是遷家入城,遂終享焉。
【譯文】
順治十一年1654三月的一天。福建省漳州府龍溪縣有個老農名叫黃中,同他的兒子黃小三駕著一般小船,到漳州城東門去購買糞便,船停泊在河邊碼頭。河岸邊有隻廁所裏的糞便,是黃中所要購買的。父子兩人吃完飯,到廁所裏去挑糞,看見一個束在腰間的帶狀包袱不知是誰遺忘的,就攜帶回船上,解開腰袱一看,裏麵有沉甸甸的銀子六包。黃中對他兒子說:“這些銀子一定是上廁所的人所遺失的。有錢的人,一定不會親自腰纏金銀,如果是貧困的人,那麽這些銀子就同性命聯結,怎能輕率地占為己有。我應當等待失主來而還給他。”兒子黃小三聽後認為父親拘泥守舊太傻,同父親爭論,黃中不聽兒子的話堅持己見,黃小三氣衝衝地獨自回龍溪去了。
老農黃中把腰袱藏在船尾艙內,插定竹篙坐在船頭等待失主。很久,遙遙看見有一個人發瘋似地奔跑而來,急急地進入廁所四周尋找什麽,彷徨地走來走去,接著大哭起來,情狀淒慘和窘急。黃中呼喊他近前來詢問緣故。那人說:“我的父親被山賊誣指為同黨,目前被關押在漳州府衙門的監獄中。昨天拜訪富貴紳士請托去衙門說情,知州答應拿一百二十兩白銀作為保釋酬金。今天我出賣田地宅院,求借親友,隻籌集到半數,想等到知州允許保釋出我父親後,再拚全力艱難地湊全這筆保釋酬金。這樣,這件事才能了結。所以我把藏有白銀的包袱纏在腰上進州城,因為急於要上廁所,解下包袱放在坑板上,方便後因為心焦意亂,整了衣褲走出廁所,竟然忘了拿包袱,所以就丟失了這些銀子。我去死不可惜,可是拿什幺來救我的父親不陷入死罪呢!”說完,眼淚像雨一樣流下。黃中詳細地詢問他白銀的數量和包袱的顏色,都合符原物,就安慰他說:“銀子沒有丟失,在我這裏。我等候您好久了。”說著從船尾艙裏提出包袱交給失主,六包銀子同原來一樣。那失主見後始料不及地驚喜萬分,從包袱中拿出一包銀子給黃中。黃中拒絕說:“如果我有貪心,怎麽肯不拿六包而接受一包呢?”坦然地揮揮手,示意失主離去。這時船中糞便將裝滿,而兒子卻很久也沒回來,他就獨自劃船而歸。
黃中駕船行到半路,突然風雨大作,他就在一個荒村的岸邊停泊避風雨。荒村的岸邊被雨水衝洗,忽然“轟”地一聲,岸土坍了一大塊,在坍塌處露出一隻甕,甕口用錫封住。黃中沒有想到甕裏有什麽東西,隻是想把它拿回家去用來盛米,然而甕很重,用力提舉才提到船上。不多時,雨停風和,明月高懸柳枝之外,於是繼續劃船啟程,櫓聲陣陣,半夜才回到家中。不料兒子黃小三早已回家,把父親撿到銀子又想還給失主的事告訴了母親,母子兩人都怨罵不已,等到黃中回來敲門時,兩人都不肯開門。黃中因此欺騙他們說:“我有一隻裝有財寶的甕在船上,你們趕快出來,大家一道抬回家。”母子兩人聽後驚喜地起床快步跑到船上,見月光下甕的封口自亮如雪。三人用手抬甕回家,鑿開封口的錫,傾倒甕內的東西,果然都是白銀,大約有一千兩。黃中見了驚訝得發愣,這才領悟到人生得失並不是夢,而是活生生的現實。不料,黃家的鄰居隻隔著一堵蘆葦牆,躺在**聽到黃家夫婦間的私下對話很詳細,到了明天,以“擅發私藏”的罪名向官府告發黃中。
龍溪縣縣令下令逮捕了黃中,在大堂審訊。黃中一點也不回避事實,把拾到銀子歸還銀子和撿回甕發現銀子的情形,原原本本陳述清楚。縣令說:“做善事的人得到他應得的善報,這是上天所賜給的啊。豈能允許其他人也想得到它呢!”於是當堂笞罰那個鄰居而釋放了老農黃中。從此,黃中遷家住到了龍溪縣城內,享福而終。
老農黃中進城,拾得白銀六十兩,無償歸還失主後,回家路上在一荒村岸邊撿得一甕,到家後發現甕內竟有白銀約一千兩。鄰居知悉後向官府告發。《大清律·戶律錢債·得遺失物》規定“凡得遺失之物,限五日內送官”,在他人地內得到私藏財物,應與地主平分。縣令卻依據“善有善報”原則,法外將白銀全部判給黃中。並懲罰鄰居。一時傳為美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