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種說法稱,“秦國經過商鞅變法之後,雖然對民眾非常嚴苛,但這種嚴苛相對公平,底層民眾也可以通過軍功,來改變自己的命運。這難道不好嗎?”

如果“底層民眾可以通過軍功來改變自己的命運”是一個事實,那秦政的嚴苛究竟好不好,尚可見仁見智。

遺憾的是,它不是事實,隻是後人腦補出來的一種錯誤印象。

秦國(朝)確實實施了軍功授爵製度,該製度也確實將“耕戰”列為秦民上升的通道。但這條通道非常窄小,上升的程度也非常有限,而且極容易發生階層墜落。

秦國(朝)軍功爵製的大體情形,見於《商君書·境內》。主要包括三項內容。

第一項,是明確以耕戰為授爵的唯一標準,杜絕秦民在耕戰之外另有取得富貴的渠道。即所謂的“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哪怕是宗室子弟,若無軍功也“不得為屬籍”。

第二項,是將爵位分為二十個等級。自下而上,也就是從第一級到第二十級,依次是:公士、上造、簪嫋、不更、大夫、公大夫、官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長、右庶長、左更、中更、右更、少良造、大良造、駟車庶長、大庶長、關內侯、徹侯。不同等級享受不同的待遇。

第三項,是對如何獲取爵位,作出具體規定。這一塊的內容最多,被誤解也最嚴重。比如其中一條規定是:“能得甲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除庶子一人”,即被許多人誤解為秦軍士兵在前線砍下一顆敵軍的頭顱,回去後就能得到一級爵位的賞賜,可以從無爵位的“士伍”躍升為“公士”,可以從“公士”躍升為“造”,還可以得到朝廷賜予的田宅和“庶子”(指由政府分配無爵位的普通秦民來侍奉有爵位者)。隻要不斷在戰場上砍下六國士兵的頭顱,爵位就可以不斷提升,功名富貴也全部收入囊中。

進而,許多人認為秦國(朝)存在著一個龐大的“軍功地主階層”。有人甚至據此推算得出這樣一組數據:

秦軍在144年兼並戰中累積斬首總數可能達到297.2萬。根據軍功爵製的規定,這就需要賜予立功將士田297.2萬頃、宅2674.8萬畝、代耕勞役297.2萬人。……幾乎需要把全國可耕地的75%用於賞賜有功將士,而全國男丁的75%需要成為軍功地主的勞役。①

這種推算方法是錯誤的。不但嚴重低估了一個普通秦軍士兵獲取爵位的難度,還相當於將商鞅與秦王想象成了搞“爵位大派送”的慈善家。殊不知,他們信奉的是治國之道,乃是“製天下者必先製其民”。

出現這種錯誤的根源,是對“甲首”一詞的理解出現了嚴重偏差。《商君書·境內》其餘各處均寫作“得一首”之類字樣,唯獨此處寫成“能得甲首一者”,是因為“甲首”並非“敵軍士兵的頭顱”之意,而是指“敵國披甲之士的頭顱”。意思是:秦軍士兵唯有在戰場上了殺了敵軍身穿甲胄有頭盔者(這類人物自然多屬軍官),將腦袋與頭盔一並帶回,才能得到爵位與田宅。(有些版本將“甲首”寫作“爵首”,不準確。因僅憑帶回的頭顱是無法確認死者爵位的,但若帶回的頭顱附有頭盔,則基本可以判斷死者是敵軍中的骨幹成員。)

關於“甲首”到底是什麽,《左傳》中有一段記載,可供參考。書中說:魯國的軍隊與齊國的軍隊交戰,“師獲甲首八十,齊人不能師”,魯軍拿下了齊軍的八十個“甲首”,齊軍就亂套了,然後不得不在傍晚的時候悄然遁走。顯而易見,“甲首”絕不是普通士兵,而是關乎軍隊運轉和士氣高低的重要人物。

也就是說,秦軍可以在一場戰爭殺死成千上萬的敵軍士兵,但能從這場戰爭中獲得爵位、也就是得到“甲首”者,卻必然是寥寥無幾。

此條之外,關於如何在戰爭中獲取爵位,《商君書·境內》還有如下規定②:

(1)每五人編為一伍,其中一個人負責背負箭羽等軍用物資,其他四人則輕裝疾鬥,若有人在戰鬥中“得一首”(這裏沒有“甲首”字樣,指普通敵軍的腦袋),可以免除該伍士兵的賦稅徭役。

(2)五十人設一個屯長,一百人設一個百將。屯長和百將不允許參與斬首(主要是防止他們利用權勢侵吞首級,損害下屬秦軍戰鬥積極性)。他們的部隊在戰鬥中斬獲三十三顆敵軍首級,才算達到朝廷規定的標準,屯長和百將的爵位可以提升一級。

(3)圍攻敵國的城池,斬首八千顆以上,才算達到朝廷的標準;與敵軍野戰,斬首兩千顆以上,才算達到朝廷的標準。也就是必須取得戰役性質的大勝,領軍大將才可以給軍中的軍伕、士兵與官吏上報申請獎勵。原爵位是公士的,可以升一級成為上造,原爵位是上造的,可以晉升為簪嫋。無爵位者若能斬獲敵軍“甲首”,也可以成為最低等級的“公士”。

這些規定意味著,普通秦軍士兵一般隻能在戰鬥中獲得免除賦稅徭役(並非終身)的獎勵。要想實現階層躍升,隻能拚上性命去敵軍陣中奪取“甲首”。

而且,即便有幸奪取“甲首”進入了有爵位階層,他的上升通道也很有限。《商君書·境內》規定,軍隊取得了戰役性質的大勝後,公士升上造,上造升簪嫋,簪嫋升不更,不更升大夫,但到了大夫這裏,卻分成了兩種情況:爵位是大夫而擔任縣尉者,賞奴隸六人,賜錢五千六百;爵位是大夫而在朝廷任職者,則升為官大夫。再往後,又是依次類推,官大夫升公大夫,公大夫升公乘……這意味著:普通秦軍士兵,曆經九死一生奪了“甲首”後,又非常幸運地隨部隊參與了多次大戰役,且每次戰役的斬首數目都達到了朝廷的標準(這顯然是很小概率的事情),他也隻能升到大夫這個爵位(也就是第五等);再往上,體製的大門就對他們關閉了;軍功再多,也隻能獲得奴隸與金錢的賞賜,政治地位卻是無法再進一步。

也就是說,秦國(朝)從製度設計上,將軍功授爵搞成了一件門檻非常高的事情,即通常所說的“秦人重爵,除吏複家,故不輕賜爵”,普通人很難得到爵位。

作為一種社會激勵製度,“軍功授爵”的難度如此之大,又該如何保證它的激勵效果呢?畢竟,在正常情況下,如果某個東西特別難以得到,為了得到它要付出的代價很大,人們就會覺得不值當,就會選擇放棄。這是人之常情,秦人也不例外。

所以,為了對抗這種人之常情,驅使秦人為了獲取爵位而“努力奮鬥”,秦國(朝)另有一套製度設計,那就是:將爵位的“特殊待遇”,與嚴酷的秦法,牢固地結合在一起。犯了同樣的法,沒爵位的人會很慘;有爵位者受到的懲罰,遠小於無爵位者;高爵位者受到的懲罰,又遠小於低爵位者。

比如,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中的“司空律”裏,有一條規定:獲得公士爵位者,可以用勞役來贖刑、贖死;他們在服勞役時,雖與普通犯人(也就是“城旦舂”)住在一起,但不必穿囚服、不必戴木枷,不必戴黑索,也不用戴腳鐐。秦時的“城旦舂”死亡率很高,有爵位者可以在服刑期間免受各種酷刑,相當於大大提高了他們的存活率。

再如,睡虎地秦墓竹簡裏還有一項法律規定:若有人幫助秦人逃離秦國(秦民逃往六國才是當時的常態,而非《大秦賦》裏渲染的六國百姓向往秦國,見後文《“願成秦人”是假的》 ),懲罰是“削籍,上造以上為鬼薪,公士以下刑為城旦”,也就是剝奪他們的自由民(其實這自由也有限)身份,爵位為上造及更高者,要服三年勞役徒刑,爵位低一點的公士,則要服四年勞役徒刑。該律條雖未提及無爵位的普通人,但既然不同爵位者犯法所受到的懲罰尚且存在高低,可想而知,無爵位者所受懲罰,必然是最重的那一級。

秦律之所以這樣搞,其目的,正如長期研究軍功爵製度的朱紹侯所總結的那般:“兩者的待遇相差竟是如此懸殊,不能不令人感到驚異。其理由隻有一個,即秦政府有意突出軍功爵製的價值,以達到軍人為獲得爵位而賣命疆場的目的。”③

要理解這種驅動,還須加上另一重背景:秦律追求凡事“皆有法式”。用《鹽鐵論》中的話說,則是“秦法繁於秋荼,而網密於凝脂”,無論秦民幹什麽說什麽,總有一款秦法適合他。

睡虎地秦簡的出土,證明了《鹽鐵論》的總結是準確的。劉邦入鹹陽,之所以要與關中秦民“約法三章”,將法律極限簡化,隻保留“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三條,也是旨在迎合民心——秦民長期深陷在動輒觸犯法律的困境之中,迫切希望廢除那“繁於秋荼、密於凝脂”的秦法。

綜上,秦國(朝)的“軍功爵製度”,其真實運作邏輯是這樣的:

(1)普通秦民很難通過戰場斬首獲得爵位,即便獲得了,階層躍升的空間也很有限;

(2)軍功爵上捆綁著一係列的特殊待遇,這些特殊待遇既包括賜予奴隸和田宅,更包括在觸犯秦法時可以獲得比一般秦民更高的存活機會;

(3)秦法細密又無約束,在秦民的一生中,觸犯法網是大概率事件,為了給自己的人生多一點保險,即便明知軍功爵很難到手,秦民也隻能拚命耕戰(不達標則會淪為奴隸),來冀求獲取爵位,以便在將來觸犯法網時,可用爵位抵罪,使自己的人生不至於墜入深淵。

所謂“秦民可以通過軍功來改變自己的命運”,其實隻是幻象。

參考資料

①王太林.千古興亡:破譯君主社會朝代更迭的密碼[M].北京:東方出版社,2012:270.

②劉敏.《商君書·境內篇》會注會疏考譯[J].秦漢研究,2017,(1).

③朱紹侯.軍功爵製研究[M].北京:商務印書館,2017:7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