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在未來中國直銷行業的規範運行中抓住關鍵環節,進行有效管理,新的《直銷管理條例》將對直銷企業推銷員的從業資格做出硬性規定,並明確規定現役軍人、國家公務員、醫生、教師、在校學生、非法組織成員等人員不得加入直銷企業從事推銷員的工作。

《直銷管理條例》規定推銷員實行持證上崗製度。要求推銷員需通過由商務部統一組織的考試,取得由直銷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推銷員培訓合格證》,並與直銷企業簽訂合同後,方可從事直銷活動。《推銷員培訓合格證》的有效期為五年。

商務部負責全國推銷員考試管理工作,成立專家小組負責編寫全國統一考試大綱,負責考試的統一命題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推銷員考試管理工作。

推銷員考試內容以《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直銷管理條例》、《反金字塔詐騙條例》、《推銷員培訓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推銷員道德規範、直銷風險揭示以及營銷方麵的知識為主。

要想取得推銷員資格除了參加商務部統一資格考試外,還要參加由直銷企業舉辦的推銷員崗位培訓。

所謂推銷員崗位培訓,是指直銷企業組織直銷推銷員進行有關直銷企業市場計劃、計酬方式、產品特征、推銷技巧、企業規章製度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方麵的專業培訓。

直銷企業組織推銷員崗位培訓超過100人時,應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申請,獲得批準後方可舉辦。申請包括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教材、參加的人數、授課人的相關資料、收費情況等。

直銷法將對推銷員培訓活動作出規定

為了規範直銷行業,保證對直銷行為的監管,新的直銷法將對直銷活動的各個環節從法規上進行約束。《直銷管理條例》中規定推銷員培訓活動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1)反憲法基本原則,危害國家安全和國家穩定。

(2)侵害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煽動民族分裂。

(3)宣揚迷信邪說、色情、**、或者渲染暴力,有害群眾身心健康。

(4)妨礙治安交通秩序和社會生產生活秩序。

(5)對企業產品進行誇大、虛假宣傳,貶低同類其它產品,強製購買產品。

(6)將某個推銷員收入狀況作為普遍現象進行宣傳,對推銷員所獲報酬進行過分渲染。

(7)從事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活動。

商務部將根據《直銷管理條例》製定《推銷員培訓管理辦法》,直銷企業應按照該辦法的規定從事推銷員的教育與培訓。

新法將明確推銷員的權利和義務

為保證直銷從業人員的權益,促進直銷行業健康發展,新的《直銷管理條例》將明確界定推銷員的權利和義務。

推銷員可享有的權利其初步內容如下:

(1)有權在其與直銷企業簽訂合同後任何時間書麵解除合同。

(2)有權按《條例》中規定的退貨製度向直銷企業辦理退貨。

(3)在申請成為推銷員時,有權拒絕不符合《條例》規定的要求。

(4)有權舉報直銷企業及其他推銷員違法違規行為。

推銷員應當承擔的義務:

(1)應按照《條例》規定與直銷企業(含分支機構)簽訂合同後從事直銷活動。

(2)就其所直銷的產品質量與直銷企業對消費者承擔連帶責任。

(3)所有推銷員必須歸屬一個省級分公司,在該省級分公司行政管轄範圍內從事直銷活動,不得跨區域經營。如果推銷員因為搬遷或其他原因需要轉換所屬零售店鋪,需辦理變更手續。

(4)推銷員應如實地向消費者介紹產品的質量和功能。

(5)推銷員的報酬應來源於產品銷售給最終消費者的收益。

(6)推銷員在開展直銷時,必須在得到消費者的事先同意,並應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直銷活動。在消費者示意退出或者表示不便時,必須退出。

(7)在向消費者進行推銷時,必須出示所屬直銷企業及所在零售店鋪的推銷員資格證書及招募合同。推銷員向消費者銷售產品,必須在售貨憑證上標明直銷企業當地零售店鋪的地址和電話號碼。

(8)推銷員應按照《條例》中規定的退貨製度要求,接受並辦理消費者的退貨。

(9)推銷員不得大量購買和囤積直銷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