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有呂思義者,其祖莘耕,曾欠同邑人陳敏生之祖景山錢八十千。是時呂貧陳富。此尚在前明末葉。迨滿清定鼎後,陳族衰落,一貧如洗;而呂姓因有軍功,反隆隆日上,家資擁有百萬。至順治十三年,於公知廣西羅城縣。陳敏生因向呂思義索債不還,大肆辱罵。敏生之父曾任明都尉,死於桂林,殉桂王之難,而敏生亦曾從軍三年。呂思義被辱後,擬借此誣陷之。謂為陰結江湖亡命,意謀不軌。陳知之,不恐,謀先發製人,即以索債事控官;而呂亦投牒訐陳。於公審問一過,即下判曰:審得陳敏生呈控呂思義一案。本縣研鞫數四。真相業已明白。此事呂思義實有不是:欠債不還,一罪也;圖謀誣陷,二罪也。在呂思義之意,以為欠債一事,尚在前朝,今國家已易大清,前朝所有之區區債事,何能再行索討?自應銷滅。在陳敏生意,欠債事雖在明代,而欠債者仍是呂姓之人物,不能因國家更易大清,即可置債事於不問。
查例載:順治十一年,福建按察使曾詳請總督移文刑部,詢問前朝私人事務辦法。據刑部複文,謂前代所有私人間一切糾葛,仍應執法審斷,不能以事屬前代,即可妄謂銷滅,致細民吞聲受害等語。憲諭煌煌,仰見大部公忠無私,洞悉民隱。本案呂莘耕欠陳景山錢八十千,雖在前明萬曆二十二年,而契紙尚在,又經呂莘耕之孫呂思義承認屬實,則欠債一事,當非虛偽。既非虛偽,遵照順治十一年刑部複浙閩總督移文,呂思義即應如數償還,不得有所借口而妄思狡賴,此欠債不還一事,呂思義實不能逃厥咎也。再從呂思義投牒攻訐陳敏生勾結江湖亡命圖謀不軌言之:陳敏生之父陳應龍在前明時曾任桂林都尉,是明代之臣子,非國朝之庶民,其抗拒王師,矢誌不屈,是正臣子所應為。吾大清定鼎後,於順治九年,曾下諭獎恤明代殉難諸臣子,賜諡立傳,以昭激勸。該民何得借此告訐,欲以朝廷所褒揚激賞者,轉為誣陷扳害之資?不唯不忠不孝,抑亦無父無君。至陳敏生前在順治二、三、四等三年,確曾隨父從戎;服役明代。然是時大清雖定鼎燕京,而桂林仍在明手,仍為大明之臣子,不得以叛逆論。桂林攻克,天下一統。陳敏生亦即歸順國朝,還至家鄉,耕田自治。七年以來,並未稍有不法情事,致勞官廳督責。此次因向呂思義索償不遂,稍加斥辱,即被借端誣陷,謂為叛逆。本縣三搜其宅,五詢其鄰,均無實跡可得。而原告人呂思義亦改變其辭,遊移奠定。謂為勾結亡命,所謂亡命者何人?謂為圖謀不軌,所謂不軌者又何據?本縣五次審訊陳敏生鄰人,均雲七年以來,從未見有外來客民來村與陳敏生往來。陳敏生亦從不出外。搜查陳敏生家中,未發現有何可疑之處。是呂思義之控陳敏生勾結亡命,圖謀不軌,均屬誣妄虛偽。不過以狡賴債款未遂,致被斥責,故惱羞成怒,出此毒手。其心思之陰險,手腕之刻毒,實所罕有。本縣審問至此,目眥欲裂。
須知,吾國家開基之正,得民之盛,敻絕千古,莫與倫比。吾皇上又以忠孝治國,仁厚撫民。凡前明臣子,甘心殉難守節者,無不予以褒榮。即今隱逸山林,甘食夷齊之薇蕨而不願出佐盛世者,亦不加以督責,一任其心之所安。順治十二年三月,又特頒上諭,禁人民借明代之事,為嫌挾攻訐。並重申其說:凡曾為明朝臣子者,自應有追念故國故君之息。人情之常,不足駭異。其願歸順朝廷,裸將膚敏者,固為吾大清之赤子,即恥食周粟,隱逸山林者,亦不失為勝國之頑民。苟無狂悖情事,以擾亂王章者,概不得妄事吹求。綸音天語,仁聖莫加。凡為大清臣民,或曾服官前代今亦為大清赤子者,應如何感激涕零!乃呂思義,妄言攻訐,借端誣陷,其居心之不可問,實為人類中所罕有。
按律:誣告人叛逆者,即以叛逆罪治之。姑念呂思義於大清入關時,首先歸順,轉戰兩粵,持弓十年,應特予寬恩,免其一死。杖二百,流三千裏;妻孥發配,家資入官。所欠陳敏生錢八十千,由公家在呂思義資產中分出,撥歸完案。除詳報撫臬憲外,此判。
《清朝名吏判牘》
【譯文】
有一個叫呂思義的人,他的祖父呂莘耕,曾經欠同縣人陳敏生的祖父陳景山八十千錢。當時呂家貧窮陳家富有。那時還在明朝來年。等到滿清王朝建立後,陳氏家族衰落,一貧如洗;而呂家因有軍功,反而蒸蒸日上,擁有家產百萬。到了順治十三年,於成龍任廣西羅成縣知縣。陳敏生因為向呂思義要債,呂思義不還,陳敏生非常放肆地辱罵呂思義。陳敏生的父親曾任明朝的都尉,為明朝的桂王盡忠犧牲了自己的生命,死在桂林;而陳敏生也曾經在明朝從軍三年。呂思義被辱罵後,決定拿這方麵的經曆誣諂他。說他暗中勾結江湖上的亡命之徒,策劃非法活動。陳敏生知道後並不害怕,打算先發製人,就拿要債的事到官府控告;而呂思義也投遞檢舉信攻擊誣陷陳敏生。於成龍審問了一次,就作出了如下的判決:
審訊了陳敏生控告呂思義一案。本縣多次研究、審訊,真相已經明白。在這件事中呂思義確有不法之罪:欠債不還,是第一條罪狀;策劃誣陷,是第二條罪狀。在呂思義心裏,認為欠債一事,還在前朝,現在國家已經變為大清,前朝所有的小小債務,怎能再來討要,自然應該—筆勾銷。在陳敏生心裏,欠債的事雖然在明朝,而欠債的仍然是姓呂的人,不能因國家變成大清,就可以放下債務不問。
查考過去的條例載明:順治十一年,福建按察使曾經呈遞公文請總督上移文給刑部,詢問前朝私人事務的辦法。據刑部回答的公文說,前朝所有私人之間的一切糾紛,仍然應該依法審理裁決,不能因為債務屬於前代,就可以隨便說一筆勾銷,使小民百姓忍氣吞聲遭受損害等等話語。法令說得明明白白,仰望刑部秉公執法,忠於職守,毫無私心,洞察熟悉民間的隱情。本案呂莘耕欠陳景山錢八十千文,雖然在明朝萬曆二十二年,而契約還在,又經過呂莘耕的孫子呂思義承認屬實,那麽欠債一事,並非虛假。既然不是虛假,遵照順治十一年刑部回答浙、閩總督的公文,呂思義就應該如數償還,不得以任何借口而妄想狡賴。這欠債不還一事,呂思義實在不能逃避罪責。再從呂思義投遞檢舉書揭發攻擊陳敏生勾結江湖亡命之徒,策劃非法活動來說:陳敏生的父親陳應龍在明朝時曾任桂林都尉,是明朝的臣子,不是本朝的百姓,他抗拒滿清的大軍,發誓絕不屈服,是真正的臣子所應該作的。我大清統一中國建立滿清王朝以後,在順治九年,曾經下詔獎勵優撫明代所有殉難的臣子,封賞諡號,在史書中寫傳記,以明確激發、勉勵之意。該百姓怎能借此進行揭發、攻擊,要拿朝廷所表彰、激勵、獎賞的,轉而變為誣諂損害的根據呢?這樣作不僅是不忠不孝,也是無父無君的表現。至於陳敏生以前在順治二、三、四等三年,確實曾經隨父從軍,在明朝服兵役。然而當時大清雖然已建都燕京,而桂林仍然在明朝手裏,他仍然是明朝的臣子,不能以叛逆論罪。攻克桂林以後,天下一統。陳敏生也就歸順大清,回到家鄉,耕田自給。七年以來,並沒有一點不法的表現,以致有勞官府督責。這次因為向呂思義要債不還,稍加斥罵,就被借故誣陷,說是叛逆。本縣三次搜查了他的宅院,五次詢問了他的鄰居,都沒有找到確鑿的證據。而原告呂思義也改變自己的言論,搖擺不定。說是勾結亡命之徒,所說的亡命之徒指什麽人呢?說是策劃非法活動,所說的非法活動又有什麽證據?本縣五次查問陳敏生的鄰居,都說七年以來,從沒有見外來客人到村裏與陳敏生來往。陳敏生也從不出外。搜查陳敏生家中,也沒有發現任何可疑之處。這樣看來,呂思義控告陳敏生勾結亡命之徒,策劃非法活動,完全屬於捏造事實進行誣陷。不過是因為狡賴債款沒有達到目的,以致被斥責,所以惱羞成怒,使出這一毒辣手段。其心思之陰險,手腕之刻薄、惡毒,實在是世上罕有。本縣審問到這裏,氣得眼睛眶都瞪圓了。
須要知道,我大清國開創基業堂堂正正,得到很多百姓的擁護,遠遠超過了古代所有的朝代,沒有哪個王朝可以相比。我大清皇上又以忠孝治國,仁慈寬厚撫慰百姓。凡是明朝的臣子,心甘情願為明朝犧牲生命保持節操的,沒有不給予表彰和榮譽的。即使今天隱居深山,心甘情願地象伯夷、叔齊那樣吃野菜充饑,而不願出來輔佐盛世,也不加以督責,一切聽任他自己心裏認為應該作的去作。順治十二年三月,又特別頒布皇上的旨諭,禁止有人借明代的事,作挾怨揭發、攻擊的材料。並重申以前的那些政見:凡是作過明朝臣子的,自然會有追念故國故君的想法。這是人之常情,不值得驚異。那些願意歸順朝廷的前朝的臣民,竭力為後朝盡忠,固然是我大清赤膽忠心的臣民,就是象伯夷、叔齊一樣,恥食周粟,隱居山林的,也不失為勝利之國頑固的百姓。如果沒有叛逆的表現,足以擾亂王法的,一概不得隨意吹毛求疵,挑剔誇大他們的過失。皇上的詔令、指示,仁慈聖明得無以複加。凡是大清臣民,有的曾經服務為官於前代,現在又是大清赤膽忠心臣子的,應該感激得淚下如雨!而呂思義卻胡言亂語造謠攻擊,借故誣陷,其居心不良,實在是人類中所罕有。
按照法律:誣告別人叛逆的人,就用叛逆罪懲治他。暫且考慮到呂思義在大清入關的時候,首先歸順,轉戰廣東、廣西,持著兵器戰鬥十年,應該特別予以寬大恩典,免去一死,打二百刑杖,流放三千裏,妻子兒女遣送到遠方服勞役,家產沒入官府。所欠的陳敏生錢八十千,由官府在呂思義資產中劃分出來,撥歸陳敏生結束此案。除了寫公文申報巡撫、臬司、禦史台以外,特作此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