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安徽一案,絞犯陶王氏孀守多年,夫兄陶奉廷常向借貸。氏夫在日,典得趙姓園地。陶奉廷聞人誤傳趙姓贖地,又向氏當街索錢。氏答以地實未贖,陶奉廷即掌批其頰,因氏回毆,複向撞頭拚命。氏被撞,仰跌在地。陶奉廷用力過猛,隨勢仆壓其身。陶奉廷痰壅氣閉,立即殞命。
服製攸關,陶王氏應情實。看得陶奉廷於寡居弟婦勒索憑淩已非一日,甚至當街批頰,毫無男女之嫌,尤非情理。觀其仆壓氏身而痰壅立斃,孽由自作,並非王氏推扭使然,則是死於病,非死於毆,不當以毆殺論也。再查服製,夫兄弟均係小功,迥非期親尊長可比。弟妹毆兄妻至死者,例以凡人論,則弟婦與夫兄正堪比照。焉有同一小功,彼則等於凡人,此則入於情實者乎?況夫兄理曲情凶,自致於死,反使被欺孀婦坐抵償之重罪,冒於犯之惡名,似未足以昭平允。陶王氏應改緩決。
【譯文】
安徽有個案子,被判絞刑的陶王氏孀居多年。夫兄陶奉廷常向她借錢。她丈夫在的時候,從趙姓那裏典來園地。陶奉廷聽到謠傳,說趙姓贖回了園地,於是就在街上向陶王氏討錢。陶王氏回答說並沒有贖回園地這件事。陶奉廷就打了她耳光。由於陶王氏還手,陶奉廷一頭撞過去拚命。陶王氏被撞得跌倒在地。陶奉廷由於用力過猛,收不住而撲倒在陶王氏身上,當即痰壅氣閉而喪命。
喪服製度是個很重要的依據,有人說陶王氏應照“情實”論處。然而我認為,陶奉廷欺淩勒索守寡的弟媳,已經不是一兩天了,甚至當街扇耳光,毫無男女避嫌之意,非常違背情理。他仆壓在陶王氏身上,因痰壅而死,是咎由自取,並不是陶王氏推搡的結果,因此是死於病,而不是死於挨打,不應該以被打死論處。再從喪服製度看,丈夫的兄弟是小功,遠比不上期親尊長。弟妹毆打兄妻致死,例以普通人論處,因此弟媳與丈夫的兄長正可以比照處理。同樣是小功,有一個照普通人論處、另一個則照情實論處的道理嗎?況且丈夫的兄長理屈逞凶,自己找死,卻讓被欺負的孀婦受償命的重罪,頂冒犯尊長的惡名,似乎不足以顯示公平。因此,陶王氏應該判以緩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