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餘在廣州府任,曲江縣盜案首夥十四人,發審後,解經司院提審無異,牌示,次日即將首犯正法。昏暮時,忽接陽山縣周(名家俊,江西人)稟雲:拿獲盜犯某,審出曲江縣解省劫案,係伊為首;緣聞此案先經解省,必發府審辦。移查不及,故遣家人解犯來省,聽候提質。餘將解來之犯,另置一處,一麵於司監提出曲江全案人犯,複加細訊,內一犯供語參差,因究得挾仇誣陷實情。餘曰:“一犯挾仇,他犯亦皆挾仇手?”據供,同夥之犯,因本人已認,故不複與辯。複訊首犯,仍矢口不移。餘謂眾犯曰:“現在首犯既假,真犯爾等認得乎?”眾犯曰:“伊為首糾約為盜,如何不認得?”時已四鼓矣。旋提陽山縣解到者,與十三人質認,同指曰:“此真盜首也。”前認盜首者,不禁放聲大哭。問以何肯自誣,訴雲:“畏刑不敢翻供,今得再生矣。”蓋曲江令曾用重刑故也。

天曙,即赴臬署呼門稟見,備述前由,自認審錯處分,其為首者今日斷不可斬。臬憲(名山,後任刑部尚書)曰:“我與同咎”。旋,同請見撫憲董(名教增,諡文恪),撫憲曰:“二公不必著急,我亦有錯。”當即知會督憲,越日複審定案,釋假首,而誅真盜焉。此稟遲到一日,假首犯己正法矣,雖悔何追?周之功偉哉!

餘服官二十餘載,從無乞求上司事,因此案周公辦事識大體,為乞院司各憲,皆應許之。迄閱十年,而周令猶困於封川小縣也,噫!

《宦遊紀略》

【譯文】

我在任廣州知府的時候,曲江縣發生了一起盜竊案,首犯、從犯十四人。開始審訊以後,押解經過提刑按察使司提審以後,沒有提出異議。於是發布告示,第二天就要將首犯正法。傍晚時分,忽然接到陽山縣周家俊的稟文說:捕獲盜竊犯某,審訊出曲江縣押解到省裏的盜劫案,是以他為首;因為聽說此案在此以前已經押解到省裏,一定要發回府裏審查辦理。移交審查已經來不及,所以派家人押送犯人到省,聽候提審。我把解來的犯人,另外放在一個地方,一麵從按察使司提出曲江縣案件全部人犯,再加以詳細審訊,而假首犯仍然供稱實在是盜賊的頭。又隔開分別進行詳細審訊,其中一個犯人的供詞有出入,因而追究到挾帶仇恨誣陷的實際情況。我說:“一個犯人挾帶私仇,其他的犯人也挾帶私仇嗎?”根據供詞,同一夥犯人因本人已經招認,所以不再為他辯解。又審訊首犯,仍然發誓不改變供詞。我對眾犯人說:“現在首犯既然是假的,真正的首犯你們認得嗎?”眾犯人說:“他領頭糾集人當強盜,怎麽認不得呢?”當時已經是四更天了。旋即提陽山縣押解來的犯人,與十三個犯人對質辨認首犯,犯人共同指著他說:“這是真正的強盜頭子。”在此以前承認是強盜頭領的犯人,禁不住放聲大哭。問他為什麽肯誣認自己是首犯?他哭訴說:“怕受刑不敢翻供,現在得以再生了。”原來曲江縣令曾用重刑審訊他,他才說自己是首犯的。

天明的時候,就到按察使司衙門叫門稟報求見。詳盡敘述了以前的緣由,自己承擔了審理錯誤的處分,說那個自己招認為首犯的犯人斷然不可殺。提刑按察使明(名山,後任刑部尚書)說:“我和你一樣有罪過。”不久,一同見巡撫董教增。巡撫說:“二位大人不必著急,我也有錯誤。”當即告知總督。過了一天複審定案,釋放假首犯,殺了真正的首犯。這回稟文遲到一天,假首犯就已經依法處死了,即使追悔怎麽會來得及呢?周縣令的功勞大啊!

我作官二十餘年,從沒有請求上司的事。因為在此案中,周大人辦事識大體,顧大局,為此請求院司各長官提升他,都答應了。可是到現在已經過了十年,而周縣令仍然固守在封川小縣作小小的縣令呢,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