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成化中,南郊事竣,撤器,亡一金瓶。時有庖人侍其處,遂執之官,備加考掠,輒誣服。及索瓶,無以應,迫之,漫雲:“在壇前某地。”如其言掘地,不獲,仍係獄。無何,竊瓶者持瓶上金繩鬻於市,有疑之者,質於官,競得其竊瓶狀。問曰:“瓶安在乎?”亦雲:“在壇前某地。”如其言掘地,竟獲。蓋比庖人所指掘之地下數寸耳。假令庖人往掘時而瓶獲,或竊瓶者不鬻金繩於市,則庖人之死,百口不能解。然則嚴刑之下,何求不得?國家開矜疑一路,所全活冤民多矣。

《寄園寄所寄》

【譯文】

明憲宗成化年間,南郊大祀完畢後,撤走祭祀物品時,發現丟失了一隻金瓶。當時有個廚師正好站在放金瓶的地方,就把他抓到官府,用各種嚴刑拷打,廚師隻好含冤認罪。等索要金瓶時,廚師沒法回答,逼迫之下,他隻好胡說:“在祭壇前某個地方。”照他的話去挖,卻沒挖到,就把他仍然關在牢裏。不久,偷金瓶的人拿著瓶上的金繩在集市上賣,有人懷疑金繩來路不明,就把他帶到官府查問,竟然發現了他盜竊金瓶的事。問他:“金瓶在哪裏?”他也是說:“在祭壇前某個地方。”照他的話去挖,果然挖到了金瓶,大概隻比廚師所指的地方往下幾寸罷了。假使照廚師的話去挖時就挖到了金瓶,或者偷金瓶的人不把金繩拿到集市上去賣,那麽廚師被處死刑,就是有一百張嘴也不能為他開脫。但嚴刑之下,什麽供詞得不到呢?國家規定在審案過程中,要憐憫同情案情有疑之人,這使得許多蒙冤的百姓保住了性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