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餘在平湖縣劉明府國煊幕,適嘉興守鄒公應元命劉訊慈溪沈氏一案,而該縣申文與事主報辭異。鄒公疑為劫,劉君力言未允。餘為鄒公言:“內河寬五六丈者,纜數船東岸,遇風纜斷而飄西岸,則數船必不能連檣如東岸無尺寸後先。況黃盤為外洋,無津涯。今事主之辭,以為三船同漁一處,被風飄至黃盤,又同泊,為三盜船同時搶劫,當無是理。”鄒公爽然改容。詰事主,則兄弟三人始雖同漁,既遇風飄失,各不相顧,林好等十五人各竊各船,初非同謀,亦非同行,案遂定。顧兩撫軍謂洋匪宜重創,雖搶奪亦當援強盜律治之。幕中賓皆托故去,兩撫軍專令鄒公承辦。鄒公聽餘定愛書,盡四晝夜,草凡十數易,擬林好絞,餘十六人及續獲七人,流、徒、杖、笞各有差,牽致者一無與焉。
《夢痕錄》
【譯文】
我在平湖縣令劉國煊幕府時,正巧嘉興府知府鄒應元命令劉國煊審訊慈溪沈氏的案子,但該縣送上來的文書和當事人訴狀上的言辭有所不同。鄒應元懷疑是三條船同時遭到一夥強盜的搶劫,劉國煊竭力解釋,但鄒應元不采納他的意見。我對鄒應元說:“內河寬達五六支,幾條船用纜繩係在河的東岸,遇到風浪纜繩斷裂,船隻漂到西岸,那麽幾條船必定不可能像在東岸那樣緊緊相連而沒有間隔距離。況且黃盤是外洋,根本看不到河岸。現在按照當事人的說法,認為三條船在同一地方打漁,被風吹斷纜繩後漂到黃盤,又停泊在同一個地方,被三條海盜船同時搶劫,按照推理是不可能的。”鄒應元沉默片刻,終於改變了對此案的態度,就追問當事人真實情況。原來兄弟三人開始時雖然在同一個地方打漁,但遇到風浪後就各自漂散,失去了聯係,林好等十五人各自在不同的船中行竊,當初他們就不是同謀,後來也沒有共同作案,案情就此確定。但兩位巡撫認為對外洋上的劫匪應當從重處罰,即使隻是搶奪,也應當按照強盜的律例判刑。幕府的賓客都找借口離開了,兩位巡撫就專門命令鄒應元承辦此案。鄒應元聽憑我擬定對犯人的判決書,經過四晝夜的時間,草稿修改了十幾次後,我擬將林好判處絞刑,其餘的十六人以及陸續抓獲的七人,分別判處流、徒、杖、笞等不同等級的刑罰,沒有牽連一個無辜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