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餘任六安州時,有報堂兄踢斃堂弟者。詳細閱之,僅一踢傷屍。將入棺,忽屍妻執一斷扁擔至案前曰:“凶手之兄亦曾幫毆有傷,以扁擔中斷為傷證。”餘曰:“爾今晨報案祗告踢傷,並無他人扁擔之語。此物胡為而來?”屍妻曰:“叔公某交令呈驗。”詰其叔公所在,即於人叢中實指之。飭役擒按於地,將扁擔先用側勢擊下,指示其妻曰:“腿上一擊,便有一扁擔側傷爾。夫屍身有此傷否?”又將扁擔用平勢擊下,問曰:“現又一擊,便又有一平傷爾。夫屍身有此傷否?”將其人連責二十扁擔。訊之,扁擔乃伊舊用壓斷者,因與凶手之兄有隙,故藉此誣陷。具結備案,逐之。
《宦遊紀略》
【譯文】
我在六安任職時,一次,有人報案,稱一堂兄踢死了堂弟。我仔細勘驗,隻有一具被踢傷的屍體。將要收屍入棺時,死者的妻子忽然手持一根斷了的扁擔到審案的地方說:“凶手的哥哥也曾參與毆打,還打傷了我丈夫,這截斷扁擔就是物證。”我說:“你今天早晨報案的時候隻說你丈夫被踢傷,並沒說什麽你丈夫被人用扁擔打傷。這截斷扁擔是怎麽來的?”死者的妻子說:“叔公某某交給我讓我來交驗的。”我責問她叔公在哪裏,她便指出人群中的一個人。我讓衙役抓住他,把他按在地上,先用扁擔的側麵擊打,指著傷痕對死者妻子說:“扁擔的側麵擊打一下,腿上便留下一道扁擔側麵的傷痕。你丈夫屍體上有這樣的傷嗎?”我又讓衙役用扁擔的平麵擊打,接著問死者妻子:“現在又擊打了一下,腿上便留下一道扁擔平麵的傷痕。你丈夫屍體上有這樣的傷嗎?”我下令衙役連打他二十扁擔。再一審,原來扁擔是叔公某某以前用的時候壓斷的,因為與凶手的哥哥有矛盾,所以找機會誣陷他。我結案後理好卷宗,下令用亂棒將他趕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