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罪從供定,犯供最關緊要。然五聽之法,辭止一端。且錄供之吏,難保一無上下其手之弊。據供定罪,尚恐未真。餘在幕中,凡犯應徒罪以上者,主人庭訊時,必於堂後凝神細聽,供稍勉強,即屬主人覆訊。常戒主人不得性急用刑,往往有訊至四五次及七八次者。疑必屬訊,不顧主人畏難。每訊必聽,餘亦不敢憚煩也。

往歲壬午八月,館平湖令劉君冰齋署,會孝豐事主行舟被劫,通詳緝捕。封篆後,餘還裏度歲。而邑有回籍逃軍日盛大者,以糾匪搶奪被獲,訊為劫案正盜。冰齋迓餘至館,檢閱草供,凡起意糾夥上盜傷主劫贓,表分各條,無不畢具,居然盜也,且已起有藍布綿被,經事主認確矣。當晚屬冰齋覆勘,餘從堂後聽之,一一輸供無懼色。顧供出犯口,熟滑如背書然,且首夥八人,無一語參差者,心竊疑之。次晚,複屬冰齋故為增減案情,隔別再訊,則或認或不認,八人者各各歧異,至有號呼訴枉者,遂止不訊。而令庫書、典稅書依事主所認布被顏色新舊,借購二十餘條,餘私為記,別雜以事主原認之被,屬冰齋當堂給認,競懵無辨識。於是提犯研鞫,僉不承認。細詰其故,蓋盛大到官之初,自意逃軍犯搶,更無生理,故訊及劫案,信口妄承,而其徒皆附和之。實則被為己物,裁製有人。即其本罪,亦不至於死也,遂脫之。越二年,冰齋保舉知府,交卸進省,而此案正盜由元和發覺,起贓主認,冰齋赴蘇會審定案。

初,餘欲脫盛大時,闔署嘩然,謂餘枉法曲縱,不顧主人考成。餘聞之,辭冰齋,冰齋勿聽。餘曰:“必欲餘留止者,非脫盛大不可。且失贓甚多,而以一疑似之被,駢戮數人,非惟吾不忍以子孫易一館,為君計,亦恐有他日累也。”然短餘者猶竊竊然私議不止,幸冰齋不為動。至是冰齋語餘曰:“曩力脫盛大,君何神耶?!”餘曰:“君不當抵罪,吾不當絕嗣耳。”蓋餘自此益不敢以草供為據矣。

《佐治藥言》

【譯文】

犯人的罪名根據口供來確定,所以犯人的口供是至關重要的。但是在審案的五種方法即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中,辭聽隻是其中的一種。況且記錄口供的官吏,很難保證其中沒一人舞文弄法,串通作弊。根據口供定罪,恐怕未必合乎真實情況。我在幕府的時候,凡是犯人應判徒罪以上的,主人開庭審訊時,我必定在公堂後麵凝神細聽,犯人的口供稍有勉強,就關照主人再次審訊。我常常告誡主人不要性急而對犯人用刑,往往出現反複審問達四五次甚至七八次的情況。如果有懷疑之處,我就必定關照主人再次審訊,而不顧及主人的畏難情緒。每次審訊犯人我都在公堂後麵凝神細聽,也不敢怕麻煩。

壬午年(1822)八月,我住在平湖縣令劉冰齋的官署,正值孝豐縣當事人乘船時被人搶劫,通知各地緝捕。封筆後,我返回家鄉過年。縣裏有個返鄉的逃兵叫盛大,因為糾集匪徒搶奪財物被抓獲,審訊後被定為搶劫案的主犯。劉冰齋把我接到官署,查看犯人的初審供詞。從心生歹意到糾集同夥並成為盜賊頭領,從打傷當事人到搶劫財物,每條都寫得清楚完整,看來盛大確實是個盜賊。況且搜查到的藍布棉被,也被當事人確認了。當晚我關照劉冰齋再次審訊,自己在公堂後麵細聽,犯人一一招供,臉無懼色。不過從他們口中說出的供詞,就像背書一樣熟悉流利,而且首犯和從犯共有八人,他們的口供卻沒有一處是不同的,我心裏暗暗懷疑。第二天晚上,我又關照劉冰齋故意對案情作一番增減,並且把他們隔開來分別再次審訊,結果有的承認有的不承認,八個人的口供各不相同,甚至有人大喊冤枉。於是就停下來不再審訊,而讓庫書和典稅書按照當事人所確認布被的顏色和新舊程度,租借和購買了二十幾條布被,我私下做好記號,再和當事人原先確認的布被混雜在一起,叫劉冰齋讓當事人當堂指認,他竟然糊裏糊塗辨認不出來。於是劉冰齋又提出犯人仔細審問,他們都不認罪。仔細追問其中的原因,原來盛大剛被抓到官府的時候,認為自己是逃兵,又犯了搶劫罪,肯定沒有希望活下來,所以當審訊到搶劫案時,他就信口開河,胡亂承認,他的手下都附和他。其實布被是自己的東西,專門有人裁剪縫製。即使盛大本來的罪名,也不至於判死罪,於是就免去了他的死罪。過了兩年,劉冰齋被保舉擔任知府,交接工作完畢後前往省府,而這個案件的主犯在元和縣被發現,查獲的贓物也被當事人確認,劉冰齋就趕到蘇州府會審定案。

當初,我想為盛大免去死罪時,整個官署嘩然,認為我徇私枉法,放縱犯人,並且不顧及主人的考核成績。我聽說後向劉冰齋辭行,他不放我走。我說:“如果你一定要我留下,非免去盛大的死罪不可。況且沒有查實的贓物很多,卻因為一條懷疑好像贓物的被子,就要殺戮數人,非但我不忍心做出這種斷子絕孫的事情以換得一個館容身份,從你的角度考慮,恐怕今後也會招來麻煩。”但是詆毀我的人還是在私底下議論不停,幸虧劉冰齋不為所動。到這對,劉冰齋對我說:“當初你竭力為盛大免去死罪,你為什麽料事如神呢?”袁回答說:“你不應該擔當失職的罪名,我也不應該斷子絕孫罷了。”從此我更不敢把初審的口供作為憑據來定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