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餘任南昌同知時,奉委審廣昌縣竊賊拒捕殺死事主過司翻供一案。緣該犯行竊,甫經入室,即被失主驚覺,從後將賊緊抱不放,賊犯情急,用刀連戳,失主鬆手倒地,登時殞命。時十月事也。報經縣尹勘驗,差緝獲犯。訊據供認前情,議擬解府審轉,並將起獲血汙短衫一件,無血青緞羊皮馬褂一件,凶刀一把,連犯解司。司審翻供,因而發審。

奉委之下,細閱招冊內血衣、凶刀均經起獲,自係正賊真凶。及至提訊,據稱:“血汙白布短衫,實係失主之衣,並非我的,衣上現有刀戳破痕三處可驗。就是解來凶刀,也是捕役隨後呈繳,並非從我身上搜出,也不是我供出放於何處起獲來的。我並非賊匪,實未殺人,都是捕役畏比誣拿,平空栽害”等供,核與原招大相徑庭。繼驗血汙白布短衫,果有刀戳破痕三處,自屬失主被殺血衣。查短衫為貼身之衣,既已血汙刀傷,不值剝取。又當失主被殺身死之際,該犯正好逃脫,何暇剝取血衣?即謂死後剝取,已難憑信,況以之為殺人者身穿血濺之衣可乎?!本有可翻之理。遂致凶刀俱賴,不但折服之不能,並欲求其故而不可得。且恐無血跡之馬褂,該犯亦不認也,必俟其認定而後可以細看。隨對犯問捕快,曰:“有穿緞羊皮之賊乎?”捕者倉猝不能答。轉即問賊曰:“恐此馬褂亦非你衣也,或係借穿者乎?”供曰:“這件馬褂實係我衣。我從不借人衣穿,人亦未曾借穿我的。”詰以有何記認?供稱:“領背合縫處有線切‘萬’字為記,靠領口扣絆還是去年新換的。”據認已屬確鑿。隨將馬褂反複細看,緞舊皮黃,麵裏似經水搽,惟胸前一塊皮板響硬,頗露水痕。當問其故,供係雨濕。詰以雨濕何獨胸前?口吃吃不能答。再問之,諉之搽洗油膩。駁以衣被油膩非水搽所能去,則又低頭不語。觀其神色,察其言詞,已見詞遁情虧,未始不可以刑訊定案。但搽洗血跡一層,究欠結實,始終不能折服,即眼前招認,難保解司不再刁翻。因思搽洗究非拆洗,外麵搽洗一塊,水至浸濕皮板,當時血汙自屬不少。且胸前出風處毛黃色重,度其中貼邊布條必有鮮血滲入,果如所料,則此案定矣。隨即拆看,白布貼邊上竟有指大血點四處,亦可謂冤魂不散。隨令自看直招,並著比對拒殺情形,供認曆曆如繪。不假刑求,真情畢露,凶犯甘服無詞,從此案定,不複再翻矣。

大凡積匪,無不狡猾。此案翻供,本無足怪。惟原問官以死衣作犯衣,反授凶犯以刁翻之柄,為可怪耳。當時,廉憲即擬揭參,餘請總須先問其故。旋據該縣到省麵陳始未,始知相驗後帶回血衣者,原為查起凶器比對刀痕計也。因重在比對刀痕,留心於死者之血衣,反將該犯之衣有無血跡,不行查驗,實屬疏忽冒昧。繼而起獲凶刀,比對**刀痕,屍格分寸,均屬符合。第以別刀比試,則亦寬窄相同。再三熟思,反自疑惑。因與刑友商議,止解賊衣、凶刀。刑友以此案情真罪當,正凶無疑,若止解凶刀及無血之犯衣,恐上憲駁斥何無凶犯之血衣,案情到不結實。不如競將失主血衣作犯衣,一並敘入解勘。且凶刀起到,比試血衣,凶犯並未當麵,上司驗係真正血衣就是,斷不致於拿在手中翻複細看。實因欲求結實起見,是以錯謬至此。當蒙廉憲以正凶不錯,咎屬有因,始痛誡而寬免焉。餘謂此又為案真辦假之累也。

《未能信錄》

【譯文】

我任南昌府同知的時候,奉上司委任處理廣昌縣竊賊拒捕殺死失主,罪犯在經按察使司審理複核時翻供一案。因該犯行竊,剛剛走進室內,就被失主發覺,從後麵把竊賊緊緊抱住不放。竊賊心情急切,用刀連連戳向失主,失主鬆開手倒在地上,頓時喪命。出事時間是十月。報到官府經過縣令檢驗,派役吏捕獲罪犯。審訊後再轉呈省裏按察使司,並將取獲的血汙短衫一件,無血青緞羊皮馬褂一件,行凶的刀一把,連同罪犯一起押送到按察使司。按察使司審訊的時候,罪犯翻供,因而發回複審。

奉上司委派之下,詳細查看招供記錄冊子上提到的血衣、行凶的刀都已經取獲,自然是真正的竊賊和凶手。等到提審的時候,據罪犯供稱:“血汙染的白布短衫,實際上是失主的衣裳,並不是我的,衣上現有刀戳破的三處痕跡可以驗證。就是押解來的行凶的刀,也是捕盜的差役隨後呈交的,並不是從我身上搜出,也不是我供出放在哪裏然後取獲來的。我並不是盜賊,其實沒有殺人,都是捕役害怕完不成上司限期指令的任務,把無辜的人捉來交差,平白無故地栽贓陷害。”核查新口供與原來招認的供詞相差很遠。接著查驗白布短衫,果然有三處刀戳破的痕跡,自然屬於被殺的失主的血衣。查驗短衫是貼身衣裝,既然已經因刀傷血跡汙染,不值得剝取。又正當失主被殺身死之時,罪犯正好逃脫,哪有功夫剝取血衣?即使說是死後剝下的,已經難以令人相信,何況把它作為殺人犯身穿的濺血的衣服呢?本來有可以翻供的理由。於是導致連凶刀也一起賴掉,不但不能使罪犯屈服,並且想求他原來招認的供詞也不可能了。而且恐怕沒有血跡的馬褂,該罪犯也不認了。一定要等他認定後才可以詳細查看。隨即當著犯人的麵問捕快,說:“有穿綢緞、羊皮的竊賊嗎?”捕快匆忙之間不能回答。轉過來審問盜賊,說:“恐怕馬褂也不是你的衣服,或許是借人衣服穿的?”供認說:“這件馬褂實在是我的衣服。我從不借別人的衣服穿,別人也不曾借我的衣服穿。”追問有什麽標記可以辨認。供稱:“領子被後合縫的地方有用線刺繡的‘萬’字為記,靠領口的扣絆還是去年新換的。”根據罪犯供認已經證據確鑿。隨即將馬褂反複詳細查看,緞麵已舊羊皮發黃,裏麵好象經過用水擦洗,隻有胸前一塊皮板硬梆梆的,顯著露出水痕。當時問他原故的時候,供稱是雨水淋濕的。追問雨水淋濕為什麽隻有胸前?罪犯結結巴巴不能回答。再問他,罪犯推諉說擦洗油膩。反駁說:衣服、被子上的油膩不是用水所能擦去的,罪犯又低下頭不說話。觀察他的神色,考慮他的言詞,已發現他理虧詞窮,未嚐不可用刑訊定案。但是擦洗血跡一層,終究不確實可靠,始終不能使他屈服,即使眼前招認,也難保押送到按察使司不再耍刁翻供。因為想到擦洗究竟不是折洗,外麵擦洗一塊,水隻浸濕羊皮板。當然血汙自然不少。況且胸前出風的地方毛黃色濃,估計其中貼邊的布一定有鮮血滲透進去,果真象所預料的那樣,這個案子就真相大白了。隨即拆開查看,白布貼邊上竟然有四處指頭大的血點,也可以說是冤魂不散。隨即叫他自己來看,如實招供,並要他對比物證招認拒捕殺人情形,他供認的殺人情節好象描繪出來的一般曆曆在目。不借刑訊,真情已經暴露無餘,凶犯甘願認罪,從此定案,不再翻供了。

凡是慣匪,沒有一個不狡猾的。這個案犯翻供,本來不值得奇怪。隻是原來審問的官員拿已死的失主的衣服作犯人的衣服,反而給凶犯以耍刁翻供的把柄,是值得奇怪的。當時,按察使就打算對原來審問此案的官員進行檢舉、揭發,我請求必須先問清他這樣作的原因。旋即根據該縣到省裏來當麵陳述的原委,才知道檢驗後帶回血衣的原因,原來是為了查證凶器對比刀痕。因為重在對比刀痕,留心於死者的血衣,反而將犯人的衣服有無血跡,不加以查驗,實在屬於疏忽冒昧。繼而取獲行凶的刀,對比衣衫**的刀痕與寫在表格上的屍首傷痕完全符合。但是拿別的刀比試,寬窄也相同。再三深思熟慮,反而自己產生疑惑。因而和審訊此案的友人商議,隻押送賊衣和行凶的刀。參加審訊的友人以為此案情況真實判罪恰當,真正的凶犯毫無疑問,如果隻押解凶刀及無血的犯人衣裳,害怕上司駁斥為什麽沒有凶犯的血衣,案情反倒不切實可靠。不如把失主的血衣當作犯人的衣服,一起寫入送交上司審查。再說凶刀取到後比試血衣,凶犯並沒有當麵看見,上司檢驗是真正的血衣就是了,斷然不致於拿在手中反複詳細查看。實在是因為想求確實可靠起見,因此造成錯誤荒謬。當承蒙按察使以真正凶犯不錯,過失屬於有因,而痛加訓誡然後寬恕免於追究。我說這是把真案辦成假案所引起的麻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