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江蘇撫臣莊有恭具題:蔡亦凡與嫡侄蔡通之妻盧氏通奸,被蔡通撞遇,砍傷奸夫蔡亦凡,殺死奸婦盧氏。將蔡亦凡擬絞立決,蔡通依“刃傷伯叔父母”律擬絞立決等。因議得:斷獄務期平允,援例貴有折衷。

律載:“本夫於奸所親獲奸夫奸婦,登時殺死者勿論。”此言本夫捉奸殺死奸夫,統得勿論。即至殺死有服尊長,亦無另有治罪之條。若本夫因捉奸僅致傷尊長,則更可無論也。

又殺奸例載:“本夫本婦有服親屬,皆許捉奸。但卑幼不得殺尊長,犯則依‘故殺伯叔母姑兄姊’科斷。”此則專言應許捉奸之兩家,卑幼服屬不得幹犯尊長,亦止言殺而不言傷,而本夫之捉奸致傷尊長者,則尤可無論也。是以乾隆六年臣部奏覆河南按察使沈起元條奏:“本夫捉奸殺死尊長,當隨時酌量議擬在案。”是因奸而殺尊長,尚在矜疑之律,若致傷未死,自應照律勿論。蓋尊長內亂,律幹斬、絞重辟,既予本夫以捉奸之權,自難禁其必無致傷之事。

詳查律例檢閱條議,從無本夫獲奸致傷有服尊長,仍應科罪之文。此案蔡通因胞叔蔡亦凡與伊妻盧氏白日行奸,撞獲,登時互毆致傷,並未致死。該撫遽將蔡通援照“刃傷胞叔”律擬以絞決,殊未允協。臣等詳閱案情,折衷成例,蔡通既無科罪之條,自應予以勿論,應將該撫擬以絞決之處毋庸議。

【譯文】

江蘇巡撫莊有恭報告:蔡亦凡與嫡侄蔡通的妻子盧氏通奸,被蔡通撞見,蔡通砍傷了奸夫蔡亦凡,殺死了奸婦盧氏。現在擬處蔡亦凡絞立決,按照“用刀刺傷伯叔父母”的律條擬處蔡通絞立決等等。於是我要談談我的看法:判決案件務求公正適當,援引律條貴在調和不偏。

法律上規定:“本夫在通奸的地方親自抓獲奸夫奸婦,當場將奸夫奸婦殺死的可以不作論處。”這是說本夫捉奸時殺死了奸夫,全都可以不作論處。即使是殺死服喪時理應穿上斬衰、齊衰等喪服的尊長,也沒有另外治罪的律條。假如本夫因為捉奸隻是打傷尊長,那當然更不用論處了。

殺奸的律條上規定:“本夫本婦親屬中服喪時理應穿上斬衰、齊衰等喪服的尊長,都可以捉奸。但卑幼不得殺尊長,如果卑幼殺了尊長則依照‘故意殺死伯叔母姑兄姊’的律條來判決。”這是專門說許可捉奸的是本夫本婦兩家的親屬,而且卑幼不得殺尊長,但這隻說不能殺死而沒有說不能打傷,而本夫因捉奸而打傷尊長的,則更可以不用論處了。所以乾隆六年(1741)刑部上奏對河南按察使沈起元奏文的批複中說:“本夫因為捉奸而殺死尊長,應該隨時酌量議論後擬處。”可見因奸而殺死尊長,論處時尚屬有疑問而值得同情憐憫之律,至於那些打傷尊長但並沒有致他死命的,自然應該按照法律不予論處。尊長與卑幼發生奸情,律條涉及斬、絞等重罪,既然給了本夫捉奸的權利,自然難以規定他一定不能打傷尊長。

我詳細查檢律例檢閱條的規定,從沒有本夫因捉奸而打傷親屬中服喪時理應穿上斬衰、齊衰等喪服的尊長,結果要被判罪的條文。這一案件中蔡通因胞叔蔡亦凡與他妻子盧氏白日行奸,被他撞獲,立刻互相毆打而使蔡亦凡受傷,但並沒有致蔡亦凡死命。該巡撫馬上援引“用刀刺傷伯叔父母”的律條擬處蔡通絞立決,這樣斷案很不恰當。我等詳閱案情,折中調和過去判案已定的案例,認為蔡通既然沒有應該懲處的條文,自然應該勿予論處,當然對該巡撫所擬“絞立決”的意見也用不著再作討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