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我國保險市場近幾年的情況看,大部分保險欺詐行為來自於保險客戶,其數量呈上升趨勢,欺詐手段也呈多樣化的趨。在這裏,我們分險種來看一些典型的欺詐案例,從中我們可以對保險欺詐有個大致的了解。
人壽保險欺詐典案例
詐死騙保
1998年8月10日,當時長江洪水正值泛濫之際,30歲出頭的曾慶和鄰居金全父子倆到長江南岸海棠溪江邊遊泳。半個小時後回家時,謝氏父子突然發現曾慶不見了,而他的衣物在江邊原封未動。旁人告訴他有人在跳水後沒有出來。
9月,曾慶前妻張琴、姐姐曾敏兩人手持曾慶死亡證明書和注銷戶口證明,來到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重慶分公司理賠科,要求賠償26萬元,理由是曾慶生前曾到該公司投保13份老來福壽險。
保險公司的第一個要求是“死要見屍”。但張、曾二人口氣十分強硬:“屍體肯定被洪水衝走了。這裏有死亡證明,我們是來索賠的。”沒辦法,公司隻能將案情向公安機關報告,請求查處。
公司也抓緊調查分析,發覺這樁“尋不著屍體”的案件有四個疑點令人迷惑:曾慶與張琴離異多年,與第二任妻子生有一個兒子。但曾慶這次投保的受益人卻並非親生兒子,而是張琴;曾敏與弟媳張琴一向感情不和,互不往來,索賠時兩人卻“攜手同行、並肩作戰”。另外,曾慶1993年曾到深圳炒期貨,損失慘重。 公安局辦案人員趕到出事現場一看,不由疑雲重重:證人當時所處位置在橋的另一側,曾慶是遊過橋後才不見蹤跡的。證人的證據缺乏說服力。 另外,證明曾慶死亡的直接證據明顯不足。
曾慶難道真的死了嗎?會不會為騙保而詐死?看來隻有找到曾慶才能揭開案件真相!
次年元月,偵查員了解到,曾敏的家就在附近一縣城。“曾慶該在他姐姐家附近”,辦案人員大膽推斷。於是他們去查證和晝夜監控。兩天後,辦案人員突然發現戴副眼鏡的曾慶在一家茶館悠然自得地搓麻將,他們悄悄包抄過去,以閃電般的速度將曾慶抓獲。
據曾慶坦白:他與張琴早已離婚,但兩人仍有往來。他們共同設計了溺水身亡的騙賠鬧劇。曾慶“出資”4000多元,分兩次購買了13份太平洋保險公司老來福壽險,做起了一擲千金、紙醉金迷的美夢。
故意謀害被保險人
1994年初,蕪湖市居民張某購買了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沈陽市分公司發行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賀年卡保險單”,每張賀卡僅交10元錢,保險金額是5000元.他總共買了80張賀年卡,其中妻子、女兒各30張,自己20張。
就在當年,張某因賭博負債累累,這時他想到了保險單,“如果妻兒發生什麽意外……?”。這可怕的念頭在腦海裏一閃,他便喪心病狂地付諸實施。1994年10月13日晚6時左右,張某用鈍刀和匕首將妻子和女兒砍死,連借住在家裏的堂姐也未能幸免於難。事發後,他將現場布置成被強盜襲擊的模樣以掩人耳目。1994年12月28日,張某懷著不可告人的目的去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的給付手續,聲稱其妻兒被歹徒襲擊致死。如果張某僥幸得手,那麽,他從平安保險蕪湖市分公司得到的保險金將是(30+30)×5000元,共計人民幣30萬元。這是一筆不小的數目,但它的背後是一個喪失人性的醜陋的靈魂。
趙惠是某工廠一職工,其妻吳某生前係該工廠的駕駛員。從1997年3月25日開始,趙惠在工作之餘在一家保險公司當上兼職營銷員.經過一段時間的“摸底考察”, 趙惠開始了他不可告人的騙賠計劃。當年9月3日,趙惠在太平洋保險當地分公司替當司機的妻子投了一份意外險,保險金額為5.9萬元。趙惠找人代被保險人簽了名。此後的幾天時間裏,劉嶽頻頻出現在中保人壽寧波公司,意欲投保。由於他幾次為妻子投保都挑選低投入高回報的人身意外險種,而且作為被保險人的趙的妻子又始終不曾露麵,也不能提供親筆簽名。中保人壽當地分公司業務員發現趙惠有騙賠嫌疑,於1997年9月9日拒絕了他的投保請求。然而,趙惠豈會就此罷休。9月17日上午,趙惠來到平安保險當地辦事處。一進門,他就選中那些意外險份額高的險種。平安業務員要求到趙惠家實地看看其生病臥床不能同來的趙妻。在趙家,昏暗的燈光下,淩亂不堪的**,躺著一位“趙妻”。見了業務員,邊抱怨邊對趙惠嘮叨個不停:“叫你不要保險,你偏不聽,我一保險就感冒生病。”在核對其身份證時,業務員覺得不太像,但又找不出其他破綻,趙惠就當場為“趙妻”投保了一份保額為5萬元的平安幸福人身險附加一份保額為6萬元的人身意外傷害險。為證實自己的誠意,趙惠還為自己也投保了相同份額、險種的保險。而事後沒幾天,趙惠卻又以生活困難為理由,將自己那份保險退掉了。案發後,據當地警方調查證實,投保時簽字的那位“趙妻”,不是被保險人吳某,而是趙惠的姐姐。
1997年12月14日上午,當地公安局110報警服務以接到報警:發生一起凶殺案,中年婦女吳某被人殺害。10分鍾後,警方火速趕赴現場。從案發現場看,這很像一起入室搶劫殺人案:房間內被大麵積翻動,死者身上的金耳環、戒指、手鏈等飾品均不翼而飛。法醫檢驗表明,死者係被他人扼頸窒息死亡後,右腹部又被剪刀刺了一刀,死亡時間約在上午10時30分左右。
據被害人丈夫趙惠供述,他是案發當天上午時15分左右離家外出的,中午11時50分左右回家時,突然發現妻子被人殺死在家中。辦案人員經過調查取證,發現趙惠的陳述疑點重重:趙稱案發時,他正騎自行車在寧波市區逛街,用1個小時時間先後去了市市內的五六個地點。但是根據現場實驗證明,以最快的速度先後到達上述地方起碼也要近2個小時。
為進一步取證,辦案幹警將已拘留了2天的趙惠放回家,“放長線釣大魚”。果然不出所料,12月16日中午,趙惠就迫不及待地趕到平安保險當地辦事所索賠其妻子的人身意外傷害險給付金。在保險理賠人員的密切配合下,警方很快掌握了趙惠在全市各家保險公司為其妻投保的線索。種種跡象表明:趙惠不僅有作案的時間,而且其作案的動機也較明確。
12月18日上午,趙惠的父母幫助兒子整理房間時,無意中在寫字台下麵發現一條金手鏈,一會兒又清掃出一隻金耳環。熟知兒子見財忘義本性的父母頓起疑心,追問趙惠是否殺死了妻子。趙惠矢口否認。其父母便讓他將那兩件金首飾交給警方,以配合破案。當他一本正經地拿著金首飾來到刑警麵前編故事,並解釋這首飾可能是妻子自己取下來藏起來的情節時,刑警當即戳穿其謊言。與此同時,警方迅速趕赴趙惠家,對其居室全麵搜查,在一張寫字台最下層的屜的夾層中,將另一隻金耳環和一枚金戒指查獲歸案。在事實和法律麵前,趙惠終於低頭認罪。
惡意利用被保險人
惡意利用被保險人與故意謀害被保險人,二者的相同之處在於:提出索賠時被保險人都已死亡;不同之處在於:前者的被保險人的死亡日期在投保日期之前,後者的被保險人的死亡日期在投保日期之後。也就是說,在惡意利用被保險人的情況下,在投保時,被保險人就已經死亡。這種看似荒謬的事情,在現實生活中卻時有發生。
為死亡老人投保案
被告人張華,原係中保人壽永康縣某保險站聘用負責人。1994年9月至1996年12月期間,張華利用職務之便,先後單獨或者夥同許某等人,為當地已經去世的老人張某、鄭某、熊某等15名老人進行虛假投保。而後,張華偽造投保“老人”的死亡證明、出險調查報告等材料,冒領保險賠償金達2.9萬元。扣除交納虛假保險費和分給同案人(均另案處理)贓款外,張華個人實得15270元。案發後,被告人張華退清全部贓款,當地法院以被告人張華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
先落水身亡再造假索賠案
中年男子謝某是安徽省某村村民。1996年9月至1997年7月,謝某之子謝小林(6歲)就讀於該村小學幼兒小班。在其入學時,曾參加了中保人壽當地支公司的學生團體平安保險、意外傷害和學生住院醫療保險(保險期限自1996年9月1日起至1997年8月31日止)。保險單還特別約定:“到期續保時,給予15天預約保險期(即到期續保在15天內已繳費但未簽保單的出險,保險公司仍承擔保險責任)。”
1997年8月31日,照例又是學生繳費辦理入學注冊時間。當日,謝某帶謝小林注冊,謝家庭經濟較拮據,征得學校同意,謝小林注冊費170元及保險費30元緩至9月10日前繳付。9月6日下午,謝小林放學回家途經其家門前池塘時,不幸溺水,後被人救起送至當地衛生院搶救。當晚,謝某見謝小林生存可能性極小,必想上學期保險期限剛過,新學期保費又未齊。為達到向保險公司索賠的目的,他遂打起保險單上特別約定的預約期限規定的主意。於是,謝某連夜將其弟召來並給其弟現金200元,差他去辦理謝小林注冊費和保險費繳付手續。其弟找到謝小林的班主任曾老師家,要曾老師出具保險收費發票。曾老師在填寫交費時,謝弟特別說明學生家長要求將日期倒填至1997年8月31日。
曾老師雖有疑慮,心想差幾天沒關係,便給謝弟出具一張蓋有保險公司當地保險站印章,時間為1997年8月31日的收費收據。次日,謝小林經搶救無效死亡。謝某在處理完喪事後,即持收據找中保人壽當地支公司索賠,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謝小林搶救醫療費1003.4元及保險金3000元。保險公司調查後不予理賠。謝某遂一紙訴狀送至當地人民法院,狀告保險公司。
當地人民法院審查立案後,查清了謝某為了索賠而補交保費造假的經過,在事實麵前,謝某隻得承認了自己的錯誤,並主動撤回了起訴。法庭視其悔改態度,予以訓誡並處以罰款400元。至此,一起出險後補辦投保手續引起的保險索賠民事案件,以原告謝某主動撤訴告終。
利用第三者的屍體
跨海殺人焚屍騙賠案
1996年10月30日早晨,深圳市警方接到報案:在該市華僑城的荔枝園內發現一具屍體。警方偵查人員立即趕赴現場。屍體為男性,身高約1.68米,麵容已被毀,辯認不清。在現場,偵查人員還提取到刻有“萬筱明”字樣的K金腳鏈一條,台灣產香煙盒一個,5元麵值的台灣硬幣12枚以及其他物品。警方立即組成聯合專案偵破組對此案展開偵察。
上午9時,現場勘察還沒結束,南山公安分局刑警隊辦公室就走進了一名叫萬筱立的報案者。她向警方報稱,其弟萬筱明失蹤。萬筱立說她與37歲的弟弟萬筱明是10月26日跟隨旅行團從乘飛機先到澳門,後經珠海入境,再乘船到蛇口港,然後又轉乘中巴來到華僑城的,專案組的幹警根據萬筱立提供的情況進行了大量而細致的調查取證工作。經過幹警們一段時間的走訪、接觸,疑點越來越清晰,原先的關於搶劫殺人的初步推斷已漸漸站不腳。
正在幹警們極力想解開這些謎團時,來自在海外媒體的兩顆煙幕彈使謎團更濃。一是11月4日的台灣《中國時報》發表了一篇題為《台灣黑道,陳屍深圳?D?D死者萬筱明下半身燒成焦炭》的文章,文中似乎對死者身份和幹警的疑問作出了確認和回答;另一是11月6日的香港《明報》發表了一篇題為《台灣遊客變焦屍》的文章,文中觀點與上篇類似。這會不會是偽造現場製造煙幕彈以轉移警方偵察視線?
專案組於11月4日派出兩名偵察員專程飛抵北京和遼寧省鐵嶺市,經公安部設於這兩個城市的直屬科研機構技術鑒定,得出的結論分別是:“死者年齡為28歲左右”(萬筱明實際年齡37歲);“死者與萬筱明的照片非同一人”。專案組勘察現場檢驗屍體血型為A型,而據國際刑警組織提供的資料,萬筱明的血型為O型。以上幾方麵足以證明死者不是萬筱明。 國際刑警組織的資料還顯示,萬筱明在台灣有“四進宮”的經曆,是個黑道人物。此外,偵察人員還發現了一個異常情節,即萬筱立和萬筱明姐弟倆來到深圳之前,曾在台灣數家人壽保險購買了高額人壽保險。聯想到萬筱立在10月31日後多次要求返回台灣的急切心情,以及她在指稱死者是其弟後,立即要與台灣保險公司聯係的反常舉動,偵察人員心中產生了一個大膽的假設:這是一宗以死者替身企圖騙取巨額人壽保險金的保險欺詐案。
11月18日,專案組在辦理有關法律手續後,果斷地對有故意提供假證詞,並涉嫌偽造案件現場的犯罪嫌疑人萬筱立實行監視居住。當晚,在法律的震懾之下,萬筱立終於向警方交待了陰謀的全過程,這條撲朔迷離的案件終於真相大白。
1996年3月到10月間,我國台灣東縣人楊某、黃某與萬氏姐弟4人沆瀣一氣,共同策劃讓萬氏姐弟隨團到深圳旅遊,行前為萬筱明購買巨額旅遊人身保險;此後,以萬筱明在大陸遇害為由向台灣省有關保險公司索賠。他們的分工是由楊某負責找替身並將其殺死,由萬筱立報警並返回台灣以死者親屬名義向保險公司索賠,而萬筱明此後長期在大陸潛逃。為了明確分工和事後分贓公平,這4人還簽訂了協議書,約定騙來的錢4人平分。楊某、萬氏姐弟分別於10月5日和6日先後離開台灣來大陸。行前,楊某為萬筱明購了9400萬新台幣的旅遊人身保險。但由於楊某尋找的替身沒有赴約,這次陰謀失了。然而,他們哪能善罷甘休,又開始了第二次的陰謀,緊接著十來天後,他們又來到深圳“旅遊”。行前楊某出錢分別在10家台灣人壽保險公司為萬筱明一人購買了高達1.04億新台幣(約合300多萬元人民幣)的人壽保險。楊某在深圳殺人焚屍後,與當天到達深圳的同謀黃某找到萬筱明,說此事已搞定,並離開深圳逃往四川。20多天後,萬筱明在四川被擒,隨後被押往深圳。一場殺人焚屍騙賠的黃梁美夢徹底破滅了。
殺人騙賠案
1996年8月,有人向台灣警方報案,蘇花公路9公裏處的懸崖下方有一輛墜毀的小汽車,車內駕駛座上的男子已經死亡。警方在車內找到了名為李京鴻的駕照等證件,於是通知李的家人,經李妻認證,警方證為是一起意外車禍。李的家屬領回屍體火化,並向人壽保險公司領取800萬台幣的死亡保險賠款。
但是誰也未想到,1997年3月,有一名自稱李京鴻的男子向宜蘭地區院自首,著實讓警方吃一驚。李京鴻表示,他因賭六合彩而欠下700多萬台幣的賭債,一度想去自殺,讓家人領取800萬台幣的保險金。1996年8月2日,他駕車經宜蘭縣蘭陽大橋時,撞倒一名行路人,在送醫院途中死亡,於是將死者帶到出事地製造了假車禍。
但警方經過認真調查,認為他所說的與事實不符。為查明死者的真實身份,警方清查了400多名失蹤男子,最後確定死者是名為高永祥的弱智男子,於是立即將李京鴻以殺人罪收審。經過調查得知真相是,1996年8月3日,李犯在路上遇到向他詢問如何打電話的高永祥,見高癡呆,並且體形、年紀均與他似,遂心生毒計。李將被害人騙至出事地點,用大石塊將其砸死,並與被害人掉換了衣服、手表等物,將自己的身份證、駕照等留在車內,再將車子連同被害人一齊推下斷崖。自編、自導、自演了一出車禍死亡騙賠保費的戲。
台商與大陸幹警勾結騙賠案
1998年1月,山東省肥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與台灣不法分子相互勾結進行詐騙犯罪的原肥城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幹警張欽和有期徒刑13年。至此,這起涉嫌騙取大陸公證機關證書後再到台灣保險公司騙取1000萬台幣人壽保險金的詐騙案的處理暫告一段落。
案發前,嫌疑人台灣人董雪珠(女)在肥城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幹警張欽和的陪同下,來到肥城市公證處,稱其丈夫陳俊傑在肥城市旅遊觀光途中意外死亡,申請辦理死亡證明公證;同時,向公證處提供了“死者”陳俊傑的護照、通行證、死亡認定書、在肥城死亡後其遺物交接單、火化證明等材料。
肥城市公證處主任趙文國等同誌在對以上材料進行審查時,發現了諸多重大疑點,當即展開了前後近一個月的全麵的調查核實。在上級業務部門及肥城市公安局、反貪局的支持配合下,終於查實了所謂陳俊傑的全部材料均係偽造,而董雪珠夫婦原在台灣台北市和福建福州市經營實業,後因管理不善等諸多因素瀕於破產並欠下巨債額債務。為擺脫困境,陳、董夫婦遂生惡意,由陳俊傑在台灣事先買下多份人壽保險,後又結夥來到大陸,與張欽和等人相互勾結,準備了狗屍骨灰等道具,製造出陳俊傑意外死亡的假象,企圖騙取大陸公證機關關於陳俊傑意外死亡的公證書,以達到由董雪珠到台灣人壽保險公司騙取1000萬台幣人壽保險金的目的,肥城市公安局幹警張欽和在此過程中,與陳、董等惡意串通,私刻公章,出具假材料,並索賄20餘萬元人民幣,成為詐騙案犯的幫凶,受到法律嚴懲是其罪有應得。其他案情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欺詐典型案例
“先出險,後保險”
在我國意外傷害保險索賠案中,用“先出險,後保險”方式騙賠的占有相當大的比例。
1997年2月下旬,浙江省溫州市一個體司機到中保財險溫州支公司報案稱,他在去年2月26日駕車將一行人撞傷致殘,傷者經縣醫院治療,現已出院,要求保險公司按第三者保險賠償傷者醫療費、殘疾補償等費用3萬多元,並提交了交警的事故處理書、傷者住院醫療費要發票、出院證明、法院法醫鑒定書等材料。溫州支公司業務人員接案後,察覺到此案有疑,即到交警處、醫院、法院等單位作深入調查,掌握了事故的真實情況。原來,該司機是1996年1月26日駕駛東風大貨車將行人撞傷致殘,29日他開車到保險公司辦理第三者責任保險。事隔一年之後,他才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並利用各種手段篡改單證,企圖騙取保險賠款。
故意擴大保險責任和誇大意外傷殘程度
1997年3月3日上午10點左右,哈爾濱省某中醫院接受了一名身負重傷、生命垂危的年輕人。經醫務人員全力搶救才使傷者脫離了危險,保住了生命。據救助者介紹,傷者姓王,男,18歲,在國道被一無牌照的車撞倒軋傷,肇事車已逃跑,後被路過的一車救起送到醫院。
事發的第二天,救助車主帶著當時所有乘車人員到當地交警部門和保險公司報案,聲稱該車昨天去建平拉貨,返回途中,在國道上司機劉師傅發現前方有人招手擋車,當車靠近王就急於上車,故將王摔入車下,被後輪軋傷,屬第三者責任,向保險公司索賠。
僅隔一天救助車主怎麽由一位救死扶傷的熱心人變成了前來報案的肇事者尼?後經檢察院調查取證,終於查清了此案的真相。原來,在出事的當天,王乘其同學劉開的車去玩,返回途中王還開過一段車過把癮,之後,王將車交給劉車,王下車後,劉同王鬧著玩,開車就跑,不讓王上車,王隻好跑步上車雙手緊抓車門把手,腳踩腳踏板在車門外邊站著,當車跑出一段路後,車門突然開了,隨即將王摔下車,被車後輪軋成重傷。 為達到向保險公司索賠的目的,車主在事過一天後,將乘車人聚在起統一口徑,硬把王說成是交通肇事受傷。事實查實後,車主在大量的證據麵前低下了頭,哀求檢察機關不要對其追究法律責任。一起詐騙案就這樣結束了。
山西省猗縣臨晉聯運公司鍾曉哲的解放142車,1997年9月4日在湖南省湘潭市境內將60歲的賀桃秀撞傷住院,傷者住院18天,醫療費用高達32383.20元。中保財險臨猗縣支公司派人進行調查,經調查,賀桃秀住院費用為7039.20元。據湘潭市醫院財務結算人員出具證明:車主向保險公司提供的單據,是利用財務人員接電話空隙偷取醫院結算專用發票自行填寫的。經核實後,此案予以拒賠。
偽造意外傷害事故的詐領保險金
1997年8月12日,廣西金州縣個體司機蔣某打電話到中保財險金州縣支公司報案,稱其駕駛的一車輛車號為湖M-00603車東牌大貨車,在湖南永州市境內撞傷一人,送至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後,對此起交通事故高度重視,經查實,該車隻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10萬元,保險期限為1996年8月31日至1997年8月20日止。
於是迅速登記立案,並告知當事人須提供的有關手續和證明材料。8月30日,蔣某持有關證明材料和現場照片到中保財險金州支公司要求辦理索賠手續,索賠金額為51179.40元。然而,理賠人員在仔細審核蔣某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和現場照片時,發現其中疑點重重。經調查,一起“殺了一隻雞,謊報軋死一個人”的保險欺詐鬧劇才真相大白。
原來,這是一幕蔣某與同鄉劉某為騙取保險賠款、由劉某策劃的企圖漫天過海的戲法。蔣某向保險公司謊報賠案後,8月24日,蔣、劉二人便開車赴湖南永州,當車行至離永州餘家收費站不遠的山坡時,劉某見一農民路過此地,立即停車叫住農民,並許諾給農民50元好處費和一隻雞,讓農民橫臥馬路裝死。農民答應後,蔣劉二人迅速從車人抓取事先預備好的一隻大公雞,當場殺死,將雞血淋在這位農民的臉上,劉某拿起照相機“喀嚓、喀嚓”炮製了一組“死者”現場的照片。當天下午,劉某來到其湖南永州市的親戚楊某的父母親,劉某對楊某的父母說:“我有個妹夫開車在永州出了車禍,借你們家的戶口簿用一下,城市戶口比農村人的賠款金額高一些”。楊某的父親礙於親戚的麵子,稀裏糊塗地就將自己家的戶口簿借人了劉某。於是,劉某拿著戶口簿去複印,並在楊某的戶口登記表上蓋有私刻的印有“死亡”字樣的印章。“死者”楊某的死亡證明書這就樣被劉某無中生有的造了出來。劉某還到桂林花200元錢找人打印了交通事調解書,然後又在一個個體攤點上私刻了交警隊公章蓋上去。
健康保險欺詐典型案例
誇大病情,騙取醫療保險金
1997年1月17日,中保人壽保險四川某支公司接待了兩位來自中保人壽河南某市公司的工作人員,來人請求協助調查該市學生周某在該地住院治療情況。由於案情重大,四川該支公司成立了調查小組,奔赴同濟醫院。通過緊張細致的調查取證,案情終於大白:周某,男,7歲;1996年投保學生保險,保險金額6萬元。周某因患腎病於同年3月、10月先後兩次到該地治病,醫療費共計1.5萬元。但病人家屬卻向河南某市市支公司提供了3萬餘元的索賠醫療報銷案,經查,其中1.3萬元純屬子虛烏有。
冒名頂替,騙取醫療保險金
1997年8月,山東省東營市某區人民檢察院、中保人行東營市該區支公司聯合成立的理賠鑒定中心一舉查處了19 起家庭幸福平安保險假賠案、“水分案”,挽回經濟損失5081.20元,4名參與弄虛作假者分別受到了應有的經濟處罰。該理賠鑒定中心對某保險代辦所報來的25起理賠案進行複查時發現,有19起賠案有疑點,立即深調查,經過3天緊張的走訪、調查、取證,發現這19起案件全是假賠案、“水分案”。其作案共性:全是冒名頂替,且藥費三聯單據不符,皆是“大頭小尾”。該區理賠鑒定中心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已將5081.20元錯賠款全部追回。同時對參與弄虛作假的3名醫生視情節輕重分別處以罰款3000元、3000元、2000元,對參與作假的某保險代辦處一代辦員處以罰款3000元。
患病後再投醫療保險
1997年3月,中保人壽山東省安丘市支公司在案件理賠時,發現該市李某、王某及陳某3起學生平安保險索賠案件提閃的材料均有疑點,立即交人身保險理賠鑒定中心審查鑒定。該中心是由中保人壽安丘支公司與安丘市人民檢察院聯合建立的。3月24日,中心主任會同該市檢察院一名檢察幹警,驅車到李、王、陳3名學生因病住院治療的山東醫科大學附屬醫院、山東腫瘤醫院調查取證。經查實,17歲的女學生李某因患先天性心髒病住山醫大附屬醫院治療,花去醫藥費12400元,屬隱瞞病情投保;15歲的王某係複發性腎病綜合症,花去醫療費9290元,而早在5年前就因患腎病綜合症住山大附屬醫院治療過,於1995年開始投保了學生平安保險及住院醫療保險;15歲的陳某於1995年開始投保,因患何傑金氏惡性淋巴腫瘤於去年住山東腫瘤醫院治療,花去醫療費2.8萬元,而他的病曆上去記錄著他患此病的實際日期是1991年。目前,該理賠鑒定中心依法做出對這三起騙賠案件的拒賠決定,同時該公司依法與這3名學生解除了保險合同。
下麵我們再來看一起案例
1997年5月初,山東省濟南郊七賢鎮一單位保險代辦員報案,聲稱其同事因病住省立二院,沒有告知什麽病;並聲稱,該患者已於1996年10月由單位出錢投保了3份“意外傷害保險和住院醫療保險”。1997年6月中旬,該代辦員備齊有關手續前來中國人壽濟南支公司索賠。理賠人員在審核單證時發現有很多疑點:(1)索賠時間太巧。據“意外傷害及住院治療保險”條款規定,自報單生效之日起180天後,因疾病住院治療時,保險公司按比例給付醫療費。而被保險人恰好在剛過觀察期後即發現食道癌,並以此為由提出索賠。(2)代辦員出具的出院記錄不符合要求。按慣例,省立二院提供給患者的出院記錄應為複寫件,而代辦員所出具的卻是用鋼筆抄寫的。當理賠人員提出質疑時,代辦員隨即回去換了一份符合慣例的出院記錄。而恰恰是這份符合慣例的出院記錄露出了馬腳,與原先提供的出院記錄內容相矛盾,出現了“呼吸困難兩個月”與“呼吸困難兩周”兩種說法,存在騙賠的嫌疑。
據“意外傷害及住院醫療險”條款規定,有癌症者不得投保。同時,《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有如實告知的義務。在確知該單位投保時已了解條款內容,代辦員索賠時也一再聲稱該保險人以前未曾患過食道癌的情況下,理賠人員按規定到省立二院進行實地調查。查出了該保險人住院的原始病曆,該病曆上明確寫著“食道癌術後一年餘”。具體地說,該被保險人已於1996年初確診為食道癌,並於1月作術前放療,2月5日行食道癌切除術,1997年4月食道癌複發轉移住進醫院。投保單位、代辦員在明知不能投保的情況下,仍隱瞞為其投保,且索賠時繼續未盡如實告知義務。當理賠人將原始病曆的複印件展示給代辦員及投保單位領導,並據此拒賠醫療費6000元及疾病死亡給付9000餘元時,他們在事實麵前無話可說。
企業及家庭財產保險欺詐典型案例
“先出險,後投保”
1997年9月15日,中保財險河南省三門峽市分公司營業部接到市釀造廠的報案,聲稱9月12日至14日的大雨兼局部暴雨造成企業的圍牆倒塌,並發生滑坡、塌方,使護坡及倉庫受損,經濟損失9萬餘元。氣象台出具了9月12日20時至21時降雨17毫米的暴雨證明。經查,該企業於1997年8月4日投保了企業財產綜合險。理賠人員受理此案後,總覺得那幾天雨並不大,怎麽能造成那麽大的損失?為了理賠的準確性,就把賠案轉到理賠鑒定中心,請求調查核實。
調查人員在分析賠案的單證照片時,發現多處疑點。於是調查人員首先從氣象台入手,核實9月12日到13日的降雨情況。結果表明氣象台出具的暴雨證明與事實不符。沒有了暴雨的先決條件。就不屬保險責任範圍。調查人員為取得更充分的證據,帶著從照片上分析的疑問,走訪了住在釀造廠周圍的群眾。據群眾反映:“今天7月30日(實際是31日)傍晚6、7點鍾的時候,天上電閃雷鳴,傾盆大雨嘩嘩地從天上流了下來,不一會兒地時太積滿了水。到晚上8點鍾左右,就聽到‘轟’的一聲響,釀造廠的後圍牆倒塌了一大片,廠裏的積水一下子就衝進周圍的群眾住的院子和菜地,護坡也塌下來,院子裏的水都沒過了膝蓋。第二天早上一看,釀造廠圍牆外邊長了2尺高的一大片玉米都被洪水衝倒了,滿地都是鹹菜疙瘩,洪水過後,地裏白花一片都是鹽,莊稼和菜都不好好長,群眾一直都在要釀造廠賠償,至今還沒有得到解決”。氣象台7月31日的降雨觀測記錄上清楚地寫道:1997年7月31日18時09分-20時,降雨量72.6毫米,20時-8月1日2時,降雨量17.8毫米。確鑿的證據,使釀造廠在事實麵前無話可說,保險公司拒賠了這起先出險、後投保、再索賠的財產綜合險騙賠案。
冒名頂替
1996年12月的一天,北京順義縣農民安某因停電點上了蠟燭,一會兒主人出去串門,不慎造成起火,屋內彩電、錄像機、組合櫃、沙發、衣物、床被和兩間房屋被燒毀,造成實際損失1.7萬元。事發後,安聽說王某家投了家財和房屋保險,何不借他的保單用一用?安立即找到王家商量此事,在安的一再請求下,王某便將保單遞給安。實情也真湊巧,王家保了6間正房、3間廂房,安家正房廂房相加也好是9間。第二天一大早,安將其真名實姓隱瞞,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撥通了保險公司的電話。接到出險通知,理賠人員立即驅車前往。車停在村邊,理賠人員向過路上打聽王某家住址,並說明來意,此人毫無介意地說:“著火是有一家,可不是王家,而是安家”。說者無意,聽者有意,理賠人員立即警覺起來。來到出險地點,一聽說保險公司的人來了,主要又是沏茶又是倒水,還引來了不少圍觀者。業務科長範某當著眾人的麵冷不丁問了一句,“您是叫王某嗎?”主要戰戰兢兢地答“是”語音未落,鄰居們都愣了神,表神異常,主人立即將看熱鬧的人哄走,連自己的兒子也被哄出家門。看到眼前的一切,理賠人員斷定,這是起假案,嚴肅地說:“請您拿出戶口本和身份證我們看一看”。主人聲稱已全部燒毀,為了找到確鑿證據,理賠人員一邊勘察現場,一邊尋找可疑線索。在清點燒毀物中,發現一個鏡框內鑲有一張獎狀,名字叫安某,理賠人員馬上追問:“這獎狀是誰的?”主人看真相已敗露,嚇得全身發抖,手腳冰涼,原來,他由於過度緊張,犯了心髒病。 3.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
1993年5月5日,甘肅省金昌市一場罕見的特大沙塵暴將金昌市溶解乙炔廠倉庫房頂的石棉瓦掀掉了一小部分,鍋爐房的煙囪被刮倒,太陽能熱水器被破壞。中保財險甘肅省金昌市分公司在沙暴的次日便分頭組織力量積極查勘定損,給付賠款,使受災企業及時恢複生產,乙炔廠廠長崔某感到這是工廠創收的好時機,便授意職工掀掉倉庫房頂剩餘的石棉瓦,並將先期報廢的兩台X光探傷儀、兩台高速速電動機和風暴前已毀壞的工廠大門、倉庫大門、門墩、一組配電櫃、一參基地通訊中轉台塗改了發票,加大原值,另作賬目,謊報為此次風災的損失,將實際7.4萬元的損失加大為16.9萬元,然而紙裏包不住火,謊情終於被揭穿。甘肅省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欺詐罪判處金昌市溶解乙炔廠廠崔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故意製造保險事故
1997年9月16日,投保人鄭某用電話向中保財險福建德化支公司報案稱,其投保的海綿廠於9月16日淩晨1時28分發生火災,造成該廠車間房屋倒塌及財產燒毀事故。接案後,保險公司及時派員到現場勘察,發現許多疑點。首先,該廠於1997年8月22日投保,保險金額55萬多元,投保不到一個月即發生火災事故;其次,根據現場勘察核損,保險金額大大超過實際價值;第天,投保人自述,發生事故時本人在車間裏睡覺,但根據火災現場分析,人不可能在車間裏睡,因為火勢迅猛,人若在車間裏睡,是很難逃出來的。為此,保險公司經理及業務人員進行了認真的分析,認為有可能是人為的火災事故,並將此看法向消防大隊及檢察機關匯報,同時將案情上報市分公司,要求協助查清火災原因。9月16日下午,保險公司會同消防人員又一次深入火災現場進行勘察,對投保即現場唯一當事人進行認真地詢問。鄭某一口咬定發生火災時人在車間裏睡覺,發現時才逃離現場。詢問為何發生火災,鄭某推說可能是自燃引起的。調查人員又一一詢問該廠的籌建生產過程、原材料進貨及產品銷售情況,並要求提供有關進貨、銷售發票。鄭某提供了原材料發票18萬多元,設備發票16萬多元,而向保險公司投保的原材料、產成品就達30多萬元,固定資產為25萬元,保險金額大大超過實際價值,且鄭某是在資金極為困難的情況下,主動上門投保的,繳納保費3200多元,這地當地極為少見。
次日,以消防大隊為主,成立了“9?6”火災協查小組。經過對鄭某進行法律、法規的教育,鄭某否定了16日全部說法,稱火災當晚1時20分左右燒香後發生火災,並承認發生火災時本人不在車間時睡覺。為此,協查小組對案做了進一步地分析研究,認為該起火災很有可能是人為縱火,但究竟是當事人的故意行為或是過失行為,還要進一步調查。當晚,協查小組以原材料及設備的來源為突破口對鄭某進行詢關。鄭某承認是為了向保險公司索賠,於發生事故後的16日上趕到城關叫其妹妹偽造原材料進貨發票18萬元(實際隻進兩次原材料約3萬多元),設備是到廈門購買的,實際金額隻有8萬元,而虛開發票16萬多元。當問及火災原因時,鄭某仍守口如瓶。於是,消防大隊幹警連夜對其進行審訊,在法律教育的攻勢下,鄭其如實供認,因企業不景氣,試製產品不合格,資金困難,為了詐騙保險賠款,才故意縱火燒毀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