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餘任寧遠時,縣民匡學義本陳氏子,為匡誠乞養。誠生子學禮,授學義田八畝歸宗。後學禮病不起,贈學義田五畝,屬以家事。學禮遺田二百畝。妻李氏能儉勤,曆十七年增置田百餘畝。歲息日埠,甚得學義力。
一日,田主贖產,會學義他出,李氏令子勝時檢契,則載學義與李氏同買,各契皆然。詢之學義,堅稱產實公置,租亦公分,詳記租籍。李氏訴前令,不直;訴府,發零陵,亦以產契租籍為憑;訴本道,發道州,逾年未結。李氏求發餘審。
餘思學義為李氏治家,田皆學義交易,李氏執契而不識字,契載自不可憑。但舍契以斷,不足以關學義之口。且分租有籍,李氏不能以口舌爭。因亦照契斷為同買。李氏再三哀剖,至於號哭。餘麾之去,而獎學義善經理。
學義忘餘為鞫事矣。問其家產,曰:“共田十三畝。”問其息,曰:“歲入穀三十一石,得米十六石。”問其家口,曰:“一妻二子三女。”問其生業,曰:“某代李氏當家。唯長子年十八,方能力田。”餘曰:“據汝言,完餉所餘,不過十四五石米。以贍六口,食尚不給,尚有蔬薪日用,力何能支?”曰:“妻子度日甚苦。”餘曰:“人皆言汝有錢,何也?”曰:“自苦自致耳。”餘拍案大怒曰:“然則汝同李買田之資,必由盜竊來矣!”命吏檢曆年報竊檔案,佯為究鞫。學義大窘,叩首曰:“某良民,未嚐為盜。價皆李氏,契特偽書‘同買’,欲俟李氏物故,與勝時爭產。故曆年租入,並無欺隱。”蓋租籍亦由學義偽為也。
餘乃呼李氏慰諭之,契塗“學義”名,毀偽籍,產歸李氏。李氏求究學義,累訟。餘曰:“學義誠可惡,然吾念汝夫知人,設所托不當,原產且廢,安能續置?”免其罰而勒令歸宗。
《夢痕錄》
【譯文】
我在湖南寧遠縣任職時,縣裏有個叫匡學義的人,本是陳家的兒子,後來被匡誠收養。匡誠生了個兒子匡學禮,就給了匡學義八畝地讓他回歸本族。後來匡學禮得病不起,就送給匡學義五畝地,請他對自己家的事多加關照。不久匡學禮病故,共留下田產二百畝。匡學禮的妻子李氏節儉勤勞,前前後後花了十七年,又添購了一百多畝地,年收入逐漸增多,這中間匡學義出了不少力。
一天,田產原來的主人要贖回賣給李氏的田產,恰好匡學義外出,李氏就讓兒子匡勝時查檢地契,結果發現一張地契上赫然寫著田產是匡學義和李氏共同購置的。再一查,所有地契都是這麽寫的。她詢問匡學義,匡學義一口咬定這田產是兩人一起買的,所收租金也是兩人平分的,還說這些都詳細記在租金簿籍上。李氏曾向前任縣令告狀,沒有成功;再告到府裏,被推到零陵縣,也說隻能以地契和租金簿籍作為憑證;又告到道裏,結果還是被推到永州府道州,一年多了也不能結案。李氏要求讓我來審理這起案件。
我想匡學義為李氏管理家業,購買田產的事全由他一手操辦,李氏手持地契卻不識字,所以地契上書寫的內容自然不足為據。但不根據地契斷案,顯然難以堵住匡學義的嘴。況且租金怎麽分配簿籍上全都記錄在案,不能光憑李氏說的話為證。所以,我也隻好照地契認定田產是李氏和匡學義共同購置的。李氏再三哀求分清是非,甚至在公堂上號啕大哭。我把她趕出去,還誇讚匡學義善於經營,治理有方。
匡學義得意之際,忘了我是審理這一案件的官員。我問他有多少田產,他說:“一共十三畝。”我問他收成,他回答說:“一年收稻穀三十一石,可得米十六石。”我問他家有幾口人,他回答說:“有妻子,還有兩個兒子、三個女兒。”我又問他幹什麽事,他回答說:“我替李氏當家。隻有大兒子今年十八歲,才能下田幹些力氣活。”我說:“照你所說,那麽交了軍糧,所剩不過十四五石米。你要贍養家裏六口人,連吃飯都不夠,還要有菜蔬、柴薪等日常支出,你怎麽能應付呢?”匡學義說:“是啊,妻子和孩子們過日子的確清苦艱難。”我說:“不過人家都說你有錢,這是怎麽回事?”他回答道:“自己的難處隻有自己知道啊!”我拍案大怒:“那麽你與李氏一起買田的錢,肯定是偷來的!”我喝令手下去翻查曆年來報告失竊的卷宗,裝著要詳細查究的樣子。匡學義大為窘困尷尬,連連叩頭說:“我是守法良民,從來不幹偷盜之事。買田產的錢實際上全是李氏的,地契上隻是作假寫成我和她‘同買’,我隻是想等她過世後與她兒子爭奪田產。所以曆年租金收入,絕對沒有欺騙隱瞞的成分。”實際上租金簿籍上也是匡學義做的假賬。
於是我把李氏叫來勸慰一番,塗掉地契上匡學義的名字,毀掉他的假賬,田產全歸李氏。李氏還要求查辦處罰匡學義,多次告狀申訴。我說:“匡學義這人是可惡,但我想你丈夫看人是很準的,假如他當年托付的人不稱職,原來的家產全都折騰光了,哪裏還能再添置什麽田產?”於是免除對匡學義的處罰,勒令他回歸本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