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餘在廣州府任,曲江縣盜案首夥十四人發審後,解經司院提審無異,牌示次日即將首犯正法。昏暮時,忽接陽山縣周(名家俊,江西人)稟雲:“拿獲盜犯某,審出曲江縣解省劫案係伊為首。緣聞此案先經解省,必發府審辦,移查不及,故遣家人解犯來省聽候提質。”餘將解來之犯另置一處,一麵於司監提出曲江全案人犯,複加細訊,而假首犯仍供實為盜首。複隔別研訊,內一犯供語參差,因究得挾仇誣陷實情。餘日:“一犯挾仇,他犯亦皆挾仇乎?”據供:同夥之犯,因本人已認,故不複與辨。複訊首犯,仍矢口不移。餘謂眾犯曰:“現在首犯既假,真犯爾等認得乎?”眾犯曰:“伊為首糾約為盜,如何認不得!”時已四鼓矣,旋提陽山縣解到者,與十三人質認。同指曰:“此真盜首也!”前認盜首者不禁放聲大哭。問以何肯自誣?訴雲:“畏刑,不敢翻供。今得再生矣。”蓋曲江令曾用重刑故也。
天曙,即赴臬署呼門稟見,備述前由,自認審錯處分,其為首者今日斷不可斬。臬憲明(名山俊,任刑部尚書)曰:“我與同咎。”旋同請見撫憲董(名教曾,諡文恪),撫憲曰:“二公不必著急,我亦有錯。”當即知會督憲。越日,複審定案,釋假者誅真盜焉。此稟遲到一日,假首犯已正法矣,雖悔何追?周令之功偉哉!餘服官二十餘載,從無乞求上司事。因此案周公辦事識大體,為乞院司,各憲皆應許之。迄閱十年,而周令猶困於封川小具怕。噫!
《宦遊紀略》
【譯文】
我在廣州府任職期間,曲江縣盜竊案的首犯和同夥共十四人審訊後,被解送省城,經司院提審後沒有異議,牌示第二天就要將首犯正法。黃昏時,我忽然接到陽山縣令周家俊的稟告說:“抓獲盜竊犯某人,審問出曲江縣解送到省城的搶劫案首犯是他。因為聽說這案子先解送省城,必定會發到府中審辦,發送移文核查已經來不及了,所以派家人押解犯人到省城聽候提審對質。”我把押解來的犯人另外安置在一個地方,一麵到監獄提出曲江縣案子的全部犯人,又加以詳細審訊,假首犯仍然供稱自己確實是盜賊頭領。我又把犯人隔開來,分別詳細審訊,其中一個犯人的口供前後不一致,於是探究到挾仇誣陷的實情。我說:“一個犯人挾仇,其他犯人也挾仇嗎?”據他們供稱:同夥的犯人,因為假首犯本人已經承認了,所以不再為他申辯。我又審訊那個首犯,他仍然矢口不移。我對眾犯人說:“現在首犯既然是假的,那麽真首犯你們認識嗎?”眾犯人說:“他為首糾集我們盜竊,怎麽會不認識!”當時已是四更了,我馬上提出陽山縣押來的那個人,和十三個人對質相認。眾犯人都指著他說:“這是真正的盜賊頭領!”先前自認是盜賊頭領的人不禁放聲大哭。我問他為什麽肯自己誣陷自己?他說:“因為怕用刑,所以不敢翻供。現在我得以再生了。”大概是曲江縣縣令曾經用過重刑了。
天亮後,我就到按察使公署叩門稟見,詳細講述了前麵的情況,自己承認審案錯誤,願意接受處分,那個首犯今天絕對不可斬殺。按察使明山俊說:“我和你同樣有過失。”他馬上和我一起請求麵見巡撫董教曾,巡撫說:“你們二位不必著急,我也有錯。”他當即報告了總督。過了一天,複審定案,釋免了假首犯,誅殺了真正的盜賊頭領。如果此稟告遲到一天,假首犯就已經正法了,即使後悔還來得及嗎?周縣令的功勞真是大啊!我當官二十多年,從來沒有求過上司任何事情。因為這個案子周公辦事識大體,我為他乞求院司,各級上司都答應了他。這件事至今已過去十年了,但周縣令還困守在封川這樣的小縣。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