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六十年前,濮牧郅與州監生範姓父子交好,說事過錢最親暱。開州有田數頃,價甚廉。範誘郅同買,而契止範名。後郅罷官,將回山右,不能有田,亦不敢言。範遂據其田,索價,延不與,止立一借數百金之券。郅歸後,屢命其子來索,範則款之,而與之少許盤費。其子死,無人過範氏問者。

今郅之孫徙河南,已中舉,貧甚。檢舊篋,見範借券,不知為田價也,持券來索。範不理,遂具控。予閱其券,屬真。顧年久遠焉,知非已還失繳廢紙?斥郅刁賴,又念郅英年舉人,且前牧孫。久聞範無良,因問範曾與人有訟案否,吏以二十年前叔侄爭產案呈。查範監生弟死侄幼,範主家事。比析箸,有田二十餘頃,止以數頃與侄。前牧問範何以多十餘頃,範手開一單,日某處係妻奩田,某處係媳奩田、某處幾頃係前任郅太爺田。族長眾證單亦同。蓋範既誆郅,田又獨專,其利如此。

遂喚範至,年已八十餘。初猶強辯,及以其親筆單示之,乃俯首無詞。以年遠,且範家亦落,酌斷二百金與郅。範姓來翻控,則好言勸止之。因見為惡無不破者,故錄之。

《事友錄》

【譯文】

六十年前,濮州郅知府與州裏的監生範姓父子關係很好,經常互相借貸錢財。開州有幾頃田地,價格十分便宜,範勸郅合夥買下,但契約上隻寫範的名字。後來郅罷了官,將回山西,無法再占有田地,也不敢明說。範就獨吞了田地,郅向他討錢,範不給,隻給了一張借數百兩銀子的借條。郅回去後,幾次叫兒子來討錢。每一次,範都加以款待,而給他少量路費。等郅的兒子也死了,就沒有人再過問這事了。

如今郅的孫子遷居到河南,中了舉人,但非常貧寒。他翻檢舊箱子時,發現了範寫的借條,也不知道是為了田價,就拿著借條來討債。範不予理睬,郅孫就起訴了。我看了借條,確實不假。但年代久遠,又怎麽知道不是已還債務而沒有繳還的廢紙?我要斥責郅刁賴,又想郅英年中舉,而且是前任知府的孫子。而我一直聽說範行為無賴,就問手下,範曾經與別人打過官司沒有?吏拿出二十年前的叔侄爭家產的案卷呈上。原來是範監生弟弟死了,他侄子年幼,由範主持家事。等到分家產時,有田地二十多頃,範隻給侄子幾頃。前任知府問範為什麽多占十多頃,範開列一張清單,說某處是妻子陪嫁的田地,某處為媳婦陪嫁的田地,某處是前任知府郅太爺的田地。族長和各證人的證詞也相同。範騙了郅,又獨占了田地,獲得這樣的大利。

於是我把範傳來。他已經八十多歲。開始時,他還強辯,等我給他看他親筆書寫的清單,他才低下頭來,無話可說。由於年代久遠而且範家也已經敗落,我酌情判了二百兩銀子給郅。範家人來反訴的,我就好言勸止。因為看到作惡的人必定要遭報應,所以我將此案寫在這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