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與清理的財務審查(一)合營企業解散日期的審查1.檢查解散日期的確定依據主要檢查合營企業在確定解散日期時有無原審批機構同意解散的正式批準文件,原審批機構正式批準以後,是否由合營企業的董事會做出正式決議來確定。
2.檢查解散日期是否發生變動解散日期的確定,是正確計算清算期損益的前提。任意改變企業解散日期,將會影響企業清算期新時期的應稅所得的正確計算,因此,企業解散日期一經確定,未經批準不得隨意改變。在檢查時,要注意企業是否為了少交所得稅而有意改變散解日期。
例如:某合營公司於6 月25日向政府提交解散申請書,6 月27日被原審批機構正式批準。公司董事會作出決議,6 月30日宣布解散,於7 月1 日開始清算。
公司開始清算後發現,年初1 月至6 月底止公司預計可盈利10萬元,於是把解散日期改為15日,從7 月16日開始清帳。公司在7 月1 日至7 月14日共發生費用15萬元,該費用本屬於清算期間的費用,由於改變清算日期,致使該公司上半年由原為盈利10萬元變為虧損5 萬元。該公司清算所得為6 萬元,則在計算清算納稅年度所得時還應扣除上年虧損5 萬元,清算期間的應稅所得僅為1 萬元,比原來少計應稅所得額9 萬元。
(二)財產、物資的清查及債權、債務核實情況的檢查。
在企業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應對合資企業的全部財產、物資、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麵清算核實。在檢查時,要著重審查:1.所有的會計記錄,其科目帳麵餘額是否正確。
2.企業的銀行存款帳麵餘額與銀行記錄的存款餘額是否相符,帳麵現金餘額與實際盤點數是否相符。
3.應收帳款、應付帳款等其他往來款項的餘額是否真實,有無虛列應收帳款的壞帳損失和不必支付的應付帳款。
4.各項財產物資,主要是庫存原材料,在產品和半成品,以及固定資產是否經過盤點,有無以估計代替盤點,帳麵記錄是否按實地盤點數進行調整;對於盤盈、盤虧的財產物資,是否查明原因後再進行處理,對盤虧的財產物資有無不查明原因一律作為清算損失處理的現象。
5.未攤銷完畢的無形資產的價值轉讓給其它企業取得的收入是否入帳。
有元將無形資產攤餘價值列入清算損益,取得轉讓收入又不入帳。
6.企業結餘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中方職工住房補助基金和用兩項基金購置的財產有否誤作企業的財產進行清算。
(三)財產、物資估價的檢查合營企業解散時,一般都對企業現有財產物資進行重新估價,但對帳麵價值與實際價值差別不大的財產物資可按帳麵價值核算,對財產物資已按實際價值進行調整的企業,主要檢查:1.財產物資的重新估計是否真實、合理和符合規定。有無有意低估其價值以達到逃稅的目的。
2.對重新估價的增值或減值部分進行的帳務處理是否符合製度規定。
(四)清算費用的檢查對清算期間發生的清算費用主要包括清算期間職工工資、福利費、勞動保險費、職工辭退補償金、借款利息、清算委員會成員酬勞、房租、水電、辦公費及其他與清算有關的費用。檢查時主要審核其費用是否合法、合理,同時注意以下問題:1.有無把清算期發生的費用列入經營期費用,以達到虛增經營期的成本,減少繳納經營期所得稅的目的。
2.預提清算費用在清算結束後仍有結餘的是否按規定衝減清算費用。
(五)合營企業清算納稅年度的清算報告,是否經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
□清算期間所得稅及其他稅的審查按照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因解散、合並、終止進行清算時,首先辦理當年生產經營期間財務決算,申報繳納所得稅,井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因此,必須把清算期間視為正常納稅年度進行稅收征收管理,對各種稅收進行全麵的檢查。
(一)清算期間企業所得稅的檢查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清算時,其資產淨額或剩餘財產減除未分配利潤、各項基金、資本公積和清算費用後的餘額,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為清算所得,應依照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其計算公式是:A.資產淨值或剩餘財產=清算後的全部資產-全部負債B.清算所得(或虧損)=資產淨值或剩餘財產-(未分配利潤+各項基金+清算費用+實繳資本+資本公積)
檢查時,主要審查下列問題:a.審查核實清算中淨資產超過實繳資本,資本公積、未分配利潤,各項基金和清算費用的增值部分計算是否正確。
b.審查計算應交所得稅所使用的稅率是否正確。
c.對經營期不滿十年而提前解散的企業,以前年度享受的所得稅減免是否按規定補繳。
「例」紡織某合營公司於1988年在某沿海開放區創辦,合同規定合營期限為15年,企業注冊資本400 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350 萬元,經批準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二年,減半征收三年,免征地方所得稅五年。企業當年投產並獲利,經稅務機關匯算,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1988年5O萬,1989年12O 萬元,1990年23O 萬元,該公司於1991年6 月3O日宣布解散。7 月1 日起開始清算,經注冊會計師查帳核實,企業全部資產為550 萬元,各項負債為40萬元,各年提取的各項基金餘額35萬元,未分配利潤60萬元,清算費用5.5 萬元。經稅務機關對1991年度進行匯算,1991年上半年應納稅所得額為7O萬元,上半年已繳納所得稅7.2 萬元,清算期間發生的清算費用中,列支罰款0.5 萬元。其各年度及清算時應補繳的所得稅為1988年:50×30%×80%=12萬元1989年:120 ×30%×80%=28.8萬元1990年:230 ×30%×80%×50%=27.6萬元1991年:70×30%×8 %-7.2=9.6 萬元
清算期間:資產淨值=55O 萬元-40 萬元=51O 萬元清算應稅所得=51O 萬元+O.5 萬元- (35萬元+60萬元+5.5 萬元+350 萬元)0 =60萬元應繳所得稅=60萬元×30%×80%=14.4萬元企業應補繳的所得稅總額為=12+28.8+27.6+9.6 +14.4=92.4萬元原批準免征地方所得稅5 年,由於無經營期1O年以上的限製免於追補。
(二)清算期間應交工商統一稅的檢查合營企業在其清算期間可能會收到產品銷貨款和其他業務收入。檢查時,應注意審查:收到清算前的銷貨款或其他業務收入,且尚未申報納稅的,是否在清算後補繳工商統一稅:企業在清算期間發生的拍賣庫存產成品、半成品、原材料、零部件而取的收入,是否按規定補繳工商統一稅,在清算時將存貨估價作為財產分配,是否按規定補繳工商統一稅。
(三)清算期間應繳其他各稅的檢查主要檢查:在清算期間房產價值調整後,其房產增值部分,是否按規定補繳房產稅,企業清算委員會成員的工資酬勞超過稅法規定標準,是否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或個人收入調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