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製度

企業製度的含義和主要內容

企業製度一般是指以企業產權製度為核心,包括企業經營製度(經營方式)和管理製度等的總稱。它是在一定曆史條件下形成的一種企業經濟關係,也是一定社會經濟製度的重要體現,並受到一定經濟管理體製的製約。社會主義條件下的企業製度,必然體現著社會主義經濟的基本特征,同時,在不同的經濟管理體製下所形成的企業製度也會有所不同。

從上述企業製度的含義中可以看出,企業製度所包含的內容比較廣泛。概括起來看,大致包括:企業的經濟形態、經營形態、法律形態和企業管理製度。

1企業的經濟形態。即通常所說的所有製形態。它是以出資的主體來劃分的,其核心是產權問題。企業的經濟形態是企業製度的最基本的內容,它對企業製度的其他方麵具有決定作用。

2企業的經營形態,即通常所說的企業經營方式。它包括企業由誰經營和如何經營,即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責、權、利關係問題。

3企業的法律形態。是指對一定經濟形態的企業通過立法,依法確立的企業形態,以便使企業具有法律的保護和約束。

4企業的管理製度。主要是指企業內部的治理組織結構、領導與管理體製,以及各種基本經營管理製度,如勞動人事製度、分配製度、財務會計製度等。

企業製度的四種基本形態

在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數百年發展中,隨著生產力的不斷發展和資本主義財產關係的不斷變化,企業製度也經曆了一個演變過程,曆史上先後出現的企業形式,大體上有以下四種形態:

(一)個人業主製企業

個人業主製企業,又稱個體企業。它是由業主個人出資興辦,由業主自己直接經營的企業。業主享有企業的全部經營所得,同時對企業的債務負有完全責任,如果經營失敗,出現資不抵債時,業主要用自己的家財來抵償。這種企業在法律上稱作自然人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我國現在的個體戶企業和私營企業屬於此類企業。

個人業主製企業一般規模較小,內部管理機構簡單。其主要優點是:產權可以自由轉讓,經營者與所有者合一,經營方式靈活,決策迅速,精打細算。它的弱點在於:企業本身財力有限,而且由於受到償債能力的限製,取得貸款的能力較差,難於從事需要大量投資的大規模工商業活動,而且企業經營的成敗,完全依賴於業主個人的素質。

(二)合夥製企業

合夥製企業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聯合出資和經營的企業,合夥人共同分享企業經營所得,並對經營虧損共同承擔責任。它可以由部分合夥人經營,其他合夥人僅出資並共負盈虧,也可以由所有合夥人共同經營。在英、美等國視合夥製企業為自然人企業,但在法、德、日等國家,以無限公司形式出現的合夥製企業則被承認為法人組織。

合夥製企業與個人業主製企業相比較,其主要優點是:由於是由眾多合夥人共籌資本,共負償債及承擔風險責任,其籌資能力大大提高。同時,合夥人對企業盈虧負有全部責任,這就意味著他們以自己的全部家產共同為企業擔保,因而有助於提高企業的信譽。但合夥製企業也有自身的缺點。由於合夥製企業是根據合夥人之間的契約建立並按照協商一致原則共同經營,因而在接納新的合夥人增加資本時,將帶來法律上手續複雜,經營中容易造成決策上的延誤。另外,所有合夥人對於企業債務都負有連帶無限清償責任,這就使那些並不能控製企業的合夥人麵臨很大的風險。

(三)合作製企業

合作製企業是指所有加入者共同投資、合作經營、股本與勞動共同分紅的企業。其主要特征是:企業的所有者同時是企業的職工,勞動者與所有者實現結合。這是它與合夥製企業的根本區別(合夥人並不一定都參加本企業的工作);企業稅後利潤一部分按勞分配,另一部分按股本金分配;具有勞動者自帶資本金性質,外部人員不能入股,企業資產的股權分屬於職工個人或社員所有。這是它與股份製企業的主要區別。合作社製度在市場經營發達國家有悠久的曆史,在我國也曾普遍實行,並被視為一種集體所有製企業。經驗證明,合作製有利於調動企業職工的積極性,有利於增強企業活力,提高經濟效益。

(四)公司製企業

公司製企業一般是指由兩人或兩人以上(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集資聯合組成的法人企業。公司與個人業主製企業、合夥製企業雖然都是法律承認的企業組織形式,但它不同於作為自然人的上述企業,與自然人企業的組建程序和責任形式都是有區別的。尤其是現代公司製企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同合夥製企業相比較,由於公司擁有法人財產和出資者隻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以及資本的所有權與法人財產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等特點,更便於大規模籌集資金和提高資本的流動性,並有利於保證公司決策的及時性和正確性,從而更符合市場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要求。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製度的演變,是與生產的社會化和商品經濟的發展緊密聯係在一起的,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必然結果。同時,由於社會生產力發展的漸進性和不平衡性,企業製度演變的結果則是個人業主製企業、合夥製企業、合作製企業和公司製企業同時並存,而公司製企業占有支配地位。

公司形式

前麵已指出,在現代市場經濟國家中,公司製企業雖然在數量上不是最多的,但它們卻占據著支配地位。例如目前美國全國共有各類企業1700 萬家左右,其中個人業主製企業約占美國企業總數的70%以上,但其銷售額僅占全部企業總銷售額的59%;合夥製企業占全部企業數的10%,在總銷售額中僅占37%。公司製企業占全部企業總數的比例不及20%,但它們的銷售額卻占全部的90%以上(見經濟日報1994923《美國的現代企業製度》一文)。因為大中型企業通常都采取公司形式。在組織構造上,公司製企業比其他企業要複雜得多。現代市場經濟中企業製度的演變,主要表現在公司製度的逐步完善和成熟上。

公司的形式即公司存在的方式。公司按其存在方式的不同可分為許多種類。公司形式的分類就是從不同角度對公司的種類加以歸納。其一般的分類方法主要有:公司按債務責任和是否分為等額股份可分為:無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兩合公司,獨資公司;按照公司的信用基礎可分為:人合公司,資合公司,人資兩合公司;按照經營業務的內容可分為:工業公司,商業公司,工商公司,工貿公司,農工商聯合公司,谘詢公司等;按照下屬單位分布情況可分為:地區性公司,跨地區性公司,全國性公司,跨國公司;按照所屬單位的生產技術經濟聯係情況可分為:專業公司,聯合公司,綜合性集團公司,等等。以上公司形式的分類中,最主要的是第一種分法,即債務清償責任的形式,它是公司的法律形式,也是公司的基本形式。它既反映了公司內部的經濟關係和法律關係,也反映了公司與外部的經濟關係與法律關係。下麵對公司法律形式分別加以介紹:

無限責任公司

無限責任公司或稱無限公司,是公司的一種法律形式,它是由兩人以上的股東組成,全體股東對公司的債務負有連帶無限清償責任的企業法人。無限責任公司的基本特征是:

(1)必須由兩人以上的股東組成。即它至少必須由兩個股東組成一個法人團體,多則不加限製。同時,無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必須是自然人;任何組織不能充當公司的股東。

(2)股東必須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這一點是無限責任公司區別於其他公司法律形式的最突出特征。所謂連帶無限清償責任,實際上包括連帶責任和無限責任。

1連帶責任。所謂連帶責任,就是指公司每個股東對公司的債務都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當公司的資產不夠償還其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公司的全體股東或其中任何一個股東清償其債務,而股東不能以出資比例的大小來推卸債務。這裏所說的連帶,是指股東之間的連帶關係,並非公司與股東的連帶。這種連帶關係的產生,從根本上說,是由於債權人可以直接向股東行使債權。

2無限責任。所謂無限責任,是指股東必須將公司債務全部如數清償為止,方可解除債務責任,而不能僅以出資額為限,也不能以個人的財產額為限,隻要有債務,他就必須負責清償。

無限責任公司的主要優點是:

(1)組建簡便。這是因為它不對外發行股票,公司外部關係簡單,股東之間關係密切,相互信任程度高,加之法定人數少,所以組建非常容易。

(2)財智合作。因為無限責任公司可以用信譽和勞務作為股東的出資內容,這樣有利於財少智多的人與財多智少的人共同結合創建公司。

(3)經營努力。因為組成無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大多都是個人關係親密的親朋好友,有的就是家族公司,加以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結合在一起,股東個人往往親自參加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而公司經營管理的好壞對股東個人利益關係極大,所以股東經營的積極性極高,責任感也很強。

(4)信用度高。由於公司對其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其信用程度很高,有利於對外經營活動的開展。無限責任公司的主要缺點是:

(1)股東責任太重。由於實行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公司全部風險都要由股東承擔,甚至要有某一股東承擔,一旦公司破產,有些股東就難以承受。

(2)資本籌集較難。無限責任公司屬於人合公司,公司的建立主要是靠公司股東良好的信譽。它要求公司的股東不但要有財力,而且還要有社會聲望,這就帶來了籌集資金的困難。

(3)股本難以轉讓。因為公司的股東之間有連帶關係並且出於相互信任,相信公司的所有股東都能負擔無限責任,因而公司的股東不能任意將自己的股本轉讓給他人,如果要轉讓,必須經過全體股東的同意。

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或稱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定的一定人數的股東共同出資,不公開發行股票,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法人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基本特征是:

(1)公司的股東人數不但有法定的最低人數下限,而且還有法定的最高人數上限(我國的公司法規定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2)公司股東向公司的出資額由股東協商確定,公司的資本由若幹份額所組成,但不分為等額股份,公司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不發行股票。股東的出資份額可以轉讓,但必須按一定規則進行。

(3)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負有限清償責任,並以其出資份額享受不同的權利和義務,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優點是:

(1)公司不發行股票,股東人數有限,公司內外部關係比較簡單,公司比較容易組建。

(2)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下設董事會,而隻設一名執行董事並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其管理機構簡單,更適宜於中小規模企業的需要。

(3)公司股東人數較少而且固定,他們更加關心公司經營,同時也有利於彼此之間溝通情況,協調意見。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缺點是:

(1)公司由於隻負有限責任,其信用程度不如無限公司高。

(2)有限責任公司兼有資合公司和人合公司的雙重特點,股東轉讓股本必須征得其他股東的同意。因此,公司股東轉讓股本比較困難。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由若幹人以上的股東所組成,注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並通過發行股票(或股權證)籌集資本,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征是:

(1)公司的資本(股本)總額分為等額股份。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最重要的條件之一,是股份有限公司區別於其他公司法律形式的一個基本標誌。這裏所說的資本,是指由股東出資購買股票所構成的資本金數額,它不同於公司的資產。

(2)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則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債權人隻能向股份有限公司行使債權,而不能直接對它的股東行使債權。

(3)股東人數不得少於規定的數目(我國公司法規定一般應當有五人以上為發起人),但沒有最高的上限,股東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公司的權利和承擔義務。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份的募集方式可分為:定向募集公司和社會募集公司兩種。定向募集公司發行的股份除由發起人認購外,其餘股份不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但可以向其他法人和本公司內部職工發行部分股份;社會募集公司發行的股份除由發起人認購外,其餘股份應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還可以按照公開程度分為非上市的股份公司和上市的股份公司等。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股份製公司組織形式,其主要優點是:

(1)有利於吸收資本。它可以采取發行各種形式的股票和小麵額股票的辦法來吸引投資者,從而使股份有限公司資本來源廣泛,可以很快地集中起巨額資本,便於從事巨大事業的經營。

(2)有利於保護股東利益。由於公司采取有限責任製,當公司破產時,股東除了其認購股份外,不會受其他牽連。

(3)股份有限公司實行資本證券化,股票可以自由交易和轉讓,保證其資本的流動性,有利於公司之間的競爭和經濟結構的調整。

(4)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公司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可以有受過專門訓練、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員來經營管理,從而有利於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5)本公司職工可以買股票入股,這樣可以使公司的經營成敗與職工的切身利益緊密結合起來,有助於調動公司職工搞好生產經營和參與管理的積極性。股份有限公司的缺點主要是:

(1)公司設立程序繁雜,不宜組建,且要定期向社會公布財務狀況,保密性差。

(2)由於股票可以自由買賣,股東流動性大,公司難以控製。同時,股東買賣股票多數是為股利,對公司往往缺乏責任感。

兩合公司

兩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無限責任股東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責任股東共同組織而成的企業法人。其基本特征為:

(1)兩合公司由無限責任股東和有限責任股東兩種責任完全不同的股東所組成,因此,它具有無限公司的以個人信用為基礎和有限公司的以股東資本為基礎的雙重性質。

(2)兩合公司中的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這與無限責任公司中的股東所負的責任基本相同;兩合公司中的有限責任股東則是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負有限清償責任,而且僅對公司負責,並不直接對公司債權人負責,這一點與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股東責任基本相同。故有人稱兩合公司為二元化公司。

(3)兩合公司實質上是無限公司的變種,其中無限責任股東代表公司主持營業,有限責任股東則僅僅提供資本,分享紅利,對公司的業務一般不加過問。

兩合公司是無限責任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混合形式,它集兩種公司特點於一身,對兩種公司的優缺點都有所反映。

股份兩合公司

股份兩合公司是指由無限責任股東和有限股份股東共同組織而成的企業法人。它也是兩合公司的一種,它與上述兩合公司的區別在於:其有限責任股東的出資方式不是以直接提供一定量資本的方式,而是以購買股票的方式,並以股票為限對公司的債務負有限責任。股份兩合公司實質上是無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混合形式。由於股票可以自由買賣轉讓,所以股份兩合公司的有限責任的股份股東轉讓資本比較容易。

獨資公司

獨資公司又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一人(法人或自然人)擁有全資,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它是資本主義國家近些年才出現的一種新的有限責任公司形式。關於一人有限公司的組織與管理,資本主義各國的公司立法都不盡相同,一般來說其主要特征是:

(1)突破傳統公司法關於必須由兩個以上的股東組成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由一個法人或自然人作股東組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注冊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2)每一自然人隻允許成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而對法人則沒有數量上的限製,但法人的一人公司不得再成立另一個一人公司。

(3)在對獨資公司的經營管理上,一人股東可身兼多職,擁有全權,獨資公司也可以委托和雇用他人經營公司。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國務院確定的生產特殊產品的公司或者屬於特定行業的公司,應當采取國有獨資公司形式”,並指出:“所謂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製度的基本內涵

上麵說過,在當今市場經濟下,各種企業製度——業主製、合夥製、合作製、公司製是同時並存,按各行各業的生產特點、生產規模、市場需求狀況而采用不同的相應的企業製度。這裏講的現代企業製度是指在其曆史的演變中,現代出現的公司製,因此,所謂現代企業製度,是指在市場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長期發展中所形成的,以建立企業法人財產權力關鍵,以完善的企業法人製度為基礎,以有限責任製為標誌,以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為主要形態的現代公司製度。其基本內涵包括以下三個主要方麵:

企業法人製度

企業法人製度是以企業法人財產權為基礎的,因此,首先要企業法人財產權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產權,即財產權,一般是指以所有權為核心並從所有權派生出來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等權利及與之相應承擔的義務的總稱。在業主製、合夥製、合作製等企業中,出資者(所有者)往往同時是主要的經營者。因此,產權的施行往往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即占有、使用、收益、處置等權利)合二為一,它們是不分離的,從而也不存在法人財產權。隨著公司製的建立,特別是股份公司的建立,公司的財產是由為數眾多的股東出資形成的,出現了所有權的多元化和分散化。但公司的經營管理必須是統一,並且是把分散的財產集合為統一的資產,從而形成了所有權分散與經營權統一的矛盾,引起了“兩權”分離。所有者除保留財產的終極所有權(常稱原始產權)和應得利益外,把財產的占有、使用等權利交給經營者執行,這就是企業法人財產權形成的契機。所謂企業法人財產權,顧名思義,企業財產是企業這個法人所擁有的,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處置等權力,並以法人財產承擔民事責任。隻要企業法人仍然存在,也就是說隻要企業不解散、清算或破產,任何人即使是出資者(企業的所有者)也無權從企業中直接抽回或支配他所出資的部分,企業法人財產權是從所有者的財產所有權分離出來,組合形成的。它和所有者的終極所有權有什麽聯係和區別呢?

1企業法人財產權是由許多所有者出資的原始產權形成的。但是,所有者的原始產權是僅指他所出資的那部分的所有權,不是整個企業的財產。企業法人財產權是對企業全部財產所施行的權力。

2從財產的範圍看,所有者的原始產權是指他所投入的資本,而不是全部所有者權益,雖然他有按資本比例享受應得利益的權利,但沒有進行紅利分配之前是不能直接占有的。而法人財產則是指所有者權益的全部,包括公積金,未分配利潤等等財產。

3所有者的所有權這時表現為對資產受益權,經營者的選擇權,通過公司的治理機構參加重大決策權以及按照一定的程序對所出的資本有轉讓權,為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轉讓,合夥公司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可以轉讓所出的資本等等,對企業法人財產和企業經營活動不能進行直接支配和幹預。

4企業在清算、解散、破產時,企業法人財產最終按出資比例歸還所有者。

從上述分析可見,在我國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製度,確立法人財產權,不會改變國家所有者的地位,改變的隻是國家對國有資產管理的方式,國有資產總量並未減少和流失,企業國有資產增值和收益均屬國家所有。國家掌握所有權,保證了財產的公有製性質,同時通過企業法人財產權的建立,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成為市場經濟運行的主體。

在法人財產權基礎形成企業法人製度。所謂企業法人製度,是指依照法律(我國是指公司法)建立起來的,使其人格化和獲得獨立的法人地位的企業製度,即企業在市場經營活動中,能夠成為獨立的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實體。法人製度的基礎是法人財產權。企業作為一個法人,就同自然人一樣有獨立地行使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不受其他自然人或機構的幹預。企業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清償債務。企業自主地按照市場需求組織生產經營,在市場競爭中優勝劣汰,自我發展,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企業的一切經營活動不受任何個人(包括他的出資者)或政府機構的直接幹預,真正做到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真正做到政企分開。

我國原有的國有企業製度,是在高度集中的傳統計劃經濟體製下形成的。在當時條件下,國家是唯一的經濟運行主體,整個國有經濟就像是一個大企業。生產計劃由國家訂,所需材料由國家供,各項資金由國家撥,工資獎金由國家付,出產產品由國家銷,最終盈虧由國家包,各個國有企業隻相當於由國家統一經營的全國這個大企業的分廠或車間,隻是國家行政機構的附屬物。企業沒有法人企業所必須具有的法人財產權,不是作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實體。企業既沒有經營自主權,又沒有獨立的經濟利益,也不承擔經濟責任和經營風險,這實際上實行的是國有國營的“工廠製”。由此可見,要改革我國國有企業傳統的企業製度,建立現代企業製度,一個重要的標識就是政企分開,轉變政府職能,建立企業法人製度,使企業擁有一個作為市場主體和獨立法人所必須的一切權利。

有限責任製度

所謂有限責任製度,包括兩層意思:一是企業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為限,對其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二是企業破產清理債務時,出資者隻以其原投入企業的出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不涉及出資者的其他資產。有限責任製度,是在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中,出資者實行自我保護的一種有效辦法,它可以解除投資者的顧慮,吸收更多投資;同時,有限責任製度可以使企業不受出資者其他企業的破產而牽連,也是企業法人財產權自我保護的一種方式。這對現代經濟的發展有很強的適應力。有限責任製度和企業法人財產權製度之間是權責一致的關係。企業以其法人財產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置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並以此承擔應有的責任,超出這種權力範圍的責任,企業是不可能承擔的,也不應該承擔。但是我國國有企業在原來的傳統計劃經濟體製下卻承擔著許多本來應由社會承擔的義務,造成負擔過重,超出了現代企業製度有限責任的範圍,甚至民事上的無限責任的範圍,如生活福利部門的負擔,待業、養老退休、醫療等負擔。因此,要建立現代企業製度,就要采取措施,逐步建立起各種社會保障製度,逐步把非主體生產部門和生活福利部門與企業分離,由政府或社會服務機構承擔,或自成經濟實體,使企業真正成為商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

科學的組織管理製度

現代企業法人財產權和法人製度的建立需要有一套與之相適應的科學的組織管理製度,首先,要建立一個與企業法人財產權和法人製度相協調的治理結構,形成一個調節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利益關係的機製,這將在下節論述。其次,要有一個正確反映企業法人財產權關係以及企業經營狀況與業債的財務會計製度,使企業的關係人,如所有者、債權人、政府稅務部門和有關機構、經營者、生產者、社會公眾都能了解和評價企業的經營績效,以便做出相應的決策,再次,要有一套適應大規模生產和市場經濟的要求的內部管理組織體係,如事業部製、超事業部製的發展等等,此外還要有相應的人事、勞動、營銷、生產等科學管理製度和現代化的管理方法。

建立現代企業製度是我國國有企業製度改革的方向。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若幹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指出:“以公有製為主體的現代企業製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基礎”,“建立現代企業製度,是發展社會化大生產和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是我國國有企業改革方向”。我國要建立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而企業是市場的經營主體,企業的主體地位不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就難以建立。所以,我國在構造市場經濟體製基本框架時,必須構造市場經濟體製的基礎,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相適應的現代企業製度。尤其是國有大中型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對其推行現代企業製度,對於轉換企業經營機製,搞活國有大中型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競爭能力,更好地發揮主導作用等,都具有重要意義。

為了更好地按照現代企業製度的方向推進國有企業改革,《決定》對企業改革還提出了明確要求,即“進一步轉換國有企業經營機製,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製度”。

建立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製度,是對所有國有企業改革的共同要求。但是,我國幾十萬個國有企業(包括十幾萬個國有工業企業),千差萬別,它們所處的行業不同,規模大小各異,企業的經營狀況和管理水平差別也很大,因此,對企業改革的具體模式以及實行現代企業製度的具體形式,應當允許有所不同。國有企業實行公司製,是建立現代企業製度的有益探索。通過企業改革,將來會有相當一批企業由原來的“工廠製”改組為不同類型的公司製。

國有企業實行公司製,應當對不同類型的企業采取不同的形式。一般說,對單一投資主體和生產特殊產品或屬於特定行業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可依法先改組為國家獨資公司。多個投資主體的可依法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票上市的公司隻能是少數,必須按條件經過嚴格審定。其中少數具備條件的國有大企業,還可以經過審批到境外上市。現有全國性行業總公司,可以逐步改組為控股公司。至於一般競爭性部門的小型國有企業,有的可以實行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有的可以依法改組為合作經營或股份合作製,也可以出售給集體或個人,實行個人經營或合夥經營等。但出售和股權的吸入,應由國家轉投於急需發展的產業。

國有企業實行公司製,為了實現公司治理結構和運行機製的規範化,多個股東的股權多元化是必要的。但同時,在股權多元化的過程中,還應該注意保持國有經濟的主導地位。當然,國家並不需要在所有行業、企業中進行控股。國有股權在公司中到底占有多少份額較為合適,可按不同行業和股權分散程度區別處理。少數涉及國家安全、尖端技術和生產某些特殊產品的企業,應由國家全資投股,獨資經營,其中有的甚至可以繼續實行國有國營,同時采取公司化的經營管理方式,並在轉換經營機製、建立科學管理製度上下功夫。對基礎產業、支柱產業中的骨幹企業,可以采取國家控股企業。國家控股的具體比例,可視股權分散程度而定。從一些公司製經濟比較發達國家的經驗看,一般隻要控製20%左右的股權,在股權高度分散化的情況下,甚至隻占有5%~10%的股權,就能達到控股的目的。對於一般行業中的競爭性企業,國家也可以不控股、隻參股。同時,國有資產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國家財政狀況,金融市場形勢,並配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等,對國有股進行市場運作,以搞活國有資產,使其保值增值。

組織結構

公司企業在長期的發展中,已經形成一套完整的組織製度。其顯著特點是:所有者、經營者、生產者之間,通過公司的權力機構、監督機構、決策機構和管理機構,形成各自獨立、責權分明、相互製約的關係,並以法律和公司章程加以確立和實現,具體通過公司治理組織結構體現出來。所謂公司治理組織結構,是指治理公司在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和監事會之間所形成的一定關係。現簡要介紹如下: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有權選舉和罷免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製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審核和批準公司財務預決策、投資及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項。

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其成員由股東代表和其他方麵的代表組成,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一般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會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和任免公司總經理等重大事項。董事會實行集體決策,采取每人一票和簡單多數通過的原則,董事會成員對其投票要簽字在案並承擔責任。這樣有利於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同時,對董事的決策能力進行檢驗。

總經理是公司日常生產、經營工作的最高主管,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對總經理實行董事會聘任製,不實行上級任命製(總經理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權行使職權對董事會負責)。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按一定比例組成,對股東會負責。監事會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對董事會和經理行使職權的活動進行監督,防止其濫用職權。監事不得兼任公司的經營管理職務,以保證監督的獨立性。

公司治理組織結構允許有一定的靈活性。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再如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董事會,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減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等,必須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來決定。

這裏需要強調指出的是,在公司治理組織結構中,股東會與董事會之間、董事會與經理層之間的關係,在性質、權責和利益等方麵,都存在著重大的差別。公司股東會和董事會之間是信任托管關係。即股東出於信任推選董事,董事是股東的受托人,承擔受托責任。由董事組成的董事會,受股東會的信任委托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負責經營公司的法人財產。董事會與公司經理人員之間是委托代理關係。即董事會按照一定標準挑選和聘任適合於本公司的經理人員,並把部分經營權力(日常經營管理權)委托給他們。經理人員接受董事會的委托,行使對公司事務的管理權和代理權。

在信任托管關係中,股東會把對公司法人財產的責任全部委托給董事會後,則不再去幹預公司的管理事務,也不能隨意更改托管關係,不能隨意解聘董事。對個別玩忽職守的董事可以起訴,或在下屬由股東大會投票決定不選。個別股東如不滿意信任托管關係,還可以“用腳投票”,即轉讓股權離去。由於董事會與股東之間是一種信任關係,委托和受托關係,而不是雇傭關係,因此,對董事不設立與績效掛鉤的激勵辦法,董事一般不領取薪金,公司外部董事可領取一定的津貼或車馬費。

在委托代理關係中,經理人員接受董事會的委托後,便有了對公司事務的管理權和代理權,但董事會隻是把部分日常經營管理權力委托給了經理人員,其權力受到董事會委托範圍的限製,包括法定限製和任意限製,如某種營業方向的限製,處置公司財產的限製等。超越限製的決策和被公司章程或董事會定義為重大戰略性質的決策,都要報董事會決定。公司對經理人員是一種有償委任的雇傭關係,經理人員有義務和責任依法經營管理好公司事務,董事會有權對經理人員的經營績效進行監督,實行獎勵和激勵,並可按程序隨時召開董事會,撤換高層經理人員。不過,在現代市場經濟的實際生活中,董事會主要起戰略決策和監督的作用,而作為代理人的高層經理人員(總經理)的權力要比法律上(公司法)的規定更大。因此,如何加強對他們的監督和激勵,就成為完善公司治理組織結構的一項重要課題。

總之,通過建立和規範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班子等分層次的治理組織結構,使公司的權力機構、監督機構、決策和執行機構之間相互獨立,責權明確,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製衡,更好地調節所有者、經營者和生產者之間的關係,形成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經營機製。

“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現代企業製度,還應當充分發揮公司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證監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公司黨組織負責人,可以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參與公司重大問題的決策。另外,未實行公司製的國有企業,仍應繼續堅持和不斷完善廠長(經理)負責製。

內部管理體製

企業內部管理體製的含義

企業內部管理體製,簡單說就是指企業內部管理中的集權與分權的問題。從廣義方麵講,它包括以下兩類:一類屬於橫向的集權與分權問題。主要是指:(1)企業內部各個組織之間的集權與分權。如我國國有企業中的黨組織,行政組織和工人組織(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之間在企業管理中的集權與分權,和在大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中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之間的集權與分權。

(2)個人與集體之間的集權與分權。如實行個人負責製,還是實行集體負責的委員會製等。再一類屬於縱向的集權與分權問題。主要是指企業管理中的上下級組織之間(包括各級領導和管理職能部門之間)的集權與分權。前一類嚴格地說屬於企業領導體製方麵的問題。這裏所要研究的企業內部管理體製,是指後一類的問題,即主要是指企業內部在劃分管理層次、實行分級管理時,如何正確處理集權和分權的關係。

現代工業企業,是一個複雜龐大的生產經營係統。為了更好地組織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實施有效的管理,需要在企業內部劃分一定的管理層次,實行分級管理。例如,我國國有大中型工業企業的管理,大多數分為廠級(廠部)、車間、生產班組三級管理。一些規模特別大、生產很複雜的特大型企業,實行總廠(公司)、分廠、車間、生產班組四級管理。而一些小型的、生產比較簡單的企業,則實行廠部和生產班組兩級管理。但無論企業內部的管理分為幾級,都應正確處理管理上的集權與分權的關係,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將企業管理的某些主要權力集中在廠級(或總廠、公司一級),同時,賦予下級(例如分廠、車間和生產班組)必要的管理責任和管理權力,以便在保證全廠的集中統一領導下,充分調動各級管理組織和職工群眾的積極性。

企業內部管理體製中的集權與分權是相對的,是對立統一的。這裏談到的集權與分散,是指管理權力(或職權)在上下級之間集中或分散的程度與趨勢,絕對的集權或絕對的分權是不可能存在的。

不同企業內部管理體製的比較

如前所述,企業內部管理體製中的集權與分權,是相對的,同時並存的。但根據其側重點的不同,或者說起主導作用方麵的不同,可分為集權製管理和分權製管理兩種主要類型。它們各自有不同的特點、優缺點和適用條件。

(一)集權製管理

集權製管理,是指在處理企業內部管理層次上的集權與分權的關係中,把生產經營管理權限更多地集中在企業廠一級最高領導層的一種管理體製。集權製管理的特點主要表現為:

(1)企業生產經營決策權,大多集中在廠級高層領導,分廠和車間以下中下層隻有日常的業務決策權限。

(2)對下級實行較多的嚴格控製。如下級的決策要經過上級的審核。

(3)全廠實行統一經營。如實行銷、供、產、人、財、物六統一,凡與外界發生關係的生產經營活動,一般都由廠級高層領導統一控製和進行。

(4)全廠實行統一核算。企業財務活動由廠級高層領導統一管理。

集權製管理的主要優點是:

(1)有利於全廠的集中領導和統一指揮;

(2)便於協調各部門之間的活動,易於取得對下層組織的控製;

(3)有利於管理工作的專業化,提高工作效率。

其主要缺點是:

(1)容易限製下級組織和管理人員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發揮;

(2)企業組織的適應性和靈活性較差;

(3)不利於下屬領導和管理人員的鍛煉成長。集權製管理一般適用於規模不大、生產經營活動比較簡單、地區分布較集中的企業,或內部各生產環節聯係非常緊密、自動化、連續化程度非常高的大型企業。

(二)分權製管理

分權製管理是指在處理企業內部管理層次上的集權和分權的關係中,把生產經營管理權限適當分散在企業中下層的一種管理體製。分權是相對而言的,企業某些主要的經營決策權,如經營方針與經營戰略、重大的人事和財務決策等,仍然集中在企業的最高領導層。實行分權製管理時,分權的形式一般有兩種:

(1)按管理的過程或職能進行分權,如將供應、生產、銷售等部分決策權限交給各該部門的負責人執行。

(2)按產品或按生產和銷售的區域進行分權,各地區可以實行獨立經營、單獨核算,企業高層領導僅保留最重要的少部分權力。

分權製管理特點主要表現為:

(1)中下層具有較多的決策權。

(2)上級對事情進行過程的直接控製較少,常常以完成規定的任務目標為限。

(3)在統一經營方針、規劃指導下,企業內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實行獨立經營和獨立核算。

分權製管理的主要優點是:

(1)有利於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此負責的產品或地區的生產經營進行統一管理。

(2)企業最高管理層擺脫了一部分管理事務,使其能更集中精力於企業重大決策的研究。

(3)有利於調動下屬組織與人員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為中下層領導者發揮才幹提供了條件。

(4)對外部環境,特別是市場情況的變化,能夠做出迅速靈活的反應。

它的主要缺點是:

(1)企業內部各部門、各單位協調比較困難,統一指揮和調度不夠靈活;

(2)容易產生各自為政、本位主義傾向。分權製管理一般適用於規模比較大、生產經營多角化、地區分布較分散的企業。

影響集權與分權的因素

企業管理中,在設計管理體製、處理集權與分權關係時,所需解決的是如何尋找一個適合本企業的平衡集權與分權的最佳點,即哪些權力應該集中,哪些權力應該分散和分散到哪一級,以及集中與分散的程度如何等。所有這些,不是由人們主觀盲目來選擇,而決定於企業所依據的客觀條件,同時,由於各企業所依據的條件的不同及其不斷變化,不同企業之間以及一個企業在不同時期內,其集權和分權的最佳點也會有所不同的。因此,適合於任何企業和任何時期的統一的企業管理體製的模式是不存在的。同時,它還告訴我們,解決如何確定企業內部管理體製的問題,主要應集中在研究分析影響企業內部集權與分權的因素上。

影響企業內部集權與分權的具體因素很多,也很複雜,它們不僅是不斷變化的,而且還存在著相互影響、相互製約的作用。為了分析研究問題的方便,我們隻能從靜態的角度將其分為以下三個方麵來分析。

(一)權力本身的特性

在實際工作中可以看到,企業領導常常把一些權力留在廠一級,而把另一些權力較多地分給下屬。另外,在企業內下放權力中,存在著把某些權力首先授出去,另一些權力最後授出去的次序。如日本鬆下公司,無論在多麽分權的時期,總是把財務、人事和利潤管理等項權力集中在公司統一掌握。這不是因為這些企業領導對某些權力更為偏愛,而是因為某些權力本身的特性決定了它們更適於集中,而另一些則相反。這些特性主要表現在權力的重要程度、影響麵大小和發生頻率等等。一般地說,特別重要的、影響企業全局的、不是經常發生(也難以實行標準化的)的管理權力,都適易於集中,反之,則適易於分散。具體講如:

1涉及到全廠全麵利益的管理權力要集中。像企業經營方向和方針的決策權,各分廠(車間)的分工與規模、投資和設備的分配權、財務審計與人事方麵的主要管理權、產品質量檢驗權等。

2凡是集中經營管理,能節約管理費用;提高經濟效益的應當盡可能地集中。如主要原材料采購和產品銷售和儲運等。

3必須集中力量才好經營的就要集中,如新產品開發、設計、試製和產品“三化”等。

4有利於減輕基層負擔的工作,盡可能地集中。如由企業承擔的主要生活後勤和各項服務工作。

5根據“例外原則”,不經常發生的,無章可循的某些工作,也以集中為宜。

(二)企業自身條件

同一種管理權力,在不同企業裏其集中或分散程度常常會有所不同。這主要是由於企業內部因素的原因,即企業條件的不同所引起的。企業條件千差萬別,就企業內部管理中的集權與分權問題看,主要受以下幾方麵的因素影響:

1各級經營管理者素質

(1)領導者的素質。法約爾說:“如果領導人的才能、精力、智慧、經驗、理解速度允許他擴大活動範圍,他則可以大大加強集中,把其助手作用降低為普通執行人的作用”(《有效的管理者》)。現代領導者能否保持較多的集權,首先在於他是否有足夠的精力去完成大量決策所要求的工作量,還要求領導者有保證正確決策的豐富的知識、經驗、智慧和才能。總之,現代管理要求領導者要有很高的素質才能應付集權管理的需要,否則,他隻能更多地通過分權和下級的協助來完成任務。此外,領導者的性格,習慣和工作作風等方麵的特點,對集權或是分權也有著一定的影響。

(2)下屬人員的素質。如果下屬領導和管理人員忠於職守,經驗豐富,能力較強,素質較高,他們並不需要領導者做很多的指導就可以把工作做好,這樣,他們不但可以為領導分擔更多地決策工作,而且也省去了許多匯報、調查和文件下達等繁瑣程序。在這種下級決策成功率很高的情況下,分權就是既有效又經濟的。相反、如果下屬的能力和經驗很有限,工作做得較差,上級領導則不得不更多地集權,以保證工作的有效進行。

2企業規模

這裏包括企業內部單位的多少、大小、職工人數的多少,以及企業的地理分布狀況(是集中還是分散)等,如屬聯合企業,還包括聯合的範圍(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製)等。

在管理幅度一定時,企業規模越大,管理層次就會越多,組織內部關係就越複雜,決策的工作量也就越大。由於一個人所能處理的決策量是有限的,所以企業規模越大,就越要將更多的決策交由下級去做。這就是說,企業規模越大,則越適宜於分權。特別是全國性、地區性的大型聯合企業,就更是如此。如果在規模大的企業中實行過多的集權管理,則可能會出現“船大難調頭”的反應遲鈍現象,影響企業經營管理的效率。相反如果企業規模小,如實行兩級管理的小型企業,企業領導就有可能實行集權,將較少的決策中的大部分權力都集中起來。

3企業生產技術特點

對一些生產工藝聯係非常緊密,生產連續性特別強,圍繞原材料開采、加工和綜合利用的聯合企業。例如石油、化工、冶金等企業,為了保證生產的延續性,更好地加強對生產過程的協調和控製,以及對資源的綜合利用和三度汙染的綜合治理,公司(總廠)集權就要多些。再譬如,對那些生產產品單一,並按照工藝原則組織生產車間的機械製造企業,為了保證前後車間之間的協調,也需要更多地強調全廠的集權。而對那些產品品種較多;各車間都是獨立的完成某種產品或產品的某一部件的封閉式或半封閉式的生產單位,企業就可以實行更多的分權。

4管理手段和方法

包括采用的管理工具、控製手段以及管理信息係統的完善和工作效率等。如果企業管理和控製手段比較先進(如采用電子計算機係統、現代顯示、監控裝置和通訊設備等),信息係統效率比較高(能保證信息收集提供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全麵性),企業集權的程度就可以高一些,反之,則應低一些。

5企業的經營狀況

企業經營狀況有好有壞,在經營狀況不同的情況下,應適時調整權力結構,使其與經營狀況相適應。一般地說,在企業經營狀況不佳和出現危機時,應實行集權管理,以利於扭轉局勢和渡過難關。因為此時下級組織與人員的目標往往同企業組織目標差距較大,若實行分權,容易發生失控現象。同時,此時企業對因下級偏離企業組織目標而造成損失的承受能力較小,一旦失誤就可能帶來嚴重後果。此外,危機時企業往往需要采取一些緊急措施以扭轉被動局麵,這些也必須由企業高層領導進行統一決策。反之,在企業經營狀況較好,但增長速度較慢時,企業出問題的可能性較小,而且對出現問題的承受能力也較強,故更適宜於采取分權的管理模式。

(三)企業外部環境

影響企業集權與分權的外部環境因素,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麵

1國家宏觀管理體製

具體表現為國家對企業的管理是強調集中還是放權。當國家對企業實行高度集中的管理時,企業自身就沒有好多經營管理權力,企業內部也往往會是強調集權。反之,當國家向企業放權,企業享有充分的經營自主權時,才會有可能在企業內部實行分權管理。

2市場狀況

一般地講,當市場環境變化不快,各種市場因素比較穩定可靠的條件下,企業內部更適宜於實行集權管理。反之,如果市場環境變化較快,各種市場因素不大穩定可靠時,企業就應實行分權管理更為合適。

總之,沒有一成不變的“最佳的”集權或分權管理模式。不但不同的企業,即使同一企業的不同發展時期,也都需要因時,因地製宜地采取不同的企業內部管理體製和管理方法,以保證企業經營管理目標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