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導致了兩個變化。首先,在部落內部,各種偷盜、偷懶行為和利益糾紛逐漸增多,因為有了剩餘產品,人們不用每天全力以赴地從自然界中獲取食物,而可以從剩餘產品中爭奪利益。另一方麵,可以設想,山那邊的部落還沒有學會種植和養殖的技術,他們在琢磨,從這個部落的倉庫裏搶些糧食和牲畜,要比到野外捕獵要容易些。這樣的事遲早會發生——而且終於發生了。
於是,建立起某種專門的暴力機構就成為必要。一方麵,要用來抵禦外部的侵襲和掠奪。另一方麵,要用來執行法律,製止內部偷盜行為和各種糾紛。這樣的機構可能通過推舉產生,也可能是通過武力鬥爭產生——但無論如何,隻要它一出現,就一定會存在下去,因為它符合人們製止糾紛、專心生產的共同利益。而一旦出現專門的執法機構,國家的雛形就出現了。
國家之所以產生,是因為在一個社會裏,法律的存在對大家都有利。為了執行法律,必須建立專門的暴力機構,包括警察、軍隊、法庭、監獄、官員等。為了供養這些執法機構的人員及設施,受法律保護的人必須上交一部分勞動產品,也就是賦稅。在一定區域裏發揮作用的法律、賦稅和暴力機構,就構成了國家。
在出現國家之後的幾千年裏,圍繞國家政權出現了各種各樣的戰爭和屠殺,但國家的兩個重要功能:抵禦外部掠奪和維持法律秩序,卻一直沒有改變。一旦喪失這兩個功能,國家的統治者就必然垮台。因此,盡管曆史上的大部分國家都出現過剝削甚至奴役的記錄,但與無政府狀態的混亂相比,國家秩序是一種進步,是人們不得不選擇的社會生活方式。
據統計,從公元前3200年到本世紀80年代,在有文字記載的5000多年間,人類共發生了大大小小的戰爭14500多次,平均每年2.6次,大約奪去了36.4億人的生命。在這期間,真正沒有戰爭的和平年份隻有290多年。這些戰爭大多是以國家的名義或是由於爭奪國家統治權引起的。
為什麽圍繞國家政權發生了無窮無盡的戰爭?下麵來看,在社會需要法律和國家的前提下,人們將如何追求自己的利益。
在需要法律的社會中,一個人有三種追求利益的方式:一是去偷盜和搶劫。這是實現利益的捷徑,但要受到法律的製裁;二是當個普通老百姓,專心生產。但要向執法者上交一定賦稅;三是充當執法者,維護社會秩序,以此享受廣大民眾上交的賦稅。
直觀地看,第三種角色最有利。作為執法者,擁有合法的暴力,可以向社會大眾征稅,在這個過程中,可以保障和隨時擴大自己的權益。因為征稅的標準是由執法者單方麵決定的,誰不服從,就會受到暴力的處罰。也可以說,在人類社會早期,執法者和盜匪類似,他們之間並沒有一條不可逾越的界限。當執法者不顧民眾的感受,利用合法暴力大肆收刮民財的時候,就變成了盜匪。而當盜匪願意放棄對民眾的掠奪,轉而向他們收取合理的保護費的時候,就變成了執法者。
這並不奇怪。不要忘記,人是由動物轉變來的。在不受約束的情況下,人會采取各種各樣的自利行為,因此才需要製訂法律。現在雖然有了法律,但出於自利的本性,製訂和執行法律的人當然也會利用執法的權力來謀求自己的最大利益。於是,在人類社會早期,出現了兩個顯著現象:一是人與人之間通過暴力來決定誰能充當執法者;二是執法者利用合法的暴力為自己謀求私利。
在古代,以皇帝為首的統治集團就是法律的製訂和執行者。而皇帝的地位都是靠暴力鬥爭得來的,死後還要傳給自己的後代。中國有句古話:“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意思是說,天底下的土地都是皇帝的,天底下的百姓都要聽皇帝的話。在古代西方,長久以來也有“君權神授”的說法,宣揚皇帝的權力是上帝賦予的。總之,不管普通人願不願意,因為有了軍隊和警察,皇帝就成了國家的主人。
這導致了兩個傾向:一是皇帝可以隨心所欲,想幹什麽就幹什麽;二是人人都想當皇帝。由於第一點,往往會導致皇帝揮霍無度,橫征暴斂。例如我們經常在曆史書上看到,皇帝吃一頓飯要花幾萬兩銀子,過一次生日要挪用一支部隊的經費,修一座陵墓要征用幾十萬人的勞役等,都是這樣的事例。但過度的橫征暴斂會使民眾無法承受,這往往導致有人通過起義、政變等手段,推翻以前的皇帝,然後自己做皇帝。這就是曆史上紛爭不斷、王朝更迭的原因。
有了絕對的權力,皇帝就很容易發動對外擴張的戰爭。我們說過,在沒有限製的情況下,偷盜、搶劫是一個人獲得利益的捷徑。而一個國家的皇帝想占領更多的土地,征收更多的賦稅,最直接的辦法對另一個國家發動戰爭。況且很多時候皇帝發動的戰爭也會得到本國民眾的支持。因為一個國家人口增多,土地有限,在發動戰爭後,戰勝國的領土擴大,民眾也能得到好處。在戰爭勝利之後,皇帝往往把掠奪的一部分戰利品(如土地、糧食、牲畜等)分給的下屬和士兵,這也使對外戰爭得到了更多的支持。
2001年,《亞洲華爾街日報》進行了一次評選,評選的內容是:誰是過去一千年曆史中最富有的人?在經過一係列統計和調查後,這家報紙公布了評選的50位“千年巨富”。
在這50個最富的人中,有七種身份。其中以暴力為後盾的統治者最多,占22位;貿易商或金融商與生產商並列第二,各有9位;官場上的貪汙受賄者第三,共有4位;並列第四的有三種身份:殖民者2位,教皇2位,官商2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