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乾隆乙巳春,餘官右司。有某甲者盜伐祖父墳木二株,論如律,吏白當刺字。餘曰:“律無是也。”吏曰:“誠然。頃浙江司某乙事同,問官比照竊盜例,已刺之矣。”滿主事惑焉。餘曰:“不然。子孫盜祖父財,祖父撻諸家而不號諸市者,弗忍被以盜名也。盜死與盜生奚以異?且律止杖與荷校,殆謂盜祖父與盜他人有間,雖痛懲其不肖,猶冀悔於將來。今加以黥,則成其為盜矣。無乃傷已死之心,絕自新之路乎?夫法非可意為增減者也。愚民無知,苟誅隱以求深,比照不孝戮焉,惟命又奚恤乎肌膚?”滿主事曰:“君言大是。雖然,某甲某乙皆貧無賴,後必複犯,複犯而稽前案,大司寇必是刺者。吾與若當被議,請分任之。”
逾年,果如所言。吏部議各奪俸六月。而續纂刑例,遂增不得以贓少罪輕免刺之條。予在秋曹六年,同輩中議論寡合,此公豈易得哉?主事名五泰,靜齋其號也。
【譯文】
乾隆乙巳年(1785)春,我在右司任職。某甲偷砍了祖父墳地上的兩棵樹,按照法律對他判罪,官吏稱應當刺字。我說:“法律沒有這樣的條款。”官吏回答說:“確實如此。但是前不久浙江處理某乙的事情和此事相同,審訊官參照竊盜的條例,已經處以刺字的刑罰了。”滿族主事對此做法感到疑惑不解。我說:“不能這樣判刑。子孫偷竊祖父的財物,祖父在家裏痛打他,卻不會在街市上大聲宣揚,是因為不忍心子孫背上盜竊的罪名。盜竊死人的東西和盜竊活人的東西有什麽差異呢?況且按照法律,對這樣的情況隻判處杖刑和以枷加頸的刑罰,大概認為盜竊祖父財物與盜竊他人財物有所不同,雖然嚴懲子孫的不肖行為,但是還希望他將來醒悟而後悔。現在施行黥刑,那麽就確認他是盜賊了。難道不會傷害死者之心,斷絕他的自新之路嗎?法律不可以任意增減。愚蠢的百姓是無知的,如果懲處一件小事而往深處探求,那麽可以比照不孝之罪而殺了他,人隻有一條命,命都不在乎,還會體恤肌膚被刺字嗎?”滿族主事說:“你的話很有道理。雖然這樣,某甲和某乙都是貧困無賴之人,往後肯定還會再次犯罪,再次犯罪就會追查到前麵的案子,刑部尚書必定讚成刺字。我和你肯定會被議論,那就讓我一起分擔責任吧。”
過了一年,事情果然如他所言。吏部評議罰我們兩人各自免去六個月的俸祿。而續編刑例時,就增加了不能因為贓物少、罪行輕就免於刺字的條例。我在刑部六年,同輩中很少有談得投機的,所以像滿族主事這樣的人難道容易遇到嗎?主事名叫五泰,號為靜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