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太原有民家,姑婦皆寡。姑中年,不能自潔。村無賴頻頻就之。婦不善其行,陰於門戶牆垣阻拒之。姑慚,借端出婦;婦不去,頗其勃谿。姑益恚,反相誣,告諸官。官問奸夫姓名,媼曰:“夜來宵去,實不知其何誰,鞫婦自知。”固喚婦。婦果知之,而以奸情歸媼,苦相抵。拘無賴至又嘩辯:“兩無所私,彼姑婦不相能,故妄言相詆毀耳。”官曰:“一村百人,何獨誣汝?”重笞之。無賴叩乞免責,自認與婦通。械婦,婦終不承,逐去之。婦忿告憲院,仍如前,久不決。

時淄邑孫進士柳下令臨晉,推折獄才,遂下其案於臨晉。人犯到,公略訊一過,寄監訖,便命隸人備磚石刀錐,質明聽用。共疑曰:“嚴刑自有桎梏,何將以非刑折獄耶?”不解其意,姑備之。明日升堂,問知諸具已備,命悉置堂上。乃喚犯者,又一一略鞫之。乃謂姑婦:“此事亦不必求甚清晰。**婦雖未定,則奸夫已確。汝家本清門,不過一時為匪人所誘,罪全在某。堂上刀石具在,可自取擊殺之。”姑婦趑趄,恐邂逅抵償。公曰:“無慮,有我在。”於是媼婦並起,掇石交投。婦銜恨已久,兩手舉巨石,恨不即立斃之;媼惟以小石擊臀腿而已。又命用刀。婦把刀貫胸膺,媼猶逡巡未下。公止之曰:“**婦我知之矣。”命執媼嚴梏之,遂得其情。笞無賴三十,其案始結。

《聊齋誌異》

【譯文】

太原有一家百姓,婆婆和媳婦都是寡婦。婆婆正當中年,不能保持自己的貞節。村裏的無賴頻頻和她私通。媳婦不滿意婆婆的這種行為,暗中在門前、牆邊阻止無賴往來。婆婆知道後感到羞愧,就借故打發媳婦走;媳婦不走,因此引起了激烈的家庭爭吵。婆婆更加怨恨,反過來誣陷媳婦和別人通奸,把她告到官府。審訊的時候,官員問奸夫的姓名,婆婆說:“夜裏來,夜裏走,實在不知道他是誰?你審問媳婦她自然知道。”因而傳喚媳婦。媳婦果然知道奸夫的姓名,卻把通奸的事歸之於婆婆。二人苦苦地互相指責,都不承認自己通奸。把無賴拘捕到案,又大聲狡辯說:“和兩人都沒有通奸,是她們婆媳不和,所以編造謊言,互相詆毀罷了。”官員說:“一個村子裏上百個人,為什麽唯獨誣賴你呢?”對他施行嚴刑拷打。無賴叩頭請求免於責打,自己招認和媳婦通奸。於是對媳婦施用刑罰。媳婦始終不承認,就把她驅逐出大堂。媳婦忿忿不平,告到巡撫衙門。巡撫衙門審訊的結果,仍然和從前一樣,所以案件長期不能了結。

當時淄邑人、進士出身的孫柳下作臨晉縣令。上級官員推舉斷案有才能的人來審理這起案件,於是把案件下交給臨晉縣。犯人押到以後,孫柳下大略審訊了一遍,把犯人收進監獄看管,便命令役卒準備磚、石頭、刀、錐子,以便審訊時聽候使用。大家都疑惑不解,說:“嚴刑自然有法定的刑具,為什麽用不是法定的刑具斷案呢?”大家不理解具令的用意,姑且準備下這些東西。第二天升堂,問知所有的審案用具都已齊備,命令把它們都放到公堂上。於是傳呼犯人,又一一略加審訊,就對婆婆、媳婦說:“這件事也不必追究個水落石出。**婦雖然沒有確定,然而奸夫卻很明確。你們家庭本是清白人家,不過一時被壞人所引誘,罪過全在奸夫身上。大堂上刀和石頭都準備好了,你們可以自己拿起來打奸夫,殺奸夫。”婆婆媳婦一聽,想取刀、石又不敢去取,害怕偶然失手以後償命。孫縣令說:“不要有顧慮,有我在這裏為你們作主。”於是婆婆、媳婦都站起來,拾起石頭向奸夫投去。媳婦懷恨已經很久,兩手舉起大石塊,恨不得立即把奸夫砸死;而婆婆隻用小石塊打奸夫的臀部和腿而已。縣令又下令用刀殺。媳婦拿著刀直刺無賴胸膛,而婆婆卻徘徊不前沒有下手。縣令止住了他們,說:“誰是**婦我知道了。”下令逮捕婆婆嚴刑拷打,於是了解了全部案情。最後判處無賴打三十大板,那起案子才了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