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十三年,孝賢皇後崩。故事,遇國恤,諸臣當於百日後薙發。錦州知府金文醇違製被劾,逮下刑部,擬斬候。上以為不當,責尚書盛安沽譽,予重譴。江蘇巡撫安寧舉江南河南[道]總督周學健薙發如文醇,上並命逮治。因詔諸直省察屬吏中有違製薙發者,不必治其罪,但令以名聞。是時塞楞額亦薙發,湖北巡撫彭樹葵、湖南巡撫楊錫紱及諸屬吏皆從之。得詔,塞楞額具疏自陳,上命還京師待罪。諭謂:文醇已擬斬決,豈知督撫中有周學健,則無怪於文醇;豈知滿洲大臣中有塞楞額,又無怪於學健。”因釋文醇,寬學健,皆發直隸,以修城自贖。樹葵、錫紱誤從塞楞額,錫紱並勸塞楞額檢舉,皆貸罪;令樹葵分任修城,示薄罰。塞楞額至刑部,論斬決。上渭:“祖宗定製,君臣大義,而違蔑至此,萬無可恕!以尚為舊臣,令宣諭賜自盡。”
《清史稿·塞楞額傳》
【譯文】
乾隆十三年1748三月十一日,孝賢純皇後富蔡氏逝世。按照舊有的製度規定,遇有國喪,官員們應過了一百天忌日以後才能理發。錦州知府金文醇違背了舊例,受到檢舉揭發,被逮到刑部,刑部擬定判處金文醇斬首,暫時押禁監獄等候秋天服刑。乾隆皇帝認為判處不當,指責刑部尚書盛安之所以作出這樣判決,就是為了沽名釣譽,因此皇帝下令將他連降幾級。這時,江蘇巡撫安寧檢舉江南河道總督周學健與金文醇一樣違製理發。皇帝又下令將周學健逮捕法辦,並為此事下了命令,命各中央直屬省份,查一查下屬官員有沒有違製理發的人。有的話,也不必治罪,隻要將他們的名字上報朝廷即可。當時,湖廣總督塞楞額也理了發,湖北巡撫彭樹葵、湖南巡撫楊錫紱和下屬官員全都跟著理了發。他們得到詔令後,塞楞額上疏陳述了自己違製的情況。皇帝下令命他回京師去等待接受判罪。皇帝還對眾官說:金文醇已被判斬首,沒想到總督巡撫之中還出了個周學健,這就不必怪罪金文醇了;更沒想到,滿洲大臣中又冒出了個塞楞額,這就又不必怪罪周學健了。”接著,金文醇得到釋放,周學健得了寬免,兩人都被發落到直隸省去修築城牆,以抵贖罪。彭樹葵、楊錫紱錯誤地跟從了塞楞額,楊錫紱還曾經勸說塞楞額主動檢查,自行舉報,所以都獲得了從寬處理。皇帝還令彭樹葵兼管修城,表示予以輕微的處罰。塞楞額下到刑部,刑部判處斬首立即執行。皇帝說:“祖宗定下的製度,體現了君臣上下倫常禮儀,居然有人敢於這樣地不放在眼裏,這是萬萬不可寬恕的!因他還是先帝時的老臣,下令宣告賜他自盡。”
國喪期間,違製理發要判以重罪,這是維護皇權至尊地位的封建禮法。而乾隆在處理時,不欺下護上,注重犯罪情節,嚴懲位高而知法犯法的首犯,是本案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