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有陶文鳳者,涎弟婦丁氏美貌,屢調戲之,未得間。一日其弟文麟因事赴親串家,夜不能返。文鳳以時不可失,機不可逸,一手執刃,一手執銀錠兩隻,從窗中跳入丁氏房中,要求非禮。丁氏初不允,繼見執刀在手,因佯許也。雙雙解衣,丁氏並先登榻以誘之。文鳳喜不自禁,以刀置床下而亦登榻也。不料丁氏眼快手捷,見彼置刀登榻,即疾趨床下,拔刀而起。
文鳳猝不意,竟被斬死。次日鳴於官。縣不能決,呈控製府。張船山悉心研審,盡得其實。即下筆判陶氏無罪,其文如左:
審得陶丁氏戮死陶文鳳一案,確係因抗拒強奸,情急自救,遂致出此。又驗得陶文鳳赤身露體,死在丁氏**。衣服亂推床側,襪未脫,雙鞋又並不齊整,擱在床前腳踏板上。身中三刃:一刃在左肩部,一刃在右臂上,一刃在胸。委係傷重斃命。本縣細加檢驗,左肩上一刃,最為猛烈。當係丁氏情急自衛時,第一刃砍下者,故刀痕深而斜。右臂一刃,當係陶文鳳被刃後,思奪刀還砍,不料刀未奪下,又被一刃,故刀痕斜而淺。胸部一刃,想係文風臂上被刃後,無力撐持,即行倒下。丁氏恐彼複起,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再猛力在胸部橫戳一下,故刀痕深而正。又相驗凶器,為一劈柴作刀,正與刀痕相符。而此作刀,為死者文風之物。床前台上,又有銀錠兩隻。多方推勘,又係陶文鳳乘其弟文麟外出時,思奸占其媳丁氏,又恐丁氏不從,故一手握銀錠兩隻,以為利諍,一手執凶刀一把,以為威脅。其持刀入房之際,誌在奸不在殺也。丁氏見持凶器,知難幸免,因設計以誘之。待其刀已離手,安然登榻,遂出其不意,急忙下床,奪刀即砍,此證諸死者傷情及生者供詞,均不謬者也。按律因奸殺死門載,婦女遭強暴而殺死人者,杖五十,準聽錢贖。如凶器為男子者免杖。本案凶器即為死者陶文鳳持之入內,為助成強奸之用,則丁氏於此千鈞一發之際,奪刀將文鳳殺死,正合律文所載,應免於杖責。且強暴橫來,智全貞操,奪刀還殺,勇氣加人,不為利誘,不為威脅。苟非毅力堅強,何能如此!方敬之不暇,何有於杖。此則又敢布諸彤管載在方冊者也。此判。
《清朝名吏判牘》
【譯文】
有一個叫陶文鳳的人,垂涎弟弟的妻子丁氏的美貌,屢次調戲她,卻沒找到機會**。有一天他的弟弟陶文麟因事到親戚家裏去串門,夜間不能返回。文鳳以為時機不可失掉,機會不能放過,就一手提著刀,一手拿著兩錠銀子,從窗口跳進丁氏房中,提出非禮的要求。丁氏開始不允許,接著見他手裏拿著刀因而假裝答應。雙雙脫下衣服,丁氏先上床引誘他,文鳳抑製不住心中喜悅,把刀放在床下,接著也上了床。沒有料到丁氏眼快手也敏捷,見他放下刀上床,就迅速奔向床下,拔刀而起。陶文鳳因事出突然沒有料到,竟然被殺死。第二天報到官府。縣衙門不能作出判決,呈報到府裏。張船山悉心研究審查,完全掌握了實情。就下筆判陶丁氏無罪,他的判決詞如下:
審理陶丁氏殺死陶文鳳一案,的確是因為抗拒強奸,情況緊急為了自救,以至做出了這一行動。又檢驗到陶文鳳赤身露體,死在丁氏**。衣服亂推在床邊,襪子沒有脫,一雙鞋又不整齊地擱在床前腳踏板上。身上中了三刀:一刀在左肩部,一刀在右臂上,一刀在胸前。確是因傷重致死。本縣細加檢驗,左肩上一刀,用刀最猛烈。當是丁氏在情況緊急的形勢下自衛的時候,砍下的第一刀,所以刀痕深而斜。右臂一刀,當是陶文鳳被砍後,想奪刀反砍丁氏,不料刀沒有奪下,又被砍了一刀,所以刀痕斜而淺。胸部一刀,想象是文鳳手臂上被刀砍傷後,無力支持,當即倒下。丁氏怕他又起來,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再猛力在胸部橫戳一刀,所以刀傷深而正。又察看檢驗凶器,是一把劈柴刀,正和刀痕相符合。而這把砍柴刀,是死者陶文鳳的工具。床前台上,又有兩隻銀錠。經過多方麵追究和實地查看,確實是陶文風乘他的弟弟陶文麟外出時,想強奸占有他的媳婦丁氏,又怕丁氏不依,所以一手拿著銀子,以為利誘;一手提著一把刀,用來威脅。他提刀進房的時候,心裏想的是強奸不是殺人。丁氏看見拿著凶器,知道難於幸免,因而設計來引誘他。等他刀已經離手,安然無事地上床,於是趁其不意,急忙下床,搶刀在手就砍,這有死者的傷情和活人的供詞為證,這些情節是不錯的。按照法律因強奸殺死的條款規定:婦女遭到強奸而殺死人的,打五十刑杖,準予以錢贖刑。如果凶器是強奸的男人的免於杖刑。本案的凶器,既然是死者陶文鳳拿進房內,為威脅成奸時使用,那麽丁氏在這千鈞一發之時,搶刀把文鳳殺死,正符合法律條文規定,應該免予杖刑。而且強奸之人蠻橫而來,急中生智保全貞操,搶刀反過來殺強奸者,勇氣過人,不為利誘,不怕威脅。假使不是意誌堅強,怎麽能作到這一步!對這樣的婦女敬重她還怕來不及,哪裏談得上對她責打刑杖。這樣的婦女應該寫進女史載入地方誌。即此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