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辛醜,館龍遊王晴川明府(士昕)幕。縣民盧標於正月十三日戲鐙,與鄰人餘某爭道互毆。盧被餘某踢傷小腹,不能言語。當晚舁至餘某家,稟典史驗傷痕,取保辜,延外科調治。至二十八日,傷痊送歸。二月初二日文昌神會,盧赴飲,醉歸,越夕身熱,屬其弟延內科汪姓診治,至初九日病故。

報驗,鄰邑湯溪何君代驗,小腹傷痕與典史原報傷分寸、顏色相符,止敘迎鐙爭踢一節,錄供通詳,而汪姓醫病未曾詰實。晴川歸縣複審。餘以為小腹致命,係必死之傷。當速死之處,例不得過三日。今盧標之死距踢傷二十七日,在保辜正限之外。自餘至盧,路隔裏許。二十八日既能走行歸家,則原傷久痊可知。初三患病,不延外科而延內科,則是病非傷可知。晴川傳汪醫細鞫,追出藥方醫案,盧病起傷寒屬實。餘又念受傷痕跡日遠日消,受傷顏色日遠日減,盧死已閱二十七日,是屍身之傷與生前之傷毫無消減,恐驗亦未確。因屬晴川,詳請會原驗官複審。至十月,會鞫。何君堅持初詳,晴川遂專詳請委賢員開檢。屍腹腐爛,牙根頂骨並無紅色。委員蘭溪梁君不敢填格。十二月,晴川攜骨赴杭州,而何君已於大計案內參,才力不及矣。

《夢痕錄》

【譯文】

辛醜年(1781),我在龍遊縣王晴川(士昕)的幕府中。縣民盧標在正月十三日賞燈時,和鄰人餘某爭道,打起架來。盧被餘踢傷小腹,不能說話。當天晚上盧標被抬到餘某家,由負責司法的典史檢驗傷痕,交付保辜,請外科醫師治療。到二十八日,盧標傷痊愈,被送回家。二月初二是文昌神會,盧前往,喝醉酒返回,過了一個晚上身體發熱,囑咐弟弟請來內科汪姓醫師診治,到初九死去了。

報請檢驗,由鄰近湯溪縣的何君代為驗屍。盧標小腹的傷痕與典史原來報告傷痕的分寸、顏色相符合,因此隻記錄了有關迎燈爭踢一節以供審訊,而汪姓治病的情況也沒有問清楚。王晴川回縣衙後複審。我認為盧標因小腹而致命,是因在致人速死的部位留下了必死的傷,通常不超過三天。而盧標的死,距離踢傷已經二十七天了,在保辜期限以外。從餘家到盧家有一裏多路。二十八日那天既然能夠走回家,則可以知道原來的傷早已經痊愈。初三那天患病時不請外科而請內科,則可以知道病的不是傷。於是王晴川傳喚汪姓醫生細細審訊,追查出藥方、醫案,知道盧標的病確實起自傷寒。我又想到傷痕時間久了會逐漸消失,受傷顏色也會逐漸淡化,盧標死去已經過了二十七天,而屍體的傷痕與生前的傷痕相比,卻沒有消減,恐怕驗屍結果也不可靠。因此,我要王晴川發文把原驗官員請來複審。到十月,此案進行了會審。何君堅持初次檢驗的結果,王睛川就專門上報,請派賢明的官員前來開棺驗屍。結果是,屍體腹部腐爛,牙根、顱骨並沒有紅色。派來的蘭溪梁君不敢就此填寫表格。十二月,王晴川帶著骨骼前往杭州,而何君已經由於吏部考察而遭到彈劾,無力參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