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學古人官”,非可責之幕友也。然幕友佐官為治,實與主人有議論參互之任,遇疑難大事,有必須引經以斷者,非讀書不可。

向在秀水時,有陶氏某,以長房獨子出繼叔父。生五子而長子故絕,例得以次子之子為後,其三子謀以己子後其伯兄。因乘父故,偽托遺命,令仲子歸嗣本生。袒次房者謂以孫禰祖,禮難歸繼。袒三房者謂本生有子而無後,於情不順,歸繼之說,未為不可。薦紳先生紛如聚訟。上台檄下縣議。餘亦無從執中,長夜求索,忽記《禮經》“殤與無後者祔食於祖”之文,爰佐令君持議,謂“禰祖之論必不可行。陶某既出繼叔後,斷難以子歸繼本宗。本宗有子而絕,情有莫安,請以其主祔食伊父,聽陶某子孫奉祀。”大為上台所賞。

後在烏程,有馮氏子因本宗無可序繼,自撫姑孫為後。及其卒也,同姓不宗之馮氏,出而爭繼。太守允焉。餘佐令君持議,據宋儒陳氏《北溪字義》“係重同宗,同姓不宗,即與異姓無殊”之說,絕其爭端。

向非旁通典籍,幾何不坐困耶?每見幕中公暇,往往飲酒圍棋,閑談送日,或以稗官小說消遣自娛,究之無益身心,無關世務。何若屏除一切,讀有用之書,以之製事,所裨豈淺鮮哉!

《佐治藥吉》

【譯文】

《尚書·周官》上說,“先學習通曉古代的法律,然後才能任職做官”,這一點當然不能要求幕僚也做到。但幕僚輔佐官員辦事治民,實在是肩負著與官員共同討論、相互辯駁的責任,遇到疑難大事,就必須要引經據典來斷案,所以不多讀書也是不行的。

我以前在秀水縣時,有一個姓陶的人,以長房獨子的身份過繼給了叔父。陶某生了五個兒子,大兒子陶甲病故,照例應由二兒子陶乙的兒子陶乙子去做陶甲的嗣子,但三兒子陶丙想讓自己的兒子陶丙子去做陶甲的嗣子。於是陶丙乘父親陶某去世,偽造父親的遺書,稱要讓陶乙子歸嗣本生,回到陶某親生父親那兒。袒護陶乙的人說,讓陶乙子回到陶某父親那兒,等於是曾孫配享祖廟,從禮製上說讓他歸嗣是講不通的。袒護陶丙的人則說,陶某親生父親本來有兒子而現在卻沒後嗣,情理上講不通,讓陶乙子歸繼,未嚐不可。一幫當官的人各執一詞,爭論不休。上司把這案子發到縣裏議論。我也沒什麽本事公平處理此案,於是徹夜難眠,苦苦思索,忽然想起《禮記·喪服小記》上說“孩子未成年而去世與沒有後嗣的人,死後可以與祖先在一起受後代祭祀”,便用這句話幫助縣令反複研究這案子,說“曾孫配享祖廟的說法肯定行不通。陶某既然已經過繼給叔父,那就很難再讓自己的子孫歸繼本宗。陶某的親生父親原本有兒子,現在卻沒有後嗣,情理上確實讓人心裏不安,但陶某的父親死後可以與陶某已去世的祖父葬在一起,一樣可以得到陶某子孫的祭祀”。結果這一說法得到上司大大的讚賞。

後來在烏程縣,有個姓馮的人因本宗找不到人過繼,就自己撫養姑母的孫子為嗣子。等到他去世,一個姓馮、但隻是同姓不同宗的人出來爭遺產。湖州府的知府同意了他的要求。我幫縣令研究這案子,用宋朝儒生陳淳《北溪字義》上“重在同宗,同姓不同宗的人,那與異姓沒什麽兩樣”的說法,一下子把那人的說辭頂了回去。

那時如果不是融會貫通古代典籍,又怎麽會泰然自若地坐在公堂上呢?我常常看見一些人在官府公幹閑暇時,總是喝酒下棋,閑談度日,或者拿本野史小說消遣自娛,其實這樣對身心無益,又與時務無關。還不如丟掉這一切,讀點有用的書,用來指導自己辦事,這樣所得好處難道會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