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腦死亡概念

人腦是由延髓、腦橋、中腦、小腦、間腦和端腦等6個部分組成,延髓、腦橋和中腦合稱腦幹。人體的呼吸中樞位於腦幹,因此腦幹功能受損會直接導致呼吸功能停止。人體一些部位的細胞在受到傷害後可以通過再生來恢複功能,而神經細胞則不同:一旦壞死就無法再生。所以,當一個人的腦幹遭受無法複原的傷害時,腦幹就會永久性完全喪失功能,以致呼吸功能不可逆的喪失。隨後,身體的其他器官和組織也會因為沒有氧氣供應,而逐漸喪失功能。

自古以來,人們對死亡的認識都保持著這樣一個概念:一個人隻要心髒停止跳動,自主呼吸消滅,就是死亡。把心髒視為維持生命的中心,這一概念一直指導著傳統醫學與法律。然而,隨著當代醫學科學的發展,人們逐漸改變了死亡的定義,改變了判定死亡的標準。

目前,各國的法律仍然普遍強調心死亡的定義。西方有些國家通過10年的努力,已使社會、法律、公眾輿論接受了腦死亡的概念。

腦死亡概念要為社會輿論所接受,關鍵在於建立一套準確預示全身死亡的臨床標準。

美國哈佛醫學院於1968年首先報告了他們的腦死亡標準。要求在24小時的觀察時間內持續滿足:

(1)病人無自主呼吸;

(2)一切反射消失;

(3)腦電心電靜止。

這個標準後來又幾經修改,力求妥當而又利於器官移植。德國、瑞典、法國等的標準有些區別,而強調腦血管造影為腦死亡作證。目前,美國、西歐、日本報告的腦死亡標準有30多套,使腦死亡的概念立法化。

目前對腦死亡的主要關注點在於,腦死亡病人體內有保持良好血液灌注的器官可供移植使用,而停止循環的病人死前多有持續低血壓,體內髒器多有損害。其次,對每個腦死亡病人都耗費大量人力物力,使用支持係統去維持幾天乃至幾個月,直至心髒自然停跳,並無必要。這不利於社會及全體公民的福利,因為死亡是無可挽回的。在考慮撤除支持係統之前,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仍然是確保腦死亡的診斷準確無誤。

二、發展史

腦死亡概念的提出已經有四十餘年的曆史了,它是醫學科學深入發展所認識並揭示的科學現象,並非專家或是某個別人一時的想法,它的提出還是符合一般的科學概念的認識規律的,是經得起曆史檢驗的。

概念提出

“腦死亡”概念首先產生於法國。1959年,法國學者P. Mollaret和M. Goulon在第23屆國際神經學會上首次提出“昏迷過度”(Le Coma Dépassé)的概念,同時報道了存在這種病理狀態的23個病例,並開始使用“腦死亡”一詞。他們的報告提示:凡是被診斷為“昏迷過度”的病人,蘇醒可能性幾乎為零。醫學界接受並認可了該提法。這種認識開始了。

此後,關於這種“昏迷過度”的研究重點是如何確定腦死亡的診斷標準和排除“腦死亡樣狀態”,同時提出在確診腦死亡之前,必須排除深低溫和藥物過量的影響。從1966年開始法國即確定了“腦死亡”為死亡標誌。

標誌

1966年美國提出腦死亡是臨床死亡的標誌。在1968年在第22屆世界醫學大會上,美國哈佛醫學院腦死亡定義審查特別委員會提出了“腦功能不可逆性喪失”作為新的死亡標準,並製定了世界上第一個腦死亡診斷標準:

1.不可逆的深度昏迷;

2.無自主呼吸;

3.腦幹反射消失;

4.腦電波消失(平坦)。

凡符合以上標準,並在24小時或72小時內反複測試,多次檢查,結果無變化,即可宣告死亡。但需排除體溫過低(