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交核安徽司審擬車夫李二踢傷舊主齊兆熊一案。職等查例載:贖身奴婢幹犯家長,依雇工人科斷;放出奴婢幹犯家長者,仍依奴婢本律定擬。又律載:奴婢毆舊家長者,以凡人論。注雲此亦自轉賣與人者言之,奴仆贖身不用此律各等語。誠以奴婢之於家長,留則有恩,賣則義絕。故轉賣之後相毆,即以凡論。其贖身放出之奴婢,恩義猶存。故放出者,以主仆論;贖身者,依雇工人科斷。至雇工人毆傷舊日家長,律例內並無作何治罪專條。伏思雇工與奴婢名分雖同,而恩義有別。奴婢一經契買,則終身服役,飲食衣服皆仰之主人。其恩重,故其名分亦重。而雇工隻為生計受雇傭工,因其既受役使,不得不示以上下之分。若一經工滿,去留得以自由。留之則為主仆,去之則無名分。律不言雇工毆舊家長者,以其工價既盡,即屬凡人也。

此案李二先受雇與齊兆熊駕車,齊兆熊因李二怠惰,於一月工滿後,即令辭出。嗣李二因向張幅索欠,與劉成吵嚷,經齊兆熊出向叱喝。李二不服,出語頂撞,齊兆熊上前與劉成將李二按倒欲毆。李二情急,用腳踢傷齊兆熊左胯。李二於齊兆熊雖係舊日雇主,惟律載奴婢毆傷舊家長,亦應以凡人科斷。檢查十九年陝西司審擬雇工良生兒毆傷舊日雇主宗室越一案,將良生兒依凡人照毆傷宗室本例定擬。今李二一犯,該司亦依凡論。因該犯於齊兆熊出向吆喝時,不思退避,輒敢頂撞,其平日藐玩可知,未便僅擬笞責,致滋輕縱,科以“不應”,重杖加枷號兩月。查核情罪,尚屬允當,應請照辦。

《刑部說帖》

【譯文】

交上、審核安徽清吏司審擬車夫李二踢傷舊主齊兆熊一案。我們查了舊例所載:贖身奴婢侵犯家長,依照雇工人侵犯家長判決;放出奴婢侵犯家長的,仍依照奴婢原來的律條判決。又,律條規定,奴婢毆打舊日家長的,按照毆打凡人論處。律注說這也是針對自己同意被轉賣者而言的,奴婢贖身的不適用這個律條等等。這是因為奴婢對他的家長來說,留在家中則有恩,賣出去則情斷義絕。所以轉賣之後毆打,就按照凡人毆打處理了。而通過贖身放出的奴婢,恩義仍然存在。所以放出的,按照主仆關係論;贖身的,按照雇工論。至於雇工打傷舊日家長,律例內並沒有規定如何治罪的專條。我想,雇工與奴婢名分雖然相同而恩義有所不同。奴婢一旦經過訂立契約買進,則終身服役,飲食衣服都由主人供給。因為恩重,所以名分也重。而雇工隻為了自己的生計而受人雇傭,因為受到役使,而不得不有上下的區分。一旦工期已滿,想去或留就都比較自由。留下來的是主仆,離開的就沒有名分。法律不說雇工毆打舊日家長,是因為他的勞役既然已經抵完工價,就屬普通人了。

本案李二原先受齊兆熊雇傭駕車。齊兆熊因為李二懶惰,在一月工期滿後,就將他辭退。後來,李二因為向張幅討債,與劉成吵嚷,被齊兆熊當麵嗬斥。李二不服,出口頂撞,齊兆熊上前與劉成將李二按倒,準備毆打。李二情急之下,用腳踢傷齊兆熊左胯。齊兆熊雖然是李二過去的雇主,但律條規定奴婢打傷舊日家長,也應該以普通人判決。查道光十九年(1839)陝西清吏司審判雇工良生兒打傷舊日雇主宗室越一案,是將良生兒作為普通人,按照打傷宗室例判罪的。現在的犯人李二,該司也按照普通人論處。由於該犯在齊兆熊出來嗬斥時,不思退避,反而敢於頂撞,可見他平時的肆無忌憚。不應僅僅判個笞責,而使他更加放縱。因此,按照“不應得為而為之”條,從重判處杖刑,另加枷號兩個月。我們核實了犯罪情節,這樣判決可以認為是合適的,應當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