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達利塔大學的法律教授Rodneyk,在他所著的一書中解釋什麽是老鼠會:老鼠會有二個主要的特征:
屯貨――新加入的人必須購買一批貨品,且不能退回,而他們的推薦人就從他們貸款中取得擁金;
獵人頭獎金――新加入者必須支付一筆龐大的金錢方能成為直銷商,而推薦人就從這筆費用中獲得擁金。隻要是有這兩者之一的公司,都足以認定它是老鼠會。
而安利以銷售產品為獎金計算的基礎,隻發展人數而無業績是沒有獎金可言的。換句話說,任何商業都以商品流通為常態,安利亦不能例外。
安利沒有破性規定營業代表每個月都要買產品,你可以買,你也可不都不買。
安利產品有“三大保證”:
①百分之一百滿意保證。
這不僅僅是質量保證。“滿意”屬於情緒問題,隻要你對安利任何產品,不管是否開封使用,使用後剩下多少,隻要你感覺不滿意,均可向安利公司申請退貨還款。
②美金一百萬元的責任保險。
安利公司為安利產品向保險公司投保最高一百萬美元之產品責任險。因使用安利產品致傷害而應由安利負賠償責任時,消費者可提出證明向安利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依實際受傷害情形,最高可獲賠一百萬美元。
③存貨回購。
不論你是營業代表或用戶,若進貨太多或其他私人原因,均可將存貨退回安利公司。經營者與使用者均無存貨之風險。
因為有以上三大保證,使安利公司與“老鼠會”扯不上任何關係。
美國法院及聯邦貿易委員會判定安利不是老鼠會
1970年代的後半期,美國有消費者控告安利公司提“老鼠會”,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經過數的年調查後,於1978年直接判定:“安利不是老鼠會”。法院亦經長期調查及庭訊之後,Timmy法官清楚判定:“安利的銷售方式和創業計劃不是老鼠會。在將近十年年來,它是一個製造業和一個有效率的銷售係統。而這個銷售係統有效的將新產品在市場上銷售,消費者也由這個新的銷售方式獲得利潤。而消費者的回應就是對安利產品的忠誠。”
美國馬裏蘭州首席檢查官SteveSashes在巴爾的摩電視訪問中公開說明:“安利隻是一個不透過店麵銷售產品的銷售方式。而且安利已經被法院判定為合法的。因為它不是像老鼠會經由推薦人加入而從中獲取傭金。我並不是在這裏推薦任何公司。隻是安利是合法的。安利不是‘老鼠會’。人們所買的產品是他們覺得值得的。它是通過合法的經營方式來經營。”
安利公司自1959年成立迄今四十年曆史,從美國發展到全世界五大洲達八十個國家和地區。他在任何一個國家建立市場都經向該國政府申請合法經營,誠實納稅,從無不良紀錄。與所謂的“老鼠會”打帶跑,撈一票就走的公司相比,何止天壤之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