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交核山東省谘“獨子承祧兩房,各為娶妻;後娶之妻有犯,作何辦理,請部示複”一案。
職等查律載:“有妻更娶妻者杖九十,後娶之妻離異歸宗”。又例載:“嫁娶違律、應行離異者,與其夫及夫之親屬有犯,如係先奸後娶或私自苟合,或知情買休,雖有媒妁婚書,均依凡人科斷。若止係同姓,及尊卑良賤為婚,或居喪嫁娶,或有妻更娶,或將妻嫁賣娶者,果不知情,實係明媒正娶者,雖律應離異,有犯仍按服製定擬。”又查禮部嘉慶十九年據河南學政谘:“寶豐縣附生餘萬全之父餘篤生承繼兩門,各為娶妻。長門為其初娶張氏,繼娶王氏生子萬全;二門為其初娶雷氏,無出,納妾杜氏生子萬德,各承其嗣。因雷氏病故,萬德以嫡母丁憂,萬全應如何稱名,如何服製等因,谘請部示。”經禮部以“餘篤生在長房已娶嫡室張氏,繼娶王氏;次房隻當為其納妾,不當為其娶妻。是雷氏在生,稱名已混於嫡庶之間。雷氏之死,長子何得濫斬齊之列?萬德已呈報丁憂,尚可比照慈母之例,斬衰三年,萬全毋庸持服。至餘篤生二妻並娶,嫡庶混淆,事屬錯誤,業經身故,應毋庸議”等因。
谘複在案,查有妻更娶與其夫及夫之親屬有犯,仍按服製定擬之例,指係其人並未承祧而言。如兩房各為娶妻,冀圖生孫續嗣,是愚民罔知嫡庶之禮,與有妻更娶不同,止宜別先後而正名分,未便律以離異之條。參以禮部議複河南省餘篤生之案,則後娶之婦應為妾也明甚。既以妾論,如與夫及夫之親屬有犯,自應以妾科斷。
此案彭高氏為侄彭文漢聘娶鄭氏,冀圖生子承祧。查彭文漢先經伊父彭自立為之娶妻鄭氏。迨鄭氏故後,續娶王氏。是彭文漢已有嫡妻,彭高氏後娶之鄭氏,雖因承祧續嗣起見,非有妻更娶可比,未便判離。而一夫隻應一婦,斷無二婦並稱為妻之理。自應照禮部所議,以後娶之婦作為妾論。該司泥於有妻更娶,仍按限製定擬,將彭自立照殺死子婦律科罪,似未妥協。至該司所稱彭文漢嫡妻鄭氏之子與後娶之鄭氏有犯,可比照“八母”中之慈母、養母辦理一節。查鄭氏如得為彭文漢之妻,始可為其子也母。今鄭氏既列為妾,與先娶之鄭氏即有嫡庶之分。以嫡妻之子與父妾有犯,律有明文,豈能比照慈母、養母辦理。此外,與家長正妻並親屬有犯,均有律例可循辦理,自不致矛盾。
又該司所稱“以女嫁人為次妻者,其主婚皆由父母,初非自願。若一律照律離異,是因父母主婚之誤,而使其女不能從一而終,情殊可憫”一節,查人情莫不愛恤其女,其明知有妻而仍配者,事所罕有。至承祧兩房之人,愚民多誤以為兩房所娶皆屬嫡妻,故將女許配。議禮,先正名分,不便使嫡庶混淆。而王法本乎人情,原毋庸斷令離異。有犯應以妾論,情法均得其平。所有彭自立一案,應請即照禮部議複。河南學政之案,依毆死子妾律科斷。
《刑部說帖》
【譯文】
受理山東省詢問“獨子承祧兩房,兩房分別為他娶了妻;後娶的妻子有冒犯,如何處理,請部批示”一案。
我們查閱了律條,上麵明確寫著:“有妻更娶者杖九十,後娶之妻離異歸宗。”又有例文載:“嫁娶違律,應該離異者,與其丈夫或丈夫之親屬有冒犯的,如果是先奸後娶,或私自苟合,或知道實情而買被休棄者,雖然有媒妁婚書,均依照普通人判決。如果隻是同姓及尊卑良賤為婚,或在服喪期間嫁娶,或有妻更娶,或將妻嫁、賣給娶者,如果不知真情,確實為明媒正娶的,雖然律條規定離異,如果有冒犯,仍然按照服製定罪。”又查禮部所受嘉慶十九年(1814)據河南學政谘:“寶豐縣附生餘萬全的父親餘篤生承繼兩門,分別為他娶了妻,長門是初娶張氏,繼娶王氏,生有兒子萬全。二門為初娶雷氏,未有子女;納妾杜氏,生子萬德。各承其嗣。雷氏病故後,萬德將她作為嫡母服喪。現就萬全應該如何稱名、如何服製等,請部批示。”禮部已經提出“關於餘篤生在長房已經娶有嫡室張氏,後又娶王氏,次房隻應該為他納妾,不應該為他娶妻。因此,雷氏生前,稱名已經將嫡庶混淆起來,雷氏死後,長子怎麽能夠將她奉為斬衰、齊衰的行列?萬德已經呈報服製,尚且可以比照慈母的規格,服斬衰三年,萬全則不用服喪了。至於餘篤生娶了兩個妻子,嫡庶混淆,是錯誤的。由於已經去世,不必再追究等”的意見。
根據這些,現答複:查有妻更娶,而她對丈夫或丈夫的親屬有冒犯的,仍然按照服製定罪的例,是就該人並未承祧而說的。如果兩房分別娶妻,企圖生孫子繼承的,是愚民不懂嫡庶之禮,與有妻更娶不同。隻應該辨別先後而確定名分,不宜適用離異的律條。參照禮部關於河南省餘篤生案的答複,後娶之婦顯然應該為妾。既然如此,如果與丈夫及丈夫的親屬有所冒犯,自然應該作為妾論斷。
本案彭高氏為侄子彭文漢聘娶鄭氏,希望生個兒子繼承宗祧。經過調查,彭文漢過去經其父親彭自立為他娶妻鄭氏,後來鄭氏去世,續娶王氏。因此,彭文漢已經有嫡妻。彭高氏後來為他娶的鄭氏,雖然出於承祧祭祀,與有妻更娶不同,不便判決離異。但是,一夫隻能有一婦,絕對沒有兩個妻子並存的道理。因此,自然應當按照禮部的意見,以後娶之婦作為妾論處。山東清吏司拘泥於有妻更娶的律條,按照規定,將彭自立按照殺死兒媳律判罪,似乎不妥。至於該司所稱彭文漢嫡妻鄭氏的兒子與後娶的鄭氏有所冒犯。可以比照“八母”中的慈母、養母辦理一節。如果鄭氏為彭文漢的妻子,才可以作為他兒子的母親。現在鄭氏既然被列為妾,與先娶的鄭氏有嫡庶的區別,以嫡妻的兒子與父親的妾相冒犯,法律有明文規定,豈能比照慈母、養母辦理。此外,與家長的正妻及親屬相冒犯,都有律例可以援引辦理,不致出現矛盾。
又,該司所稱“將女兒嫁人為次妻,由父母主婚,並非自願,如果一律依照律條離異,是父母主婚的錯誤,導致女兒不能從一而終,十分值得同情”一節,現答複:人之常情,沒有不鍾愛自己女兒的。他明明知道對方已經有妻室而仍然嫁女兒給這個人的,十分罕見。至於承祧兩房的人,愚民大多誤認為兩房所娶都屬於嫡妻,所以將女兒許配。根據禮製,應該先確定名分,不能嫡庶混淆。而王法源於人情,原來不必判決離異,如果有冒犯,應該以妾論處,使情與法都能適中。因此,彭自立一案,應該按照禮部答複。河南學政之案,按照打死子妾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