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性:緣舊方無瀉火之法,今考凡灸必須瀉火。若不瀉火,恐傷其頭目。先灸,當脊骨兩旁橫平上
下四穴。待灸瘡發半月餘日,又灸,當脊骨中豎上下兩穴。五日或七日之後,卻於三裏兩穴,灸五壯或七壯,或針入寸半,宜瀉,不宜補。
舊圖十一個,欠少婦女纏腳短小者,非自然也,比量必不真,誠恐穴道參差,徒受痛楚,跣
肉盡處,不量指甲,截斷,以代量之,方足用。又參詳十二上下小兒,頭足短者,若量足付之於頭,則不真也,隻可灸向下四穴可也。
十二穴∶一月之中,上十日,蟲頭向上,從心至頭,遊四穴;中十日,頭內向,從心至膝,遊四穴;下十日,蟲頭向下,從臍至足,遊四穴。
若投符、用藥可知。如紫蠶苗在汗中,蓋蟲性已通靈。切在精審,其或取蟲不補。即學淺妄行,徒費貲,終無去病之理,不亦可悲也哉!
師曰∶治傳屍勞者,先須知正氣與毒瓦斯並行。故髒腑有疑,即成蟲壯,陽日長雄,陰日長雌。其食先髒腑脂膏,故其色白。五髒六腑已經食損,即皮聚毛脫,婦人即月事不通,血脈皆損,不能榮於五髒六腑也。七十日後,食血氣肉盡,故其蟲黃赤,損於肌肉,故變瘦劣,飲食不能膚,筋緩不能收持。一百二十日外,肉血盡,故其蟲紫,即食精髓,傳於腎中。食精,故其蟲色黑。食髓,即骨痿不能起於床枕。諸蟲久即生毛,毛色雜花,鍾孕五髒五行之氣。傳之三人,即能自飛,其狀如禽,多異品類。傳入腎經,不可救治。
法之所載校
諸藥拌和勻)
上六味,研細末,和令勻。每服三大銅錢,同後湯使下。
薤白(三七莖) 青蒿(二握) 甘草(二莖五寸許) 蔥白(二七莖) 桃枝(以下並用白,東南嫩者) 柳枝桑白(一雲桑枝) 酸石榴根(一雲枝,各二握七寸許)上八味,須選潔淨處,采用童子小便四升,於銀石器內,文武火煎至一升,濾去渣,分作三
盞,將煎藥末調下。五更初服。男患女煎,女患男煎。服後,如覺欲吐,即用白梅肉止之。
五更盡,覺髒腑鳴,須轉下蟲及惡物、黃水、異糞、異物。若一服未下,如人行五六裏,又進一服。至天明時,更進一服。並溫服。如瀉不止,用龍骨、黃連等分為末,熟水調下五錢。次吃白梅粥補之。取下惡物並蟲,以盆盛之,其蟲或似蜣螂蛇虺,或如蜈蚣、蜘蛛、蚯蚓之狀,急如油火,並穢物並燒殺之。其身所著衣服薦褥,盡易燒之。食蔥粥,將近住服後,主療數日後夜,夢人哭泣相別,是其驗也。
如取下得蟲,看其口或青赤黃色,可治;如黑、白色,乃食人精髓,不可療也。雖不可療,亦絕後患。
又合此藥時,卻不得令病患聞其氣息,恐蟲聞氣。雖取下並煎時,亦不得令聞知。合藥亦不得在病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