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有宿於逆旅而失銀五十兩。其夕同宿並無他客,疑為主人所竊,控於縣。主人以無證無贓,堅不承。令故明察,出主人掌,以硃筆判“贏”字,命跪丹墀烈日中,戒曰:“久曝而字在,則汝之訟事贏。”隨密遣幹役至逆旅,誑其婦曰:“客所失銀,爾夫已認竊,今來起贓。”婦故黠,佯為不知也者,役拘之。至庭下,令語如前,婦複不答,遙見其夫跪於階下,無由接語。令在堂上大呼曰:“爾‘贏’字在否?”故別其音。主人急,應曰“在”。婦誤聽為銀子在也,遂不敢隱。命役同往取至,始進主人而責之。闔邑頌神明焉。

《談屑》

【譯文】

有人在旅店裏丟失了五十兩銀子。那天並沒有誰與他同住,因此他懷疑是店主人偷的,告到縣衙。店主因既無證人,又無贓物,堅決不承認。縣令曆來明察秋毫,此時就命店主伸出手掌,用硃筆在上麵寫了個“贏”字,又命令他頭頂烈日,跪在石階下,告誡他說:“如果你曬了很長時間,字跡還在,就算你打勝了官司。”接著,縣令密派幹練衙役到旅店,騙店主妻子說:“客人丟的銀子,你丈夫已經承認是他偷的,現在我們來取贓銀。”店主妻子十分狡詐,假裝不知道贓銀在何處,衙役把她押到縣衙堂下。縣令又對她說了一遍衙役的話,店主妻子還是不回答,卻遠遠看見她男人跪在石階下,但無法和他說話。隻聽縣令在堂上大叫道:“你的‘贏’字還在嗎?”縣令故意咬字不準。店主急忙應道:“在。”店主妻子誤聽為“銀子在”,就不敢再隱瞞。縣令派衙役與她一起去家裏取銀子,等取來銀子,才把店主喚入嚴加斥責。全縣的人都稱頌縣令神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