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漳泉二府多械鬥劫掠案。龍溪令姚瑩捕得渠魁五人,訊其案皆數十起。既承伏,召其族長於庭詰之,各具狀請罪。乃皆杖斃之,屍諸城門。凶徒股栗,逃出境。巡撫史公以不如製,疑之。公曰:“漳人苦鬥殺久矣。凶狠之徒歲嚐殺人數百如兒戲。官軍莫可如何,吏捕率不得正凶。今姚令幸擒之,若逐案傳質,則係累必數百人,非除暴安良本意。且漳州距行省六百裏,即申解,按律治之,凶民無由知儆,姚令朝捕而夕誅之。所謂‘刑亂國用重典’也。”自是悍俗為少變。

《國朝先正事略》

【譯文】

漳州府、泉州府二府多發生械鬥、搶劫案件,龍溪縣令姚瑩捕獲了五個盜賊的頭領,審訊結暴,他們作案都有幾十起。招認罪狀以後,召來他們的族長在大堂上責問,他們各自寫了供狀請罪。於是把盜首五人全部打死,把屍體放在城門口示眾。凶犯們見了兩腿發抖,逃出縣境以外。巡撫史公認為不符合法律,懷疑這種作法。製軍董文恪說:“漳州府百姓為械鬥殺人所苦時間很長了。凶狠之徒每年殺幾百人象兒戲一樣。官軍對他們毫無辦法,官吏搜捕大都逮不到主犯。今天姚縣令幸而捉住了他們,如果按照通常的手續,逐案傳訊,就會連累關押幾百人,這樣作不符合除暴安良的本來用意。再說漳州府離省會六百裏,即使申報押送到上級機關,按照法律懲辦他們,其他的凶犯也無從讓他們自己覺悟不再犯罪。姚縣令早晨捕獲傍晚殺掉,正是所說的‘治理不安定的國度用重法’啊!”從此強橫的風俗有了少許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