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範縣李甲,娶婦**甚,遂縱容之。其伯叔李某與其戚楊某夜往捉奸,傷嫖者劉乙。乙故強悍,歸邀多人持械尋鬥,被李殺二人。範令詳報含混,嚴檄委予訊報。範令以釁起李,欲出楊,謂二人俱李所殺。予細鞫之,一實李某所致命,一則李某亦槍傷之,其致命則楊某也。況並於李,則李為殺死一家非死罪二人;分於楊,則皆例得“捉奸,拒捕格殺”,俱可免死。讞上,二人皆減等發落。

《事友錄》

【譯文】

範縣李甲,娶的妻子非常****,李甲隻好任由她輕佻**。李甲的大叔李某和親戚楊某夜裏前去捉奸,打傷了嫖客劉乙。劉乙本是強橫凶暴的人,回去後就叫了一幫人持械尋釁,被李某殺了兩個。範縣縣令上報的文書含混其訶,上司嚴辭責令我另作審訊後上報。範縣縣令認為事情由李某挑起,想為楊某開脫,就說死掉的兩人都是李某殺的。我仔細審訊,其中一人確實是李某致他死命的,另一人雖然李某也用槍刺傷過他,但致命一擊則是楊某打的。況且把罪名都放到李某頭上,那麽李某就是殺死一家並沒死罪的兩個人;把罪名分到楊某頭上一部分,那麽李某、楊某兩人照例都可引“捉奸時,如果作奸犯科的人拒捕,那麽可以格殺勿論”的條文,兩人都可免於死刑。結案上報後,李某和楊某兩人都被減等發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