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入血室一證根據文獻記載和實踐證明確實是男女都有的證候,但限於有些地區習慣認為血室就是子宮,如果對男子此證也叫熱入血室的話,就會造成很大的笑話,因此李老在當時改為“熱入**”。這雖然是無關治療的一件小事,但對於學者來說,也是不可忽略的環節。

《傷寒論》145條雲:“婦人傷寒,發熱,經水適來,晝日明了,暮則譫語,如見鬼狀者,此為熱入血室,無犯胃氣及上二焦,必自愈。”無犯胃氣及上二焦是告誡醫者不要將此證誤認為上焦的譫語證(即今日所謂“邪入心包”之證)及中焦陽明病的譫語證而用上中二焦的治法,應該按照下焦熱入血室治療,或用竹葉玉女煎以清熱,或用加減桃仁承氣湯以破結。所渭“必自愈”者,乃言這樣治療就會痊愈,並非不治自愈。李老曾遇一男子用桃仁承氣加減治愈。

汗法小議

汗法是指運用辛溫或辛涼藥物促使人體發汗,使邪氣從汗而解,從而解除表證的一種治法,又叫解表法。汗法在臨床應用中,要掌握一個“度”的問題,以遍身(執/水)熱水微汗者為佳,假使汗出不能遍身,或大汗淋漓,皆非所宜,因為前者汗出不徹,則病邪不解,後者汗出太多,易使正氣耗傷,嚴重的導致亡陽。另外,在汗法的應用中,會碰到.些問題,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當汗而汗不出是什麽緣故 除藥不對證當然不能出汗外,凡藥已對證而汗不出者其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藥的質量

1.品種不純。

2.采集失時:如桂枝是肉桂的嫩枝,應於春季割取,若秋冬采集,則藥效大減。

3.炮製失當:如荊芥用於發汗解表宜生用,而製炭後則長於止血。麻黃生用發汗力強,而蜜炙後其發汗力緩而長於潤肺平喘。

4.日久變質:包括黴爛蟲蛀等而失效。

(二)藥的數量

病重藥輕。

(三)煎法失當

煎時過久,藥性揮發。汗法所用藥物性質均較輕靈,久煎則藥效減少。

按:現代藥理證明,汗法所用藥物揮發油含量豐富,不耐高溫,久煎則揮發。

(四)服法違反常規

1.藥液過冷:汗法所用藥液宜溫服。

2.服藥後未加溫覆或臨門當風而臥。

3.服藥後誤服生冷或其他應忌食物,如油膩等物。

(五)對患者具體情況了解不夠徹底

1.溫病陰分不足(陰虛),用辛涼解表藥發汗則不能得汗。

2.久患瘡瘍。

二、汗出而表不解是什麽緣故

表證是指惡寒發熱、頭痛身痛等症狀,如果汗出後表證解則為寒邪,汗出表不解,非風則濕。 (參見《溫病條辨》中焦篇第六十六條。) 三、當汗不汗有什麽害處 當汗是指有表證,而此時未用汗法解表,則邪不能去,表不得解。 四、不當汗而汗有什麽害處 不當汗有以下幾種原因: 1.邪不在表。 2.亡血。 3。瘡瘍。 4.素體陰虛。 以上情況本身即有陰分受傷,本不應發汗,若汗之,則更傷陰液。

上麵談到汗法是以發汗為手段來達到解除表證的目的,那麽有汗、無汗在臨**又有什麽意義呢?

一般來說,這兩種現象是正常的生理現象,但在某種情況下就成為診斷治療的依據,因此成為主要的症狀。例如:太陽病有汗就用桂枝湯,無汗就用麻黃湯;有汗就叫作中風,無汗就叫作傷寒。又如:陽明經病有汗就宜用白虎湯,無汗就不宜用白虎湯;夏月多汙、冬月無汗都是正常現象,反之就是病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