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憑證與帳表中的弊端1.原始憑證中的舞弊(1 )開具陰陽發票,進行貪汙作弊。

(2 )在整理和粘貼原始憑證過程中進行作弊。如利用單位原始憑證粘貼、整理不規範的弱點,在進行粘貼、整理時,故意將個別原始憑證抽出,等以後再重複報銷(參見“移花接木”);或在匯總原始憑證金額時,故意多匯或少匯,達到貪汙其差額的目的(參見“瞞天過海”)。

(3 )模仿領導筆跡,簽字冒領(參見“模仿簽字”)。

(4 )塗改原始憑證時間、數量、單價、金額或添加內容和金額(參見“塗改憑證”)。

2.記帳憑證中的舞弊(1 )在匯總憑證中進行作弊。如在匯總若幹費用報銷單據時,故意多匯總,使付款憑證上的金額大於所附原始憑證的合計金額,以達到貪汙其差額的目的。又如,在匯總若幹張收款原始憑證時,故意少匯總,使收款憑證上的金額小於所附原始憑證的實際金額,以達到貪汙其差額的目的(參見“瞞天過海”)。

(2 )記帳憑證中的“摘要”失真,編造虛假記帳憑證(參見“張冠李戴”

和“真帳假算”)。

3.帳簿中的舞弊(1 )利用帳簿體係設置不全,進行作弊。如利用單位未設備查帳簿的機會,貪汙盜用在用低值易耗品等。

(2 )利用帳簿登記不規範,進行作弊。如在“摘要”中故意含糊其詞,將應屬於資本性支出的“裝修費”,作為收益性支出擠入成本,而在摘要中隻以“修理費”列支,隱藏會計舞弊問題(參見“真帳假算”)。

(3 )在帳簿登記中,故意增減相關帳簿的發生額與餘額記錄,貪汙企業資財。如憑空在“管理費用”帳戶的借方與“現金”帳戶的貸方增加發生額900 元,並將其貪汙,即使將來被發現,也可以記帳錯誤為由搪塞(參見“無中生有”、“瞞天過海”)。

4.會計報表中的舞弊(1 )報表數字不真實。故意弄虛作假,錯填有關數字,人為地誇大或縮小經營成果(參見“真帳假算”)。

(2 )為了達到某種目的,在編製“財務狀況變動表”時,不是以“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有關帳簿記錄為依據,或是故意隱瞞需要揭示的重大會計事項,歪曲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欺騙主管部門與投資者及債權人(參見“真帳假算”)。

□現金與銀行存款中的弊端1.現金收支中的舞弊(1 )收入不入帳或少入帳,進行貪汙(參見“陰陽術”、“侵吞不報”)。

(2 )用非正式支出憑證、私人借據、白條等單據抵充庫存現金,或收入不及時入帳等手段,挪用庫存現金(參見“借雞下蛋”)。

(3 )私設“小金庫”,零星收入不入帳,另行設帳保管,造成公款私存

(參見“借雞下蛋”)。

(4 )發生費用以銷貨款坐支,少作銷貨款,費用單據另行報銷(參見“移花接木”)。

(5 )塗改發票、偽造單據、利用非本單位業務憑證、作廢憑證等進行欺騙,虛報費用(參見“塗改憑證”、“虛報冒領”)。

(6 )在現金日記帳上虛增、虛減合計數,竊取庫存現金(參見“瞞天過海”)。

(7 )利用職務之便,單獨或合夥或指使他人竊取庫存現金,然後製造假象,逃避責任(參見“監守自盜”)。

2.銀行存款中舞弊(1 )出借銀行帳號,私自收取好處費。

(2 )早收晚解、早支晚付,打“時間差”,挪用企業資金(參見“借雞下蛋”);或虛立名目,先以“預付款”的名義將巨額款項從銀行劃走,一年半載後,偽稱貨未購妥,退還預付款,挪用企業資金(參見“無中生有”)。

□應收應付帳款中的弊端1.應收帳款中的舞弊(1 )為了達到某種目的(如晉級、晉職、發獎金等),利用“應收帳款”

帳戶,搞虛假銷售;等到效益較好,又假稱銷售退回,衝減“應收帳款”,減少利潤,少交稅金(參見“無中生有”、“真帳假算”)。

(2 )假借應收帳款帳戶的結算過程,進行輾轉倒賣商品活動,從中非法牟取個人私利(參見“暗渡陳倉”)。

(3 )通過“應收帳款”帳戶,以現銷作賒銷,挪用企業資金(參見“借雞下蛋”)。

(4 )在“應收帳款”中作不實記錄,虛設客戶,貪汙銷貨款(參見“自列呆帳”)。

2.應付帳款中的舞弊(1 )捏造應付帳款。手法是:首先,憑空借記材料物資或其他資產帳戶,貸記“應付帳款———××單位”;然後,再借記“應付帳款———××單位”,貸記現金帳戶或銀行存款帳戶,從中進行貪汙(參見“無中生有”)。

(2 )故意增大應付帳款。比如采購某物,實際價款2 萬元,而采購員提出可開價2.5 萬元,要求對方返還4500元。另500 元作為對方單位的管理費(參見“陰陽術”)。

(3 )偽造購貨發票,先記入應付帳款,一段時間後“歸還”,其貪汙全部款項。在這裏,先記入應付帳款而不即刻付現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穩妥起見,等待時機(參見“虛報冒領”)。

(4 )隱瞞退貨。企業向供貨單位購買貨物後,取得了藍字發貨票,但又因故把貨退回,取得了紅字發貨票,作弊人員用藍字發貨票計入應付帳款,而將紅字發貨票隱藏,然後轉出貪汙“應付款”(參見“隱瞞退貨”)。

(5 )假借應付帳款帳戶,進行套購販賣活動,從中非法牟利(參見“暗渡陳倉”)。

3.其他應收款中的舞弊(1 )假備用金之名,行挪用之實(參見“暗渡陳倉”)。

(2 )聚積“小金庫”。如某單位掩蓋真象,將購入的超出其經營範圍的

商品掛在“其他應收款”帳上,即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然後,再以收取現金而不開發票或開陰陽發票的形式將此商品售出,使售貨款形成大量的帳外現金———“小金庫”。至於掛在帳上的“其他應收款”,一段時間後,可以用“張冠李戴”的形式將其衝平。如將一筆銷售收入記入“其他應收款”的貸方,即本應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產品銷售收入”科目,卻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參見“張冠李戴”、“真帳假算”)。

(3 )會計人員利用單位未保留原“借款單”的漏洞,偽造記帳憑證,憑空編製記帳憑證,私自借款;或有關人員利用職權,任意借支資金,並長期挪用不還(參見“借雞下蛋”)。

(4 )將代客戶墊付款項,未作其他應收款入帳,而作銷售費用處理,收到客戶歸還的墊付款項時,將其貪汙(參見“侵吞不報”、“虛報冒領”)。

4.其他應付款中的舞弊(1 )將應屬於本期收益的收入,隱匿列入其他應付款,用以調節後期利潤,或逃避稅款,或截留收益(參見“真帳假算”)。

(2 )巧立名目,虛列應付款項,如谘詢費、勞務費、中介費等(參見“無中生有”)。

(3 )將本應計入營業外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的款項,掛在“其他應付款”

帳上,即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待日後再以其作非法開支。如用其請客送禮、遊山玩水等。開支後,騙取或偽造原始憑證,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參見“真帳假算”)。

5.應付工資中的舞弊(1 )在工資計算單上虛構職工姓名,冒領工資,進行貪汙(參見“無中生有”)。

(2 )在工資計算單或工資結算匯總表中多列計總數,進行貪汙(參見“瞞天過海”)。

(3 )職工調出、死亡、臨時工解雇後,在工資計算單內故意不刪除,多計工資,貪汙現金(參見“虛報冒領”,“混水摸魚”)。

(4 )代扣款項不及時歸還,或根本不需要扣還(已從應付福利費中開支),而進行挪用或貪汙(參見“借雞下蛋”、“虛報冒領”)。

□固定資產核算與管理中的弊端1.固定資產購建中的舞弊(1 )利用購建固定資產搞不正之風,進行非法交易,轉手倒賣建築器材,非法獲利(參見“混水摸魚”)。

(2 )在固定資產營建招標過程中,索賄、受賄、營私舞弊;或故意加大工程款,進行貪汙(參見“裏應外合”、“瞞天過海”)。

(3 )以權謀私,即利用職權盜竊、挪用建築材料,或動用人工為私人建造、裝修住宅(參見“侵吞不報”、“假公濟私”、“虛報冒領”)。

(4 )利用購買固定資產之機,“搭車”購買其他物資,並進行貪汙。如利用為單位購置計算機之機,附帶購買一台錄像機,並將其揉入計算機購置成本之中,而後將錄像機據為己有(參見“侵吞不報”、“瞞天過海”)。

2.固定資產使用中的舞弊(1 )未按規定計提折舊,有意多提或少提,以達到調節利潤的目的(參

見“真帳假算”)。

(2 )利用企業設備私自為他人加工產品,搞“第二職業”(參見“假私濟私”)。

(3 )利用職務之便,對固定資產進行以舊換新(參見“偷梁換柱”)。

3.固定資產租入、租出中的舞弊(1 )租出固定資產不記帳,也不登記備查帳簿,時間一長,即作為固定資產盤虧處理,然後再伺機轉手倒賣(參見“暗渡陳倉”)。

(2 )明借暗租,貪汙租金收入(參見“暗渡陳倉”、“侵吞不報”)。

(3 )故意多付租金,收取回扣(參見“瞞天過海”、“假公濟私”)。

4.固定資產調撥、出售中的舞弊(1 )未經批準擅自調撥、出售固定資產,且不及時入帳,伺機貪汙所得價款(參見“混水摸魚”)。

(2 )隱瞞調撥、出售固定資產所得收入,或充實“小金庫”,或記入“其他應付款”,或貪汙私分(參見私設“小金庫”、“張冠李戴”、“真帳假算”)。

5.固定資產報廢清理中的舞弊(1 )假報廢之名,行倒賣之實,竊取企業資產(參見“暗渡陳倉”)。

(2 )殘值收入不入帳,形成帳外資金,或貪汙私分,或充實“小金庫”

(參見“張冠李戴”、“侵吞不報”)。

(3 )將清理費用擠入成本費用,故意減少企業利潤(參見“真帳假算”)。

□材料物資核算與管理中的弊端1.材料采購業務中的舞弊(1 )借采購之名,遊山玩水;或公款私用,請客送禮;或將私人費用混入采購費用中報銷,使采購成本增加(參見“假公濟私”、“混水摸魚”)。

(2 )偽造塗改憑證,用撿來的憑證或過時作廢的票據,虛報采購費用,從中貪汙(參見“塗改憑證”、“虛報冒領”)。

(3 )長期懸宕采購資金,挪用公款(參見“借雞下蛋”)。

(4 )故意加大材料物資進價,或借采購材料物資之機,“搭車”購買個人物資,進行貪汙作弊(參見“瞞天過海”、“裏應外合”)。

(5 )損公肥私,在采購中以次充好,以賤充貴,甚至購買假冒偽劣商品,貪汙公款(參見“偷梁換柱”)。

2.材料物資驗收入庫與保管中的舞弊(1 )謊報途中損耗,利用定額內的途中損耗的合法性,在運輸途中偷盜材料(參見“瞞天過海”)。

(2 )相互串通,或以少報多,或提高材料物資等級,或無中生有,貪汙材料物資或采購資金(參見“虛報冒領”、“裏應外合”、“無中生有”)。

(3 )利用材料物資保管中的“自然損耗”或借口“大秤進,小秤出,難免損失”為由報損,竊取貪汙材料物資(參見“虛報冒領”、“混水摸魚”)。

(4 )利用保管材料物資之機,進行“大換血”,以次充好,以賤充貴,損公肥私(參見“偷梁換柱”)。

(5 )製造假象,監守自盜(參見“監守自盜”)。

3.材料物資領用中的舞弊(1 )利用領用手續不健全,塗改領料單數量,或私自領用材料物資(參見“塗改憑證”、“虛報冒領”)。

(2 )故意多領少用,領而不用,有意設置帳外“小金庫”,搞非法交易活動,進行貪汙作弊(參見“暗渡陳倉”)。

□低值易耗品、包裝物與委托加工材料中的弊端1.低值易耗品中的舞弊(1 )有意混淆低值易耗品與固定資產的劃分,故意虛增或虛減成本。如某單位購進一套包括三台機器的設備,本應作為一項固定資產入帳。但該單位要求供貨單位分別開具了購進三台機器的三張發票,將其作三項低值易耗品入帳(參見“真帳假算”、“偷梁換柱”)。

(2 )借低值易耗品領用之名,行濫發實物之實。如一次性領用低值易耗品,全部計入成本費用,而實際上將實物分給“小集團”或“據為己有”(參見“假公濟私”)。

(3 )在用低值易耗品出售收入不入帳,直接貪汙;或記入“其他應付款”

帳戶,或列入帳外“小金庫”,以作非法之用(參見“侵吞不報”、“張冠李戴”)。

2.包裝物中的舞弊(1 )貪汙出租包裝物押金。按規定,出租包裝物租出時應該收取押金,出租包裝物收回時同時退還押金,但如對方未如期交還或交還的包裝物嚴重損壞,則押金沒收。而一般來說,總有部分單位不按期退還包裝物,或退回來的也多少有點損壞,有關人員利用這一機會,伺機進行貪汙(參見“侵吞不報”、“混水摸魚”)。

(2 )包裝物領用或騰空後未作備查登記,隨後私自分掉或變賣,而將售出款項直接存入“小金庫”,或先記在“其他應付款”科目,然後再作非法開支使用(參見“張冠李戴”、“侵吞不報”)。

3.委托加工材料中的舞弊(1 )假借委托加工名義,內外勾結,或貪汙加工費,或套購原材料進行轉手倒賣(參見“裏應外合”)。

(2 )利用委托加工的機會,從中進行索賄受賄。比如,本來企業能夠加工,或本地能夠加工,且成本又低,卻非要去外單位或外地加工,從中作弊(參見“假公濟私”)。

(3 )對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後的邊角餘料、包裝用材料等,收回後不入帳,而將其出售私分,或作為帳外“小金庫”,以作非法之用(參見“侵吞不報”、“私設‘小金庫’”)。

□營業外收支中的弊端1.營業外收入中的舞弊營業外收入,是指不屬於業務經範圍內的各種收入。在企業中,這類業務發生不多,內容比較簡單。主要弊端有:(1 )故意把屬於營業外收入的款項,長期掛在“其他應付款”或其他有關帳戶,予以隱匿(參見“張冠李戴”、“侵吞不報”)。

(2 )故意將營業外收入少列或漏列入帳,進行貪汙(參見“陰陽木”、“侵吞不報”)。

(3 )故意將其他業務收入或退賠款收入列入營業外收入,偷逃稅金(參見“真帳假算”)。

2.營業外支出中的舞弊營業外支出是指與企業經營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支出,如固定資產盤虧、

處理固定資產淨損失、非常損失、罰款支出、職工子弟學校經費和技工學校經費、援外費用支出、對外賠償支出、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等。在企業中,這類業務名目繁多,內容龐雜,極易弄錯。可能發生的主要弊端有:(1 )借企業拆遷之機,將不屬於搬遷費列支範圍內的費用列入搬遷費,或者塗改革據、偽造憑證進行貪汙(參見“真帳假算”、“虛報冒領”、“塗改憑證”)。

(2 )虛列編外人員生活費或虛報職工安置回鄉、下鄉補助費等(參見“無中生有”、“虛報冒領”)。

(3 )任意擴大職工子弟學校和技工學校的經費支出標準,將一些非法支出在職工子弟學校和技工學校經費中列支,從中進行舞弊(參見“真帳假算”、“混水摸魚”等)。

(4 )故意將車間停產、大修理停工、季節性停工和事故停工的損失,列作非常損失處理;或借自然災害之機,多報損失、弄虛作假、坑害國家和所有者權益(參見“真帳假算”、“虛報冒領”、“混水摸魚”)。

□財產清查中的弊端按照財務會計製度的規定,企業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企業的財產物資進行清查。通過清查,保證企業的財產物資帳帳相符、帳證相符、帳卡相符、帳實相符;通過清查,保護企業的財產物資的安全完整。但實際工作中,財產清查存在如下一些弊端:1.財產物資盤盈中的舞弊(1 )盤盈物資不入帳,或送與他人,或據為己有,或變賣私吞(參見“盤盈私吞”)。

(2 )盤盈物資不入帳,而將其變賣,存入帳外“小金庫”,以供個別人日後非法開支(參見“私設‘小金庫’”)。

(3 )將盤盈物資似同采購入帳。如先借記“材料物資”、“庫存商品”

等帳戶,貸記“應付帳款”帳戶等,日後付款時貪汙“應付款”(參見“盤盈私吞”、“虛報冒領”等)。

2.財產物資盤虧中的舞弊故意製造盤虧,而將原有財產物資盜用貪汙。(參見“無中生有”、“混水摸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