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庚辰館長洲鄭明府毓賢幕。縣婦周張氏,富家也,年十九而孀。遺腹子繼郎十八歲,將以八月授室,七月病殤。族以繼郎未娶,欲為張之夫繼子,而張欲為繼郎立嗣,輾轉訐訟。前令皆批房族公議,曆十八年未結。

二月,鄭君受辭。張氏謂:“繼郎物故後,苦百倍於撫孤,未亡人數瀕於死。死何足惜,但繼事未定,死不瞑目。今年已望六,死期日近,恐旦夕死,而夫與子之鬼俱餒。”語甚哀楚。餘調查全卷,厚逾數尺。族繼張辭,張繼族控,批歸房族,官無成見。乾隆十九年,張指一人可立為孫,而房族謂其甫離繈褓,未必成人。後又另議,終至宕延。

餘因擬批:“張撫遺腹繼郎,至於垂婚而死,其傷心追痛,必倍尋常。如不為立嗣,則繼郎終絕,十八年撫育苦衷,竟歸烏有。欲為立嗣,實近人情。族謂繼郎未娶,嗣子無母,天下無無母之兒。此語未見經典。為殤後者,以其服服之,禮有明文。殤果無繼,誰為之後?律所未備,可通於禮。與其絕殤而傷慈母之心,何如繼殤以全貞婦之誌。乾隆十九年張氏欲繼之孫,現在則年已十六。昭穆相當,即可定議。何必彼此互爭,紛繁案牘。”同事諸友皆以為事關富室,舍律引禮,事近好奇。況以累批房族之案,官獨臆斷,必滋物議。鄭君見批大詫,再三屬改。餘曰:“批房族不難也。為民父母,而令節婦抱憾以終,不可。餘為主人代筆,令主人造孽,心不安。吾不顧其為富為貧,論事理耳。批不可易,請易友。”遂辭鄭君。鄭君勉用餘批,不慊也。張所欲繼者,果已成立。因立繼書,遵依完案。後有不肖族人反複翻告,皆不準理。

至五月初五日午讌,撫軍手朱單飭縣,封送是案全卷,座客震動。餘曰:“吾無私,天可見,況上官乎?”閱四日,鄭君謁撫軍。歸述撫軍言,盛讚此批得體。始知有生員上控,批發蘇州府親提,重責注劣。鄭君以上官許其能,大悅。撫軍桂林陳榕門先生宏謀,事皆親辦。凡上控之案,皆不批查,先以朱單調卷,或有未愜,則戒官而兼訓幕。故一時吏治無不肅然。此其一也。

為州縣難矣,而為上司者尤難’。州縣初登仕版,遠涉遐方,風土人情既與素所見聞者迥不相侔。即詞訟情節,亦多意想所不到。然能酌理準情,即無不可伸其冤而平其氣。惟是兩造對質,曲直斯分。直者未必見為恩,曲者早已結為怨,一遇刁悍之徒,不肯自認其曲而惟務於必勝,遂扛幫而上控矣。地方官無可如何,惟望上司之察其誣枉耳。不幸而或為上司所疑,或為勢要所劫,輕則體麵無存,重則功名莫保,此州縣之難也。若上司所難,則在用人矣。夫知人則哲,堯舜猶以為難,況下此者乎?是故顏子,複聖也,而或謂其竊食,雖聖師不能以無疑;曾子,大賢也,而或告以殺人,雖賢母不得而不懼。蓋相信,若斯之難也。今上司之於下吏,非有師弟之雅、母子之親也。以東南西北之人,猝集諸前,而第於一揖、一言之頃,遽欲信其賢否,何可得乎?當其委以事也,幾經審慎而後遣之,乃未幾而有上控者焉。豈其人與地不相宜耶?於是提案進省,發審定讞,迨至究明詐偽,被誣者已家破人亡矣,地方官已心驚膽碎矣,而究不能以加等之罪治誣告之徒。非不欲治也,蓋以彼險健若此,倘盡法懲治而激成京控,則愈難收拾。故縱之以冀無事耳。此刁風之所以日長也。今得陳文恭公朱單調卷之法,誠良法也。蓋奸民上控之詞,每與原詞不符。若先調其原卷一閱,則案情之起落自明,而本官之能否亦見。如果所斷平允,即專治誣告者之罪,而無辜幹連概不提問。庶奸狡知所懲儆,而州縣亦得展其才也己。

《佐治藥言》

【譯文】

庚辰年(1760),我在長洲縣蘇州知府鄭毓賢那裏做幕友。縣裏有個女子周張氏,出身富家,十九歲就守寡孀居。遺腹子周繼郎已十八歲,周張氏本來準備在八月為兒子娶妻成家,不料兒子在七月生病去世了。族裏認為周繼郎還沒有娶妻成家,想要給周張氏的丈夫立個繼子,而周張氏想給兒子周繼郎立個嗣子,於是族裏和周張氏爭訟不止。前任縣令都批複讓族裏公議,結果曆時十八年案子也沒了結。

這年二月,鄭毓賢接了這個案子。周張氏說:“繼郎去世後,我內心痛苦比當初獨自撫養孤兒還超過百倍,好幾次我真的是悲痛欲絕。死有什麽可怕,隻是立嗣的事一直沒有定下來,我死了也閉不上眼。今年我已是快六十的人了,離死的日子一天比一天近,隻怕沒幾天就死了,丈夫和兒子的鬼魂沒人供奉,都要餓肚子了。”周張氏說的時候,真是哀戚淒惶,令人腸斷。我細細查閱所有卷宗,竟然厚達幾尺。族裏接著周張氏陳說,周張氏又跟著族裏申訴,縣裏隻是批複讓族裏公議,官府自己也沒個看法。乾隆十九年(1754),周張氏說一個人可立為孫子,但族裏人說他乳臭未幹,未必靠得住。後來再另議,就一直拖延下來。

我於是擬寫判詞:“周張氏撫養遺腹子繼郎,快到成婚時繼郎卻突然去世,其內心之哀傷慘痛,肯定遠遠超出常人。如果不許她為繼郎立嗣,那麽繼郎去世,周張氏十八年撫育的一片苦心,竟全化為烏有。她想為繼郎立嗣,完全合乎人情。族裏人說繼郎尚未娶妻,如立嗣子,則嗣子無母,天下沒有無母之兒。這種說法經典上從未見過。未成年而死的人的後嗣,服喪時齊衰一年,這在禮製上是有明文規定的。未成年而死的人如果沒有繼子,那麽誰是他的後嗣?法律條文上雖沒詳細寫,但禮製上是說得通的。與其讓死去的繼郎沒有嗣子而傷了慈母周張氏之心,不如給死去的繼郎立個嗣子而成全貞婦周張氏之誌。乾隆十九年(1754)周張氏想立的孫子,現在年齡已到十六歲了。輩分正好相當,現在就可立他為孫。雙方何必爭訟不止,把卷宗搞得那麽複雜。”官府裏共事的朋友都認為案子牽涉到富戶,現在不按法律卻引禮製來斷案,這近乎標新立異。況且前任官員已經多次批複讓族裏公議的案子,你一個人專行獨斷,必然招來眾人議論。鄭毓賢看到我如此斷案,也大為詫異,再三要我另作修改。我說道:“再批複讓族裏公議並不難。但為民父母者,卻讓節婦抱憾終身,那是萬萬不可的。我隻是為大人代筆草擬,現在使大人錯誤斷案,招來非議,心裏很是不安。我根本不去管她是富戶還是貧民,隻是講道理罷了。判詞絕對不能改動,大人一定要換判詞的話,那就隻能換幕友了。”說完我就告辭了。鄭毓賢勉強采用我的判詞,心裏總是不滿意。周張氏想立孫子的事,果然成功了。於是立下文書,按我擬的判詞結案。後來族裏一些不孝之子胡攪蠻纏,反反複複想翻案,我們一概不受理。

五月初五午後,巡撫手寫朱單傳送到縣裏,命令把這個案件全部卷宗加封後呈上,聽說這事的人都震動不小。我說:“我沒什麽私心,所擬判詞老天都能見,更何況是上司呢?”過了四天,鄭毓賢去拜見巡撫。他回來後轉述巡撫的話,稱巡撫盛讚判詞得體。我這才知道有生員將此案告上去,巡撫批發蘇州府要親加審訊,嚴加責備,詳記過錯。鄭毓賢因為上司稱讚他能幹,高興得很。巡撫是桂林人陳宏謀,事必躬親。凡是上告的案子,他都不批查,而是用朱單調看卷宗,看到不滿意的地方,就要訓誠官員,甚至訓誡幕友。所以一時官吏治民,無不公正清平。這隻是其中一個例子罷了。

在州縣任職不容易,而做上司就更難。在州縣任職往往是初登仕途,遠離家鄉,所到之處,風土人情與原來所見所聞迥然有異。即使是訟辭案件,也多有意想不到之處。但若能斟酌事理,摸準實情,那就都能為民申冤而使百姓心裏舒坦。隻是原告、被告當麵對質,是非曲直已經分清。但直者未必把你看做恩人,曲者早已與你結下怨恨,一旦遇上狡詐凶悍之徒,不肯自己認錯服輸,卻一定要打贏官司,於是成幫結夥,越級上告。地方官員拿這些人毫無辦法,隻能指望上司看穿他們誣蔑冤枉他人的伎倆。不幸的是,地方官員或者被上司懷疑,或者受權勢人物要挾,輕則顏麵掃地,重則功名不保,這是在州縣任職官員的難處。至於上司的困難,則在用人這一點上。知人者為聖哲,要做到這一點堯舜尚且以為困難,更何況是比堯舜還差的人呢?所以,顏子是大聖人,但有人說他偷東西吃,即使是聖人的老師也不能不懷疑;曾子是大賢人,但有人告他殺了人,即使是賢人的母親也不能不害怕。所以要相信一個人,就像這一樣難。現在上司對屬下的官員,沒有師長對弟子的雅,也沒有母親對兒子的親。東西南北這麽多人,一下子集中在你麵前,而僅僅在作一次揖、說一句話那麽短的時間裏,馬上就要確信他是個賢明的人,這怎麽可能呢?當交給他辦一件事時,審慎考慮後才交給他,但不久就有人上告。難道這人到這地方不適宜嗎?於是帶著案子到省裏,然後發下來審查定案,等到查清真假,被誣陷的人已經家破人亡了,地方官員已經心驚膽碎了,但最終也不能加幾等罪來懲治誣告的家夥。並不是不想懲治他,隻是這人如此奸險、如此好打官司,假若完全按照法律來懲治他,結果就造成他到京城上告,那事情便更難收拾了。所以,輕饒了他隻是希望太平無事罷了。這就是刁風日長的原因。現在看到陳宏謀用未單調閱卷,這真是個好辦法。因為奸民上告之詞,常常與原來的訟辭不相符。假如先把原來的卷宗調來看一下,那麽案情的曲折過程自然明朗,而辦案官員的能力也可看得清清楚楚。如果官員斷案公允得當,那就讓他專去懲治誣告者的罪狀,而無辜牽涉進來的人就一概不用追問。這樣,奸詐狡猾之徒知道了遭懲戒的原因,而州縣官員也可以展現他的才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