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霍邱縣民範壽子家貧,其父傭於別村,以壽子贅於顧媼家為婿。媼家亦貧,賣餛飩為生。範入贅已一載,次年正月十四日忽不見。媼使義子楊三各處尋覓無蹤。範父疑其被害,屢至媼家尋鬧,語侵楊三,為楊推跌,遂列詞控縣。
縣令王某集訊,不得其情。適署內雇一乳婦至,乃顧媼同村人。問知媼婿事否,婦曰:“聞之鄰家,似是因奸致命。”王因此有成見在胸,日以重刑嚴訊。據供,顧氏與楊三有奸,楊起意與其母女將範壽子打死滅口。詰其屍所在,則雲當下喚女弟及雇工某幫同將屍砍成八塊,入鍋煮汁,潑入土坑,將骨燒了,以期滅跡。數人異口同供,案情遂定。招解至府,亦無異詞。
是時秉皖臬者為夏邑李書年先生。提勘時見犯供皆順口而出,若熟誦者,屢詰駁之,均矢口不移。然不能無疑,因不敢詳。院劄提屍親證佐到省,另委高太守廷瑤與某令複訊,各供相符。某令曰:“供甚結實,案不錯。”高曰:“偽也。”先生曰:“何以見之?”高曰:“範壽子在嶽家,正月十三日夜同妻母弟等出外觀燈。燈散回家,應有二更時分。又鬥牌回轉,自已三更矣。範顧氏與楊三及母弟等商定,各持器械將範壽子毆死,自已四更矣。又將屍支解煮汁,撈骨燒灰,然後棄埋。人肉未經煮過,豬肉則日日買吃,煮爛必須一二個時候。若要熬成肉汁,非一晝夜不能。四更至五更,為時幾何?此不確之大端也。況範顧氏住居集中,前後左右,各有緊貼鄰居。死者被毆,豈無聲息?焚骨臭味,豈無見聞?此理之易明而事之所必無者也。”先生曰:“誠然。且據供,肉煮骨燒,而肝肺腸肚尚無著落。似可從此跟究,或另有端緒。”
次日複訊,某令請病假不來。高先喚屍父至前,曰:“汝媳罪擬淩遲,楊三斬決,媳母媳弟及雇工皆絞監候,冤乎不冤?”屍父曰:“不冤。”高曰:“汝媳等正法後,設或汝子複出,則五人之命汝應抵償。汝願具結乎?”屍父曰:“我止告子久不歸。其因奸謀死之情乃官審定,與我何幹?”高將各犯一一研訊,仍供如前。高曰:“汝等供,肉煮了,骨燒了,肝肺肚腸安在?”各犯皆錯愕,不能對,範顧氏及其弟顧三麻子乃叫冤。高曰:“範壽子若是活的,固可伸冤。或是全屍,亦可從此跟究。今既無屍,汝等又不能供出別的情節,何以見得冤?”顧三麻子曰:“地保同犯人等一路來省,他說此案實在冤枉。而解差切囑犯人等,按察司衙門審案如有翻供者,就夾一夾棍。故此地保不敢亂說。”即提地保問曰:“此案是官訪聞,是屍親告發?”地保曰:“屍父四月初告狀,官令役李遙同小人查訪。訪至範壽子姨父陳大風家,大風外出,其妻說:‘壽子十五日來拜年,住一宿,十六吃早飯去的。’”又提李遙問之,供亦相同。高曰:“此等情節何不回官?”遙曰:“小人回縣,本擬稟明,值案已審定,乃私告於司閽者,反遭斥罵,因此不敢多言。”高將此節稟知先生,即委員提陳大風質訊。
時霍邱令王某已撤任,委陳令往署。高謂陳曰:“範壽子案不了,終是吾兄之累。不可不密為防範。設府縣囑陳大風不認,將奈之何?兄到任將陳大風交委員去,後傳大風之妻,取結實口供,專人送來,使不能翻異。此事宜秘,不可泄露。”陳令諾之。越十數日,接陳令稟雲:“大鳳之妻已問明白。壽子十五在他家宿,十六吃早飯後去。並該氏口供一紙呈閱”雲雲。高留存案,及委員解大風到省訊供,則雲:“正月十五壽子實未到我家。”取伊妻供示之,俯首無詞。問其何以不認,供曰:“本府囑雲,若認壽子十五在家住,則此案無出路。故囑勿認。”設使無伊妻之供,則案又不能翻矣。先生令將五人保候,飭該縣確查壽子蹤跡。
延擱半年,突有人至臬署大堂哭喊,自稱範壽子。從前因賭欠債,被人逼迫,潛逃河南。昨遇鄰人,告以家難,故趕來自投。先生令喚兩造認之,果範壽子也。其獄乃白。
此案梁敬叔《勸戒錄》載之,高青書《宦遊紀略》亦載之。第梁書詳於李而略高,高書又詳於高而略李。其間姓名亦互異。茲取兩書撮要而錄之。首尾從粱,而姓名從高。蓋高自記其事,而梁則述人之事也。
【譯文】
霍邱縣民範壽子家裏很窮,他父親在別的村裏做雇工,把他入贅到一戶姓顧的老婦家做女婿。老婦家也很窮,靠賣餛飩為生。範壽子入贅轉眼已經一年,第二年正月十四日忽然不見了。姓顧的老婦叫她幹兒子楊三到處尋找也沒發現蹤跡。範壽子父親懷疑兒子被她家殺害,一再到老婦家吵鬧,爭吵中罵到楊三,結果被楊三推倒在地,於是他寫了狀紙告到縣裏。
縣令王某把當事人都召來詢問,也沒搞清楚事情的真相。恰好官署雇傭的一個奶娘來了,她與姓顧的老婦是同一個村裏的。縣令就問她知道不知道姓顧的老婦和她女婿的事,奶娘回稟道:“聽鄰居說過,好像是因有奸情而鬧出命案的。”縣令因此心中有了成見,天天用重刑嚴加審訊。據交代,顧氏與楊三有奸情,楊三就起意與她母女倆一起將範壽子打死滅口。縣令問他們範壽子屍體在哪兒。他們說當時就叫顧氏的弟弟和雇工某幫忙將屍體砍成八塊,放進鍋裏煮成汁,倒進了土炕,還把骨頭燒了,想不留下一點痕跡。幾個人供詞都一樣,案子就定了下來。縣令命人將他們押解到府裏,審訊時也沒有其他說法。
當時安徽掌管按察司的是夏邑縣人李書年先生。提審時他見各犯人交代時都是脫口而出,好像背得滾瓜爛熟,雖然一再盤問詰難。卻都一點也不改口。但即使這樣,也不能沒一點疑問,所以李書年先生也不敢向上報告。都察院發文將死者親屬和證人都提到省裏,另派知府高廷瑤和某縣令再審,各人的供詞都相符。某縣令便說:“供詞都經得起推敲,這案子不會搞錯。”高廷瑤卻說:“全是假的。”李書年先生問他:“你從哪裏看出是假的呢?”高廷瑤分析道:“範壽子在嶽家,正月十三日夜同妻子、嶽母、妻弟等人一起外出觀燈。看完燈後回家,應該是二更時分。又打牌打了好幾圈,那自然是已到三更了。範顧氏與楊三以及母親、弟弟商量決定,然後各拿了器械將範壽子打死,自然已到了四更了。他們又把屍體支解開煮成汁,撈出骨頭燒成灰,然後或倒或埋。人肉我沒煮過,豬肉則是天天買來吃,豬肉煮爛總要一二個時辰,假如要熬成肉汁,沒一晝夜時間是不可能的。四更到五更,一共有多少時間?這是案子不可靠的最大疑點。況且範顧氏家與人家靠在一起,前後左右,各有緊貼在一起的鄰居。死者被毆打,難道沒有一點聲音?焚燒屍骨的臭味,難道一點也聞不到?這些道理很容易分析清楚,而這案子是絕對不可能有的。”李書年先生說:“確實是這樣。而且根據供詞,就算肉煮了,骨燒了,那肝肺腸肚還沒有著落。似乎可以從這裏跟蹤追究,或許能另找到線索。”
第二天再審,某縣令請病假不來了。高廷瑤先把死者父親喊過來:“你媳婦的罪行要處淩遲,楊三要處斬決,你媳婦的母親和弟弟以及雇工都要處絞刑而等秋審時再行裁定,你覺得冤不冤?”死者父親立刻答道:“不冤。”高廷瑤又問:“你媳婦等人被依法處死後,假如你兒子又活著出來,那麽被處死的五條人命你應該抵命賠償。你願意畫押具結嗎?”死者父親說道:“我隻是到官府狀告我兒子長久沒回家。其他那些因為奸情而謀害人命的事是官府自己審定的,與我有什麽關係?”高廷瑤將各個犯人一一分開盤問審訊,他們的供詞仍與以前一樣。高廷瑤突然問道:“你們交代說肉煮了,骨燒了,那麽肺肝肚腸哪裏去了?”各犯人一時都張口結舌,回答不上來,範顧氏和她弟弟顧三麻子這時就大叫冤枉。高廷瑤說:“範壽子現在假如還活著,那當然可以申冤。就算是個全屍,也可以從此跟蹤追究。現在既找不到屍體,你們這些人卻又供不出別的情節,那又怎麽證明你們蒙冤受屈呢?”顧三麻子供道:“地保和犯人一起到省裏來,路上他說此案實在冤枉。而押解的差役再三關照犯人說,按察司衙門審案時假如有人翻供,就要夾一夾棍。所以地保不敢亂講了。”高廷瑤馬上把地保提來詢問:“這案子是官府探訪聽到的,還是死者親屬告發的?”地保回稟道:“死者父親四月初告狀,官府下令叫差役李遙和小人一起查訪。查訪到範壽子姨父陳大風家,陳大鳳外出了,他妻子說:‘範壽子正月十五來拜年,住了一宿,正月十六吃了早飯走的。’”高廷瑤又提李遙來詢問,李遙的供詞與地保一樣。高廷瑤斥道:“這樣的情節怎麽不回稟官府?”李遙答道:“小人回到縣衙,本擬立即稟報,正好案子已經審定,就私下告訴了把門人,結果反倒遭了一頓斥罵,所以再也不敢多說了。”高廷瑤將這些情況稟告李書年先生,就派人將陳大鳳提來質詢。
當時霍邱縣令王某已撤職,已派了一個姓陳的縣令前去代理。高廷瑤對姓陳的代縣令說:“範壽子這件案子不了結,終究是勞累兄長的事。兄長對這事不能不嚴加防範。假如府縣關照陳大風不要承認,那可怎麽辦?兄長到任後要將陳大風派人帶走,然後再傳訊陳大鳳的妻子,得到翔實的口供,要派專人送來,使他不能翻供。這事一定要注意保密,千萬不可泄露出去。”姓陳的代縣令答應照辦。過了十幾天,高廷瑤接到他的報告:“陳大鳳的妻子我已詢問清楚。範壽子正月十五在她家住了一宿,正月十六吃了早飯後離開的。現將陳大鳳妻子口供一紙呈上。”高廷瑤把這張口供記錄留下來備案,就派人將陳大鳳押到省裏訊問,陳大鳳說:“正月十五那天範壽子實際上並沒來我家。”高廷瑤把他妻子的口供記錄拿給他看,這一來他低下頭無話可說了。問他為什麽不肯承認,他供道:“府裏關照,假如承認範壽子正月十五那天在我家住,那麽這案子就沒有出路了。所以關照我千萬不要承認。”假如沒有他妻子的供詞,那這案子又翻不過來了。李書年先生下令將顧氏、範顧氏、顧三麻子、楊三和雇工五人取保候審,飭令霍邱縣查清範壽子的蹤跡。
過了半年,突然有人到按察使大堂高聲哭喊,自稱就是範壽子。他說以前因為賭博欠債,被人追逼,不得已之下偷偷逃到了河南。昨天遇到鄰居,告訴他家裏遭難,所以趕來自己投案。李書年先生下令叫原告、被告雙方來辨認,果然是範壽子。這案子才大白天下。
這案子,梁恭辰的《勸戒錄》上有記載,高廷瑤的《宦遊紀略》上也有記載。隻是梁恭辰的記載比李書年詳細而比高廷瑤簡略,高廷瑤的記載又比梁恭辰詳細而比李書年簡略,各書記載中姓名也各不相同。現在把《勸戒錄》和《宦遊紀略》兩書中主要部分合起來記錄。事件的頭尾根據粱恭辰的說法,而人物姓名則根據高延瑤的說法。因為高廷瑤是記錄自己經曆的事,而梁恭辰則是講述別人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