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管理條例》草案的基本框架如下:
第一部分總則,主要規定直銷的概念,分類,體現直銷理念的一般性原則等。
第二部分,主要規定以直銷為主業的直銷公司,包括其設立資格,公司的性質,相關部門的審批,規定公司的內部機構等管理結構,對直接從事直銷活動的人、資格及行為規範等。要有《直銷協議》。(申請資格,傭金,公司的授權,雙方的權利義務,產品質量責任,納稅,協議的終止與解除,違約及侵權責任等。)
第三部分行為,重點區分合法的和非法的直銷行為,作如下規定:禁止收取入門費;經銷商及顧客的自由退貨權;經銷商報酬的取得方式,應來自營銷商品的業績,不允許拉人頭,直銷商品的價格須合理;產品質量由直銷公司承擔。經銷商不得誤導消費者。
第四部分法律責任,直銷的法律在責任承擔形式上體現了綜合性的特征。即民事,行政及刑事等綜合性責任。
目前,直銷法規主體《直銷管理條例》的核心內容再次作了重要調整,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
推銷員(直銷商)不是企業員工:從最新的《直銷管理條例》中顯示,原來規定的推銷員(俗稱直銷商,即直銷從業人員)不再與直銷企業簽訂具有勞動關係性質的員工關係合同,而是簽訂推銷合同,並按規定直接向最終消費者推銷產品。同時,推銷員也不需要進行單獨的個體工商戶登記。但銷售管理人員和培訓人員依然要求必須是企業的正式員工,並有嚴格考核標準。
降低年銷售額5億的高門檻規定:目前調整的新條例規定,直銷企業不再須要滿足條例的前一稿規定的年營業額過5億的要求。同時,也取消了外資企業必須是世界直銷協會及其分支機構成員的硬性規定。
直銷產品範圍範圍放寬放細:直銷企業可通過直銷形式銷售的產品範圍從原有的保健品、化妝品、日用品三個主類適當放寬,作了更細化的規定,必須是保健品、保健器材、化妝品、保潔用品、小型廚具等類別。
推銷員的獎金拔出比率限定在25%:作為直銷從事人員最為關注和最有爭議的獎金拔出比率問題,最新版本的直銷管理條例依然限定在25%的拔出比率,並將前一稿中特殊可增至30%的提法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