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古雲“殺人者死”。但獄貴初成,傷憑細檢,不可有不盡之心,不可有不殫之力,遲則變生,速則事定。餘三任州縣,所定命案不下百餘,惟於當場研取確情,從未在堂錄囚。一遇命案,單騎前赴,兼裹數日糧,從仆二人、刑書二人、幹役二人、快頭一人、仵作一人、皂隸四人,不令遠離一步,以杜私弊。公案離檢所不過丈餘,至則先問兩造口詞,即令仵作同兩造及地保公同檢驗,不厭其詳。所報傷跡,詳錄草單,俟三詞合同,方親至檢所逐一加驗。稍有疑惑,令仵作再驗,果見傷跡、凶具相符,然後親注傷單。如犯證俱齊,即先錄鄰右口詞,再錄證見,再錄死者之親,眾供畫一,始取凶犯口詞,或一人,或兩三人,細細研鞫,分別何人造意、何人先下手、何人傷致命,務求顛末了然,確定首從,不可模糊。所傷械物,迅即追起,不可姑緩。果無遁情,再複問各犯,翻駁盡致。果無反複,令刑書朗誦口詞,與各犯仔細傾聽。書押畢,即將凶犯重杖。其不行解散、助毆加功者,亦加重杖,以紓生者之忿,以慰死者之心。各犯應釋者釋,應保者保,應羈者羈,務於當場研決,不得遲滯牽累。

返署後即行申報,密即串敘招看,複核妥協。俟憲批下日,即行點解。斷不從書役之言,以不迫限為遷延之役也。夫不於堂上對簿,則主唆起滅之奸弊易絕;不待久遠起解,則殺人正凶之供吐難移。此餘數年親曆者也。如檢驗時凶犯脫逃,或所去不遠,即令隨從幹役刻即追捕。倘於一、二日度其可獲,即在彼處坐候了局;或已遠颺,即懸賞緝捕,仍於當場將各犯口詞照前錄定歸署。俟獲犯之日,先行密審,然後質對,立即起解。所謂遲則變生、速則事定者如此。

【譯文】

古人說“殺人者死”,但案子貴在剛剛判決之時,傷痕應該仔細檢驗,不可以不盡心,不可以不盡力。遲了容易出現變化,快了則能夠把事情搞好。我三次擔任州縣官職,所判決命案不少於一百件,每次都是在現場獲取真實情況,從來不在堂上重審囚犯。一旦發生命案,我就單騎前往,帶著幾天的糧食,帶著兩個仆人、兩個掌管文書的獄吏、兩個辦事的差役、一個捕快的頭目、一個查驗屍傷的仵作、四個衙役,不讓他們遠離一步,以杜絕私弊。我設立的案桌距驗屍地點不過一丈多。一到現場,我就先訊問原被告雙方,隨即命仵作與兩造及地保一起驗屍,不厭其詳,所報傷痕詳細記錄在草單中。等三方的驗詞相符了,我才親自到驗屍的地方,逐一加以驗證。稍有疑惑,就命令仵作再進行驗屍。等真的看到傷痕與凶器相符合,就親自填寫傷單。如果證人到齊,就先記錄鄰居的口述,再記錄證人證詞,再記錄死者親屬的口述。眾人的供詞一致了,才開始獲取凶犯口供。或是一人,或是二三人,細細審問,辨別誰是主謀,誰先下手,誰造成致命傷,務必弄清細節,確定首從,不可含糊。造成傷害的凶器應該立即追查起獲,不可稍緩。直到沒有了不清楚的情節,就再次審訊各犯,充分地翻供、駁回。最後沒有反複了,就命令掌管文書的獄吏誦讀供詞,讓各犯仔細傾聽。畫押後,就對凶犯施加杖刑;那些當時沒有散開、反而幫助毆擊的,也加杖刑,以舒緩生者的憤怒,以慰藉死者的心靈。犯人中應該釋放的就釋放,應該取保的就取保,應該關押的就關押,務必當場決定,不能延滯拖累。

返回官府後,立即上報;同時反複查看供詞,核實妥帖。等上司批複下達的日子,即予起解執行。切不可聽從書役所說,在不超過規定期限的範圍內拖延。不在堂上對質,則易於斷絕教唆訴訟的弊端;不在過長的日期內起解犯人,則殺人凶犯的供認難以翻異。這是我幾年的親身經曆。如果檢驗時凶犯已經逃脫,或離開不遠,就命令隨從幹役馬上去追捕。倘若估計一二日內可以抓獲,就在那裏等待結果。如果凶犯已經遠逃,就懸賞緝捕,並於現場將各犯口供如上記錄後返回官府。等到抓獲凶犯,先進行秘密審訊,然後對質,立即起解。正所謂遲了就要生變、迅速則事情容易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