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文登陳叔耕茂才雲:梁心芳先生為安徽臬司時,曾結一獄。有思錦心,拔貢生,有才無行。子某,孝廉也,娶婦賢而多財,伉麗甚篤。年餘因疾亡故,報其母。其母痛其女夭,傷其婿貧,無資應春明試。又知婿父無行,恐用女財,將女所遺首飾納諸匣中,聲言殉葬,將匣私授其婿,而婿父不知也。孝廉停婦棺於後空屋中,束裝北上應試。
其父知其棺內多藏也,倩無賴數人開棺,索無所得,匪人散。其父不能釘棺,遂置不理。其子下第歸,至婦柩前,駭見棺啟,急告其父,鳴官。將檢屍,其父謂子曰:“婦年少,不可暴露,可求免相。”子道父命,稟官免相,隻求釘棺捕盜。數月無耗,其父急欲結案,謂縣令曰:“媳有婢,吾見婢有首帕,棺中物也。”令置婢獄中,株連數人,多斃者,將以婢議抵矣。
梁廉訪目標責任製心知其冤,欲出之,令不可。撫軍陳公曰:“當檢屍時,見其首有帕否?”令以其子求免檢對。陳公曰:“一人不能用兩帕。屍首如有帕,則婢冤矣。如無帕,疑其婢可也。”將棺提省親驗,首帕依然,始知婢冤。思錦心忽貌若狂,自言:“是我因財起見,以至成此大獄。”遂議抵罪,旋死獄中。其子在家聞父死,亦自縊。陳公欲參此令,令哀求獲免。遂以婢嫁思錦心之少子,案乃結。
《見聞續筆》
【譯文】
文登縣陳叔耕諱茂才,說過這樣一件事情:梁心芳先生任安徽按察使時,曾判決了一樁案子。有個叫思錦心的人,是個拔貢生,有才能卻沒有品行。他的兒子思某是個孝廉,迎娶的媳婦賢惠而富有,夫妻感情很好。一年後媳婦因病去世,思某到嶽母那裏報喪。嶽母痛惜女兒夭折,又擔心女婿貧困,沒錢去參加京城的考試。她知道思錦心品行不好,怕他占用女兒的錢財,就把女兒留下的首飾放在匣子裏,聲稱已經把它殉葬,其實把匣子私下交給了女婿,而思錦心卻並不知道實情。思某把媳婦的棺木停放在後麵空屋中,整理行裝北上應試。
思錦心知道棺材裏有很多陪葬品,就請了幾個無賴打開棺材,但卻沒找到什麽值錢的東西,無賴們就哄鬧著走了。思錦心沒法把棺材釘好,就隨它擱在一邊。思某落第回家,來到媳婦的靈柩前麵。吃驚地發現棺木被打開了,就急忙告訴父親,並上告到官府。將要檢驗屍體時,思錦心對兒子說:“媳婦年少,不能暴露身體,可要求免檢屍體。”思某就遵照父親的命令,稟告官府免予驗屍,隻求釘好棺材並捕獲盜賊。幾個月過去了,仍然杳無音訊,思錦心急著想了結案子,就對縣令說:“我媳婦有個婢女,我看見這婢女有塊首帕,是棺材中的陪葬品。”縣令把婢女關進監獄,株連到好多人,有幾個人甚至死掉了,已準備將婢女抵罪。
梁心芳看了這個案子,心裏知道婢女是冤枉的,想要免去她的罪名,但是縣令不同意。巡撫陳公說:“當時檢驗屍體時,你看見屍體的頭上有首帕嗎?”縣令說當時思某要求免予驗屍。陳公說:“一個人不可能同時用兩塊首帕。如果屍體頭上有首帕,那麽婢女就是冤枉的。如果屍體頭上沒有首帕,那才可以懷疑婢女。”陳公將棺材提到省裏親自檢驗,發現首帕還在屍體頭上,於是證實婢女受了冤枉。思錦心忽然像發瘋一樣,自言自語說:“是我貪財起了壞心,以至於釀成大獄。”於是梁心芳將思錦心抵罪,不久思錦心死在監獄中。他兒子思某在家裏聽說父親死了,也自殺身亡。陳公想要彈劾這個縣令,縣令苦苦哀求,才得以免罪。於是由梁心芳做主把這個婢女嫁給思錦心的小兒子,這案子才了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