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餘攝南匯時,有棉花行主姚某控王某欠伊花價洋銀一百有六元,有券、有中證、有代筆,雲索之不還,反被凶毆等情。

餘提訊,先問原告及中證、代筆者,所供與呈詞相符。繼提被告,跪堂下,戰栗惶恐,似不能言。久之,乃訴曰:“實不曾欠錢。”餘曰:“不欠,何以控汝?”又不能對。餘疑其情虛,複促令言,則曰:“我縱欠錢,何必請開煙館者作中?”餘笑曰:“汝並非貴人,開煙館者何不可作中?”則又曰:“我自能寫字,何用代筆?”餘叱曰:“汝蓄意不良,是以不肯親書,為圖賴地步耳!”侍役遂群喝之。王即伏地叩首,願還而涕下如雨。

餘疑之,因令帶下,複呼原告至前問曰:“爾之券,何以不令伊親書?”曰:“伊自托人代筆,某不與知。”曰:“此券是伊帶來乎,抑在爾家所寫乎?”姚躊躇曰:“是在我家所寫。”曰:“代筆是伊同來耶?”曰“否。某甲向在村口居住。是日因在茶店相勸,遂偕歸,代為寫券。”餘大聲曰:“是在茶店偕來乎?”曰:“然。”

時某甲已在堂下矣。遂令帶原告至宅門外,而呼某甲前,訊曰:“爾代王某書,是王某邀爾耶?”曰:“是王某所邀。”予知某甲蓋已聞茶店二字,因曰:“書券何不在姚某家中,乃在茶店?”曰:“是日相勸在茶店,故就彼處書之。”曰:“爾本擬作代筆,故紙筆皆帶來乎?”曰: “否,是從茶店借來之筆,而紙則買之也。”餘曰:“信乎?”曰:“信。”

遂令將甲帶入後堂,而傳作中之某乙入,則拍案曰:“王某並不欠錢,爾與姚某騙至爾家,逼令出券,爾乃硬行書中,此何理耶?”乙惶懼曰:“某不過為好相勸,並無逼勒事。”予曰:“先在茶店已經言明,何以又至爾家?”乃曰:“某開煙館,家有餘地,是以王某隨姚某來;而某甲又欲吸煙,故就某家寫據,因將某書作中,並無逼勒事。”

餘大笑,令將原、被、代筆三人皆來前,諭被告曰:“此案我已訊明,爾所欠不止一百六元,乃三百十八元。”王大驚,哭曰:“天乎,冤哉!”姚亦從旁代白曰:“實止一百六元。”餘曰:“固也。票共有三,一在爾家寫者,一在茶店寫者,一在某乙煙館寫者,豈非三百十八元耶?今一票已呈,尚有二票可速交出!”皆相顧駭愕。飭將三人重懲枷示,而釋王某去。

《庸閑齋筆記》

【譯文】

我代理南匯縣令時,有個棉花行主姚某控告王某欠他棉花款洋銀一百零六元,有欠據,有中人,還有代筆人,現在討債不成,反被重重地打了一頓等情狀。

我進行了審訊,先問原告與中人、代筆者,供詞與訴狀相符。接著,我又提來被告,隻見他跪在堂下,戰栗惶恐,似乎不會說話。過了好久,他才訴說道:“我真的沒有欠錢。”我問:“既然不欠錢,人家為什麽告你?”被告又不能回答了。我懷疑所告情節有虛假,就催著他說,他回答道:“我如果欠錢,又何必請開煙館的人作中人呢?”我笑道:“你又不是貴人,開煙館的人為什麽不可以作中人?”被告又說:“我自己能夠寫字,為什麽要請人代筆?”我斥責道:“你居心不良,所以不肯親自寫,以便今後賴掉!”兩邊的役吏也一起喝叫起來。王趴在地上磕頭,表示願意還債,但卻淚下如雨。

我十分懷疑,就命令把被告王某帶下,又傳喚原告姚某過來問道:“你的借據,為什麽不叫他親筆書寫?”答:“他自己托人代筆,我並不知道。”我又問:“借據是他帶來的,還是在你家寫的?”姚某猶豫了一下說:“是在我家寫的。”問:“代筆人是與他一起來的嗎?”“不是,某甲一直住在村口。那一天,我在茶店勸他,就與我一起來,代為寫下借據。”我大聲問:“那麽,是從茶店一起來的嘍?”“是的。”

當時某甲已經在堂下。我就命令把原告帶到門外,而把某甲叫過來,問道:“你代王某書寫,是王某請你寫的嗎?”答:“是王某請我寫的。”我知道某甲剛才已經聽到“茶店”二字,就問:“寫借據為什麽不在姚某家中,卻在茶店?”答:“那天他在茶店勸我寫,我就在那裏寫了。”問:“你本來就準備代筆,所以把紙筆都帶來了嗎?”答:“不,是從茶店借來筆,而紙是買來的。”我問:“確實嗎?”“確實。”

我於是將甲帶入後堂,而傳中人某乙進來。我拍著桌子說:“王某並不欠錢,你與姚某將他騙到你家,逼著他立下借據,你硬行作中人,是什麽道理?”乙驚恐地說:“我隻不過好言相勸,並無逼迫的事情。”我說:“起先在茶店已經講好,為什麽又到你家?”答:“我開煙館,家裏有地方,所以王某跟著姚某來;而某甲又準備吸煙,所以就在我家寫下借據,並將我作為中人,並沒有逼迫的事情。”

我大笑,命傳原告、被告、代筆三人過來,對被告說:“我已經把案子審訊清楚,你所欠的不止一百零六元,而是三百十八元。”王大驚,哭道:“天哪,真是冤枉!”姚也在旁邊說:“確實隻有一百零六元。”我說:“我的話一點不錯。借據一共有三份,一份是在你家寫的,一份在茶店寫的,一份在某乙煙館寫的,還不是三百十八元嗎?現在已經交來一份,還有兩份可快快交來!”眾人都相視而驚愕。我命令將三人嚴加懲治,戴枷示眾,而放了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