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餘任孝義縣時,代介休驗訊盜斃一案。雖勘得死者所居偏院,牆臨街道,牆外有賊支腳門一扇,往來牆頭有蹤跡。但死者屍在屋內坑上,傷隻脅下一小刀,屋中物件一無所失。查死者妻,年十六,色亦不陋。訊其夫,日混食於賭場,非半月不歸家。其同居有兩少年,皆鰥居,素不相避。死者有母,年五十餘,住在正院耳房。是夜賊來時,少婦在其母屋中,雖聞其夫與賊鬧,未敢趨救。其夫實斃於院中,扶歸屋內。而屋內外無血一滴,稱已掃擦去。

餘察情狀,供詞皆不確。因屍場訊供不密,故帶回介休縣署,專訊少婦。訊出奸殺凶犯姓名,而奸情竟不出自少婦。乃凶犯先與死者母通,後誘死者為孌童,既複欲與死者妻奸,死者力拒之,少婦亦不容其私誘。該犯恨,遂與死者母相商致死其子,以便娶其媳,代養其老。故裝點此盜情,掩人耳目。然老婦隻此一子,且年已逾五旬,乃竟忍從奸夫所欲,出此使人駭異之案。然則案得真情,豈易言哉?

【譯文】

我在任孝義縣令時,曾代介休縣查驗審訊因盜致死的一個案子。雖然查得死者所居住的偏院,有堵牆近臨街道,牆外有盜賊用來支腳的一扇門。往來經過的牆頭上有腳踩的痕跡,但死者屍體躺在屋內炕上,傷口隻有脅下中的一小刀,屋中的東西一樣也沒有少。再查死者的妻子,年紀才十六歲,姿色不算差。問她丈夫的情況,則回答說丈夫整天混吃在賭場,不到半個月不會回來。住在一起的有兩個年輕人,都是喪妻鰥居的,向來不回避。死者有個母親,已經五十多歲了,住在正院側邊小房中。那夜盜賊來的時候,死者妻子正在他母親屋裏,雖然聽到她丈夫與盜賊打鬥,但不敢前去搭救。她丈夫其實是死在院裏,後來扶回屋裏。但我看屋內外沒一滴血,她們說血跡已掃過擦掉了。

我查看這案子的情狀,覺得她們的供詞都不準確。因在事發現場審訊和交代都不隱秘,所以我把她們帶回介休縣官署,專門訊問少婦一人。這才問出奸殺凶犯姓名,而奸情竟然並不出自少婦。原來凶犯先與死者母親私通,後來又引誘死者做被他玩弄的孌童,還要與死者妻子發生奸情,死者堅決不同意,少婦也不讓他勾引。凶犯懷恨在心,就與死者母親商量要殺死她兒子,然後娶了她媳婦,將來代她兒子為她養老。所以裝出這偷盜情狀,用來掩人耳目。但老婦隻有這一個兒子,自己也已年過五十,居然順從奸夫的欲望,犯出這樣叫人驚駭不已的案子。而要查明這種案子的實情,難道是說說那麽容易的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