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雍正壬子六月,夜大雷雨,獻縣城西有村民為雷擊。縣令明公晟往驗,飭棺斂矣。

越半月餘,忽拘一人訊之曰:“爾買火藥何為?”曰:“以取鳥。”詰曰:“以銃擊雀,少不過數錢,多至兩許,足一日用矣。爾買二三十斤,何也?”曰:“備多日之用。”又詰曰:“爾買藥未滿一月,計所用不過一、二斤,其餘今貯何處?”其人詞窮。刑鞫之,果得因奸謀殺狀,與婦並伏法。

或問:“何以知為此人!”曰:“火藥非數十斤不能偽為雷。合藥必以硫磺。今方盛夏,非年節放爆竹時,買硫磺者可數。吾陰使人至市,察買硫磺者誰多。皆曰某匠。又陰察某匠賣藥於伺人,皆日某人,是以知之。”又問:“何以知雷為偽作?”曰“雷擊人,自上而下,不裂地。其或毀屋,亦自上而下。今苫草屋梁皆飛起,土炕之麵亦揭去,知火從下起矣。又此地去城五六裏,雷電相同。是夜雷電雖迅烈,然皆盤繞雲中,無下擊之狀。是以知之。爾時其婦先歸寧,難以研問,故必先得是人,而後婦可鞫。”此可謂明察矣。

《灤陽消夏錄》

【譯文】

雍正任子年六月的一天夜晚,下著大雷雨,獻縣縣城西邊有一個村民被雷打死。縣令明晟前往檢驗後,命令把屍體裝進棺材。過了半月多,忽然拘捕了一個人,審問他說:“你買火藥作什麽?”回答說:“用來打鳥。”追問說:“用銃打鳥,少的不過幾錢,多的用到一兩左右,足夠一天使用了,你買二三十斤,幹什麽呢?”回答說: “準備許多天使用。”又追問說:“你買火藥不到一月,估計用火藥不超過一二斤,其餘的火藥現在收藏在什麽地方?”那人無話可答。於是施用刑罰審訊,果然審問出了因為通奸發展到預謀殺人的情節,就把他和奸婦一起依法處死。

有人問縣令:“根據什麽知道是這個人作的案?”回答說:“火藥沒有幾十斤不能製造假雷,配製火藥一定要用硫磺。現在正是盛夏時節,不是逢年過節放爆竹的時候,購買硫磺的人屈指可數。我秘密派人到市上察訪誰買硫磺最多,都說是某位工匠;又暗中察訪某位工匠賣火藥給什麽人,都說賣給了某人,因此知道是這個人作的案。”又問:“憑什麽知道雷是假造的?”回答說:“雷打人從上而下,不裂開地麵,它有時毀壞房屋,也是從上而下。現在現場的情況是屋頂的草和屋梁都飛起來了,土炕的麵也揭走了,知道火是從下邊起來的。又加上這個地方離縣城五六裏遠,雷電和縣城相同。這天夜裏雷電都在雲層中盤旋,沒有出現向下打雷的情況,因此知道雷是假造的。那時死者的妻子事先回娘家探親去了,難於深入審問,因此一定要先找到這個人然後死者的妻子才可以審訊。”這個縣令可以說是明智洞察一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