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某邑地濱大江。己巳秋,江有女屍,掛岸而止。鄉保驗之無主名,正四顧間,有童子見之曰:“何似吾二姨娘之甚也。”鄉保喜,飼以果,研詰之。童子曰:“吾二姨娘昨往人家索逋,至今未歸,豈為債主所辱致死耶?”鄉保益喜,立告。縣役挾童子至某鄉債主家,鎖以入城,合鄰裏二十七人至縣,以威逼稟官。官又不即審,並童子押下。債主初不知何罪,大懼。既聞童子言,則討債者實有之,已他去矣。各家老幼,四出共覓所謂二姨娘者,久乃得之,依然無恙。大喜,立抬以轎,數十人擁簇入縣,齊鳴冤苦。官得其情,急釋二十七人,而各不肯出。役再詢童子,涕泣而已。官窘甚,乃杖鄉保差役,謝彼二十七人,各歸家結案。然而其家鹹碎矣。

《潛庵漫筆》

【譯文】

某城瀕臨大江。己巳年(1869)秋天,江上漂著一具女屍,碰到岸就停了下來。鄉保檢驗後,不知是什麽人,正在四下裏張望,有一個小孩過來看了,說:“太像我的二姨娘了。”鄉保高興起來,讓小孩吃果子,細細詢問。小孩說:“我二姨娘昨天去別人家討債,到現在沒有回來,難道是被欠債人欺負而弄死了?”鄉保更加喜不自禁,立即告到縣裏。縣役帶著小孩來到某鄉欠債人家,把他拘鎖起來帶入縣城,加上鄰裏共二十七個人拘押到縣,稱他們威逼討債,把他們告上官府。官府沒有馬上審訊,而是把他們與小孩一起押下關了起來。欠債人開始時不知道自己犯了什麽罪,非常恐慌。等聽到小孩說的話,他才知道是怎麽回事,說討債者確實有,但已經離開了。於是各家老幼都出動,四出尋找那個二姨娘,過了許久總算找到了,她還是好好的。眾人大喜,將她用轎子抬著,由幾十人簇擁著進入縣衙,一起鳴冤。官府得到實情,連忙釋放二十七個人,但他們都不肯出來。縣役再問小孩,他隻是哭泣不停。官府十分尷尬,把鄉保、差役打了一頓,向那二十七個人賠了不是,他們才各自回家,了結了案子。然而,他們各自的家都已經遭受了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