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開部題:旗人史書等,辱罵順天府丞王維珍。經王維珍舉首,應將史書等,枷一月,鞭一百。上諭大學士等曰:“旗下惡棍,辱罵職官,如此輕處,何以做戒眾人!”著查康熙十八年定例呈奏。於是大學士等奏:康熙十八年,曾經九卿定議,諸王及大臣仆人,有幹預詞訟,索取財物者,其主知情,從重議處,仆人枷三月,鞭一百,其主不知情,仆人以光棍治罪。上曰:“此情最為可惡,著從重治罪,伊主一並察議。此等事甚多,舉首者少。王維珍不顧情麵舉首,可嘉,著議敘。”勒德洪奏曰:“其主乃康親王傑書也。”上曰:“朕止論事之是非,不論其為何人也!”

《清實錄》

【譯文】

刑部上疏說:旗人史書等人,辱罵順天府丞王維珍。經王維珍告發,應該把史書等人戴上長枷關押一月,鞭打一百下。皇上指示大學士等人說:“八旗中的惡棍,辱罵在職官員,作如此輕微的處罰,怎麽能夠告戒眾人!”命令查閱康熙十八年製定的條例上奏。於是大學士等人上奏:康熙十八年,曾經過九卿議定,各王爺以及大臣的仆人,有幹預訴訟,索取財物的,他的主人知道情況,對主人從重議罪處刑,仆人戴長枷三月,鞭打一百;他的主人不了解情況,仆人按惡棍治罪。皇上說:“這種情況最為可惡,命令從重治罪,仆人、主子一並審察議罪,依法製裁。這種事很多,檢舉揭發的人少。王維珍不顧情麵揭發,值得嘉獎,命令議功論獎。”勒德洪上奏說:“仆人的主子是康親王傑書。”皇上說:“我隻論事情的是非,不管他是什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